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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证券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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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证券概念

摘要:绿色证券作为新推出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主要研究其经济刺激、监督及其与其他环境经济政策间互补的职能,通过分析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空白、地方保护、环境信息披露不力和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引导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和展望。

关键词:绿色证券;环境信息披露;环境经济政策

1绿色证券概念

2008年2月25日,环保总局正式了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绿色证券的概念(以下简称意见)。

所谓绿色证券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过程中,要经由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核。它是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之后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同时在对绿色证券市场进行研究与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针对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证券市场环保准入审核标准和环境绩效评估方法。从整体上构建了一个包括以绿色市场准入制度、绿色增发和配股制度以及环境绩效披露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绿色证券市场,从资金源头上遏制住这些企业的无序扩张。

2绿色证券功能分析

2.1控制污染的经济刺激作用

《意见》中规定:“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环保核查意见的,不受理申请。”可见,环保核查意见成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从事低污染低风险不仅为其再融资获取了门票,也为其扩大生产提供了前提,同时各方的共同监督也会促使企业抽取一定比例的融资来改进污染治理技术,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随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公众可以直观地知道企业经营中的环境风险,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股票价格、资信以及市场竞争力,间接刺激企业从事低污染、低风险的生产。

2.2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功能

(1)环保部门和证监会。《意见》要求省级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保核查制度,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意见。对于核查时段内发生环境违法事件的上市公司,不得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督促企业按期整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而证监会不得通过未出具环保核查意见的企业的上市申请,同时督促上市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

(2)公众。环保总局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上市公司的行为。绿色证券的重点是加大企业融资后环境监管,调控其融得的资金使其真正用于企业的绿色发展。对股民来说,上市企业的业绩和其经营行为是他们特别关注的。这种从股民自身利益出发的监督行为更有利于真实信息披露。

(3)其他企业。如何更多地获得资本,直接关系着企业是否能扩大生产、占据市场份额。因此,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企业之间会相互监督,制约对方获得资本。

2.3减少资本风险的转嫁

上市公司环保监管缺乏,导致“双高”企业利用资金继续扩大污染,或在融资后不兑现环保承诺,造成环境事故屡屡发生,因而潜伏着较大的资本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转嫁给投资者。这里的资本风险是指企业利用资本进行生产经营,但由于环境事故发生,致使企业需进行大量经济补偿,从而使得资本不仅不能获得收入,还存在收不回的可能性。绿色证券的推行可以有助于减少企业将资本风险转嫁给投资者的可能性,因为那些存在高风险的企业不再拥有直接融资的机会,扩大污染的几率大大减少。

2.4与其他环境经济手段的互补作用

绿色证券推行之前,环保部门陆续与银监会、证监会联合推出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两项政策,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以及绿色金融体系的初步框架。“绿色信贷”重在源头把关,对重污染企业釜底抽薪,限制其扩大生产规模的资金间接来源;“绿色保险”通过强制高风险企业购买保险,旨在革除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获利、政府买单、群众受害”的积弊;绿色证券对企图上市融资的企业设置环境准入门槛,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来遏制企业过度扩张,并利用环境绩效评估及环境信息披露,加强对公司上市后经营行为监管。证券、信贷分别从直接融资渠道和间接融资渠道对企业进行了限制。除此之外,企业在“绿色信贷”或是“绿色保险”中,向有关单位提供的环境信息,也可作为企业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使得三项政策之间的企业环境信息互通,保证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公开性和公正性。3绿色证券实践中可能的问题和建议

绿色证券虽然刚刚启动,但在推行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诸多困难。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为绿色证券提供警示,同时绿色证券由于其市场特殊性也必然存

在独有的疑难。正确认识并解决这些困难才能更好的运用绿色经济杠杆。

3.1法律空白需填补

我国环境经济政策还在探索阶段,其法律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不少空白。而且目前相关规定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实施的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加之证监会缺乏“绿色证券”的专门人员、机构和制度,降低了绿色证券的可操作性。除此之外,政策制定标准的不连贯性也给企业带来了融资障碍。

3.2地方保护要遏止

从“绿色信贷”推行的经验来看,地方保护是阻碍其有效落实的一大阻力。相关数据显示,尽管国家环保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了三万多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供商业银行据此采取停贷或限贷措施,但半年来仅仅有12家企业在申请贷款方面受到限制,而落实不力的原因就在于银行商业利益的驱使以及高污染、高能耗行业受到地方保护。

3.3环境信息披露待完善

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根据环保总部副部长潘岳的说法,2007年的情况说明上市环保审核制度已基本成型,下一步要重点推进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加大公司上市后的环境监督。我国开展环境信息披露起步较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属政府强制性披露。在披露的企业中,多数是强污染的企业,其他企业披露的较少。其次,对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目前仅有的一些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或重污染企业,而且鲜有提及经营者的环保理念,同时只是针对排放量进行披露而没有提出消减对策,这将不能激发企业研发新技术的动力,无法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再次,我国企业普遍采取的披露形式是董事会报告和附表附注,只有少数企业采取独立报告的形式,因而很难全面、直观的了解和评价企业的环境状况;而且很少有通过互联网对外披露环境会计信息的企业,公开程度不够。

3.4环境友好型企业要引导

目前采取的绿色证券与绿色信贷等经济手段一样,只强调“堵”,即切断污染企业的融资渠道。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同行业环境友好型企业的融资竞争力,但由于没有提出利于制度推进的激励机制,对于在节能减排方面做出贡献的环境友好型企业缺少扶持政策,未能有效促进其发展。

4结语

绿色证券推行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遭遇包括法律不健全、地方保护阻碍等问题,需通过各方努力协调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绿色证券是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刺激上市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治理环境问题的重要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