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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近来,发展中小企业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引起风向的这种变化,大概有3个原因:一是近来就业的问题严重,下岗、失业者如何再就业?鼓励自谋出路,创办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是一条出路。大多数中小企业所需资金少,技术要求低,能容纳大量的人就业。二是在亚洲金融风暴席卷中,有的国家(如韩国)的大型集团或被刮得摇摇欲坠或被刮得枝折叶落,而有的国家或地区(如我国的台湾)的中小企业则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灵活的适应性。这使人们对中小企业刮目相看。三是美国经济连续七八年走势强劲,得益于一大批高科技的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这些企业成为发展高科技的主力军,推动着世界新的产业革命。中小企业不再是被人看不起的丑小鸭。有些原来的中小企业迅速成长为世界性的大企业。
重视发展中小企业自然不是否定大企业的作用。其实大企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中小企业,在大企业周围总有大量的中小企业与其协作,为其服务。在各个国家,中小企业总是占企业的绝大多数,即使高度发达的国家也不例外,例如在德国占99.6%,在意大利占93%,在美国小企业占99.7%(各国划分的标准不同)。根据全国普查资料,1994年,在我国乡和乡以上工业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9.02%。以前有过一种理论,认为市场竞争的结果,资本越来越积聚和集中,最后会形成全社会一个大托拉斯,垄断全社会的经济活动。垄断是发生过的,也存在着,威胁着中小企业的生存。但在经济的发展中,中小企业像具有顽强生命力的野草那样,“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在市场竞争中,许多中小企业消失了,同时又有许多中小企业冒出来了。中小企业自有其为大企业所不及的长处,以及不能被大企业替代的地方。在美国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力军。根据美国国家科学基金的研究(1979),每1美元的研究和发展费用取得创新数,小型企业为中型企业的4倍、为大型企业的24倍,小企业的创新占全部创新的55%,每个雇员平均的创新小企业为大企业的2倍。据1993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调查,美国高科技企业中94%是雇员少于500人的企业,73%是雇员少于20人的企业(按美国的划分标准,少于5人为微型企业,5~19人为小型企业,20~499人为中型企业)。对我国来说,需要发展一些大企业,但更应注重发展中小企业,无论从增加就业、繁荣经济、发展高科技,改善人民生活等等方面来说这都是完全必要的。
大中小企业是就企业的规模来划分的。划分的标准各国不同,这里不涉及。虽然中小企业具有规模小以及其他一些共同特点,但它们彼此的差别也是极大的。在讨发展中小企业时,除了要解决它们面临的一些共同问题外,还需要解决不同类别中小企业的不同问题,即使是共同问题,对不同类别的中小企业来说,其解决的办法也是有差别的。在讨论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时,也应该基于这样的认识。
从企业的融资角度看,中小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需要从金融市场融资的中小企业,另一类是需要从金融市场融资的中小企业。前一类企业多半是业主制企业(其中的个体经济甚至不能称为企业)或小型的合伙企业,一般地说所需资本金少,靠企业主自身财力或向亲朋好友借贷就可以满足需要,只是在企业规模扩大后可能需要从金融市场融资,后一类企业多半是企业规模仍属中小企业的合作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他们在创业时以及企业在日后的运行和发展时所需资本金和周转性的流动资金较多,单靠企业的发起者、创办者自身的财力不足以承受,需要从金融市场融资。这后一类中小企业从创办企业的风险的角度又分为两小类:一小类是风险较小的企业,另一小类是风险大的企业,这后一小类企业大多是高科技企业,因为高科技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投入生产、开拓市场有巨大风险,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这两小类企业的融资问题也有不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指需要从金融市场融资的那些企业而言的。目前人们讨论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时没有区分不同类别的中小企业是不恰当的。实际上,除了不需要从金融市场融资的那部分中小企业外,不同类别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和渠道以及在融资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甚至是很不一样的。
需要从金融市场融资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本文未考虑从国外金融市场融资)和融资方式有两个:从银行或证券市场的渠道以债权的方式融资和从证券市场或其他非银行的渠道以股权的方式融资。
这两种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大企业也利用,但中小企业在利用中要解决一些特殊问题。下面分别加以叙述。
从银行以债权方式融资银行本应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在美国,37%的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其余资金的供给者是金融公司、租赁公司和非金融机构。1996年美国商业银行的企业贷款总额中,给小企业的贷款占20.3%。在德国,中小企业的短期融资有3个渠道,即银行、卖方信贷、融资租赁,而长期融资几乎都靠银行贷款。在我国,银行一般不大愿意给中小企业贷款,这是因为,第一,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企业要求贷款的数额小,给中小企业贷款会大大增加银行的业务量和经营的成本,往往得不偿失;第二,中小企业难以向银行提出贷款的担保,银行对它们缺乏信任,特别是那些国有大银行不愿意找这种麻烦。这是中小企业在向银行借款时普遍遇到的困难。即使大银行愿意开展向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为偿付贷款成本,它们的贷款利率也要比给大企业的贷款利率高(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可以高2个百分点),这对中小企业来说自然加大了融资成本。为减少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往往还设置了繁杂苛刻的规定、限制和手续,这同样会加大其融资成本。另外,中小企业一般也不愿意让外人了解企业的情况,不愿接受银行要求的对其信用状况的调查。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把从国有大银行借款视为畏途。能不借就不借。
目前,解决的办法是,在大银行中设立中小企业贷款的部门。这固然是个可行办法,但除此以外还应该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例如德国有遍布全国的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支持本区域内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与这些中小企业建立长期密切的关系。在德国,有44%的中小企业把储蓄银行作为其主银行,储蓄银行是它们的主要贷款者,同时大约50%新创办的中小企业的资本金的筹集也是由其负责的。在我国,除四家大商业银行外,其他银行、特别是地方性的城市商业银行应该以为中小企业服务为主。同时,我国还应创办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民间银行。在我国,还不准我国的民间企业进入金融部门,创办民间银行(民生银行是个特例)。但是,既然容许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没有理由不让我国自己的民间资本创办民间银行。那些主要或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银行可以与中小企业建立紧密的长期的联系和信任关系。除提供贷款外,它们还可在市场信息、企业管理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关系密切了,信任关系建立了,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也就方便了。而且,这些银行的经营成本也会比大银行低,它们为了与大银行竞争必须为客户提供更好更便宜的服务。看来,为了从金融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的银行制度还需作大的改革。
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的担保问题,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许多国家建立了各种担保制度。意大利的中小企业很发达。那里有两种信用担保办法,一种是信用担保基金,通常由政府给以财务支持,以弥补借款者违约的损失,但这违背了欧盟的规定,所以这种担保办法没有发展起来;另一种是互助担保体系,即由中小企业联合起来共同为其成员担保,欧盟支持这种办法,所以发展得很快。美国的担保基金最初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以后政府逐渐全部退出来了,因为官办不如民办运作得好。近年来,我国的一些地方也建立了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有些是由政府出资办的,有些是由政府参与出资办的。政府的财政资金起着主要的作用。国家经贸委已提出建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设想: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市场规范运作,其资金的来源主要由政府拨款、会员缴纳风险准备金和向社会募集;以地市为单位组建担保机构,以省区为单位组建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以资信评估、反担保、强制再担保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以担保机构与债权人以及债务人与再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方式分散风险。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看,以政府拨款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的主要来源还是必要的。在有的地方可以试办互助担保基金。将来,政府应逐渐从担保基金中退出。
中小企业以债权的方式融资还可利用发行公司债券的渠道。对中小企业来说发行公司债券不容易,必须有良好的资信。所以只有少数中小企业可以发行债券。
从证券市场或其他非银行的渠道以股权方式融资不同的中小企业有其适合的股权融资方式。一般的中小企业可以用私募的办法募集资本金。中小企业从证券市场融资是困难的,证券市场为进入市场的公司设置的门槛高,中小企业无法进入。因此需要参考国外的经验,建立进入门槛较低的第二板市场。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或筹备建立第二板市场。对在我国建立第二板市场的问题正在广泛讨论中。对建立这样的市场的必要性没有大的分歧,至于建立这样的市场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近期是否有条件建立,还有分歧,需要研究。主管部门更多考虑其管理的问题,因为主板市场仍有许多问题待解决,尚未管好,再建立一个第二板市场可能更难管好。这种考虑自有其道理。但从加快发展我国中小企业的要求出发,还是应该尽可能早地建立这样的市场。我国的中小企业将越来越多地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需要有特定的市场融资渠道和使其股权得以便利流动的场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第二板市场,一些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就有困难,其股权的交易和流通也成了问题。如果没有流通的渠道,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又如何退出呢?如果无法退出,他们又怎么敢进入呢?看来,应更多地考虑如何更快地发展中小企业。此外,我国已经或正在关闭所有各地的证券交易中心或类似的场外证券交易机构,这是否恰当,也值得考虑。必须指出,我国的的证券市场应该是分层次的,除了现有的两个证券交易所外,还应建立区域性的证券市场、适应中小企业的股票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以及柜台交易。
中小企业中属于高科技的企业在融资方面有些特殊问题。一项科技研究项目从提出构想到成为投放市场的商品,要经历多年的时间。由于高科技企业的风险大、投入资金占用的时间长(一般为3~5年),银行一般是不愿贷款也不敢贷款的,而且用贷款方式解决资金不还的问题,对企业来说融资成本太高。但高科技中小企业利用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来融资也有许多困难,因为这些企业的风险大,普通的投资者不敢冒风险,并无力承担风险。这类企业的最好的融资渠道是获得风险投资者的股权投资。我国也需要建立和发展风险投资事业。这件事已经讨论不少了,并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从1985年起我国陆续创办了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但是,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刚起步,仍有许多问题要解决。下面就几个问题谈一谈。
风险投资资本的来源问题。在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广阔,主要来自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大公司、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此外也有一部分来自个人的投资。在早期,政府的投入曾是重要的来源,以后政府不再直接投入了。在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很狭窄。民间资本很弱小,保险公司和退休基金不许参与证券和企业的投资。证券公司的规模小,尚无力成为真正的投资银行,参与风险投资。外国资本参与我国的风险投资也有限。目前大家指望政府的投入。但政府的财力是很有限的,而且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出资进行风险投资,成效差,或者已经不作了,或者越来越少作了。我国由政府投资创办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的失败,也是一个证明。为了发展风险投资事业应该拓宽风险投资的资金渠道。应当允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将一部分资金从事风险投资,或投入风险投资公司,由后者进行风险投资,应当让有条件的证券公司成为实力强大的投资银行,参与风险投资,或者与国内外的投资机构共同建立风险投资公司。还应吸收外资和鼓励外国机构在我国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开展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的人才问题。我国懂得风险投资、懂得科学技术、懂得企业经营的风险投资的高级专业人才异常缺乏,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包括送往国外)培养,给予激励。还应高薪聘请国外风险投资人才。
政府的扶持问题。发展风险投资需要政府大力扶持,政府应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例如,政府在立法执法方面就有许多工作要做,在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鉴定、技术监督等方面政府应发挥重要作用。政府还应在税收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
建立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风险投资在投入的企业成熟以后,就要退出,将投入的股权变现,以便获取资本的增值,并再投入新创办的企业。因此,是否具有顺利退出的渠道,对风险投资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说没有退出的渠道就不会有风险投资。从国外的经验看,退出的渠道主要有:投入的企业的股票上市交易或在柜台交易、投入的企业被其他公司收购兼并、投资银行和其他战略投资者收购后再出售,企业的创办者回购风险投资机构所持有的股份、或者企业的管理者或职工购买风险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在这些退出渠道中,企业股票上市交易是最容易退出的渠道,投入的资本的增值也最大。在美国NASDAQ是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从而也是风险投资退出的重要渠道。我国风险投资难以发展与缺乏退出渠道有很大关系。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尽早建立我国的类似NASDAQ的第二板市场,这不仅是为了给中小企业开辟从证券市场融资的渠道,而且也为了给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开辟退出的渠道。主管部门认为,目前我国建立第二板市场尚不具备条件,可以让高科技企业在现有的两个证券市场上市,不受改组为上市公司的额度的限制。这对规模较大的高科技企业从证券市场融资自然有帮助,但仍未解决高科技中小企业从证券市场融资的问题,因为这些企业规模小,达不到上市企业的规模标准,而且,这些企业一般在创业之初就需要融资,这时它们还没有盈利的业绩,而没有连续3年的盈利业绩是不能在这两个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从而不能在这两个证券市场上融资。国外一些第二板市场对高科技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并无盈利业绩的规定。如果让尚无盈利记录的一些企业在现有主板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就会加大主板市场的风险,反而不利于主板市场的发展。最好的办法还是另外建立第二板市场。目前应该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为建立第二板市场积极作准备,以促进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
在我国,要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还必须克服金融体制本身的障碍。按照现行的金融体制,商业银行不许对企业进行投资,这不仅阻断了商业银行直接向中小企业投资,而且也阻断了商业银行参与风险投资公司的建立。这样的规定是出于防范商业银行的风险、维护存款人的利益的考虑。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建立和不完善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有其道理。在我国,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许从事股票买卖,不许投资于企业,养老基金也是这样,其目的也是防范风险,防范投保者、养老基金参与者的风险。这样的规定也有其合理性。但这样的规定也会带来压制金融创新、障碍经济发展的后果,其中一个后果就是障碍中小企业的更快发展,使它们不能从这些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资金,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其实,这类规定虽然可以防范一些风险的发生,但同时也会产生其他风险。例如,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只能购买国债、存入银行,不许投资于股票、不许投资于企业。在国债利率、银行利率低下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面临亏损的风险。允许这些金融机构投资于股票、投资于企业,自然会有风险,但这些风险同样是可以防范的。即使是从事风险投资,投资成功与投资失败相比,成功的机率仍大大超过失败的机率,在国外,风险投资成功的项目大约占70%。重要的是这些金融机构在投资时应做好投资的论证、投资的组合与获得可靠的担保,并进行切实的监督。为了突破现行法律对金融机构在资金运用中无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需要对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必要的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正着手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可以在制定这个法时,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对现行法律中障碍中小企业融资的规定提出修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