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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正在实施,但由于没有直接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改革属于“摸着石头过河”,需要摸索、边总结。文章尝试将国内近年来有关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研究文献做一系统综述,以便为专家学者的进步研究、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综述
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必要性
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国有商业银行急需进行股份制改革。肖见(1998)认为,国有银行的改革深度不够、许多问题还没解决,因此,试探性地提出国有大银行也可以考虑试行股份制,以便更有力地推动其向商业银行转化。
丁宁宁(1999)指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不是真正的商业银行,真正的商业银行是在合法经营基础上追求利润的金融企业,而不是执行政府经济政策的工具,真正的商业银行是责任有限的股份公司,而不是特殊类型的政府独资企业。他认为,国有银行只要有一小部分股票上市,就会大大增加商业银行的性质。王琦(1999)认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界定模糊,产权主体虚置,所有者不能有效行使和转让剩余索取权,而对于经营者来说,缺乏利益驱动机制,使所有者和经营者难以实现利益的激励兼容,所有者也不能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难以避免“出工不出力”、“寻租”等道德风险的产生,因而他指出,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是解决当前产权制度缺陷的唯一选择。
王煦逸(2003)运用产权理论,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特性和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外部性指出了我国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他认为,各种金融产品,无论是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或金融服务,都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属于私人品的范畴,而私人品只适应于由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提供,商业银行也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品提供者。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私人品的产权适宜于集体产权的方式,也就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形式来提供私人品,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郑良芳(2004)比照现代金融企业“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指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存在以下一些弊端:一是产权主体虚置,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受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管,但缺乏一个强有力的金融企业所有权代表机构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出资人代表,在内部监督银行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本的安全与收益。二是存在着政企不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均是由党政部门任命的官员,首先要听从党政部门的指令,经营中难以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政策性的不良贷款风险就难以避免。三是存在着三权不分,国有商业银行行长既是所有者的法人代表,又是经营权的代表,还代表内部职工福利要求权,存在着自身利益的相互冲突,缺乏权力制衡,最终结局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陷入被内部人控制,排斥了所有权人的外在干预。因此,他认为,要解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存在的上述种种弊端,必须推行股份制改造,以建立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真正建立三会分设、三权分开的权利制衡机制。
但是,也有一些专家学者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资本重组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张杰(2003)研究表明,国有银行之所以能在真实资本极少得到补充且不良贷款比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保持稳定,是因为国家与居民在中国特殊的改革背景下建立起了一种奇妙的资本联盟,由于在这种联盟中,国家以声誉入股且具有不可分性,因此,中国国有银行改革的可行方式是谋求改变资产结构,而不是试图重组资本结构。针对国家注资行动,张杰(2004)进一步指出,一个经济中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与采用何种银行制度弱相关,而与企业制度强相关;决定一种银行体制是否有效率的关键是其资产状况,而银行的资产状况又直接取决于微观经济部门对待银行贷款的态度与行为;国有银行制度在世界范围普遍存在,且不乏有效率运作的例证,通过人为方式降低国有银行比例以提高银行整体效率是一种逻辑误导。
林宝清(2001)也认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稳定我国金融的基石,至少在未来的8年内,四大行切不可轻言股改。其理由:一是“股改论”似是而非;二是宏观调控必须借助四大行;三是稳定区域金融需要四大行。王森(2005)则从历史的角度考察了山西票号衰亡的原因之一是外国列强通过新式金融对旧式金融侵蚀,进而达到控制经济的目的,并由此得出结论: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拓展市场业务比改善治理结构更为重要。
张羽、李黎(2005)认为:转轨经济下国有银行并非完全缺乏效率,这使得国有银行改革事实上并非像一些人所想象的那么急迫;制度变迁具有内渐进性的逻辑,国有银行改革作为一种制度变迁也必然遵循这一基本逻辑;国有银行改革的关键是提高自身能力,而这恰恰需要时间。他们的结论是: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有其内在的渐进逻辑,期望通过一次“震荡性”疗法来完成商业化改革注定会无功而返。
二、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目标定位
朱正元(2000)认为,重组上市是优化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的有效举措之一,但如果不遵循市场交易规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失去应有的效率,我国有许多国有上市股份企业其效率并未见好转,有部分还亏损严重,其原因就在于此。因此,他指出: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根本是目标定位问题:是按市场交易规则,改变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还是仅仅为补充资本金,在我国现有上市企业中并不明确。如果主要目标仅仅定位于补充资本金,就会形成现有的部分国有上市企业的情况,把上市仅仅当作“圈钱”的手段,就会出现“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绩差”,并进一步加剧股票市场发育和发展的扭曲。
王元龙(2001)指出,1999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这一问题之所以十分突出,一般认为,是为了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问题。这是因为,近年来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但仍未达到国际上银行业认可的水平,短期内国有商业银行也根本不可能靠税后利润的自我积累弥补资本缺口,在国有商业银行的负债率太高而自有资本不足、存在着大量不良贷款、财政无力追加投资,以及面临着国际竞争巨大压力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终于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或提高资本充足率仅仅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动因之一,甚至可以说是浅层次的原因,而真正的原因或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为了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其基本要求是:建立明晰的金融产权结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郑良芳(2004)认为,众多的学者主张国有商业银行通过股份制改革上市,以充实资本金,但这是一种主观愿望,并没有考虑我国弱小的股市能否承受得了。他对改革方案中的境外上市筹资也进行了利弊分析,认为有利方面是:国际资本市场能经受得起我国三家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冲击,能筹集到所需要的资本;不利方面是:大量的上市费用和每年股息红利回报将流入外人田,对增加我国广大投资者的收入和增加社会有效需求毫无作用。他因而指出,充实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能只靠上市,并提出了补充资本金的几种方法,包括:通过发债充实附属资本金;开办长期储蓄存款转股权的筹措资本金的新业务;开办非上市证券业务补充资本金;员工持股;大企业与银行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相互持股以充实资本金。
三、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设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股权结构的安排主要有两种选择:一是绝对控股,即国有股份占51%以上;二是相对控股,即国有股份在50%以下。白世春(2000)认为,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宜选择“绝控股”方式,一是因为银行毕竟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很健全情况下,国家仍然需要通过银行对经济运行进行适当干预,如果不能保持国有股份在商业银行中的控股地位,那么政府意图就很难得到体现;二是就目前国内法人的资金实力来看,要想使几家商业银行的国有股份一下子减到50%以下也不现实。张杰(2003)研究认为,国家以其声誉“入股”,居民正好“愿者上钩”,就这样,居民存款与国家声誉相结合,共同构成了国有银行的资本金,用一个简单的代数式来表示:E=r.D其中,E表示资本金,r表示国家声誉,D表示居民存款。如果极端地假定国有银行没有“真正的”真实资本,则有:若r=1;则E=D若r=0;则E=0他由此得出“国家退出悖论”:如果国家不控股,国家声誉便等于0,与国家声誉相伴存的居民存款便会有大量“出逃”的可能。
而王元龙(2001)则认为,如果过分强调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控股权而且是绝对控股,这与原有体制下的国有独资银行不会有很大的区别,而且很有可能再次导致旧体制的复归,政企不分、行政干预银行经营活动的状况将死灰复燃。因此,他认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不必拘泥于必须保证国家的“绝对控股”,而相对控股则是较为理想的选择,国有股权可保持在30%~50%为宜。田国强、王一江(2004)也认为,即使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只要银行的产权结构仍没有什么变化,政府占大股,经营决策权由国有大股东的人来决定,就不可能有足够强的外部监督来制约,管理体制就不可能发生大的变化,就不可能提高效率。
对于如何解决股权结构问题,实现战略投资者、政府和银行三方共赢,王琦(1999)、王元龙(2001)、郭武平(2004)都提出,在国有商业银行中设立金股。其中郭武平(2004)详细地介绍了金股的概念与特性以及金股在其他国家的实践:金股是一种政府持有的没有收益权、可以对特定事项行使否决权的股份,金股作为一种特殊的股份,其特殊性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金股的持有者是政府,不是非政府机构、企业或个人;
第二,金股的权益主要体现为否决权,而不是收益权或其他表决权(提名管理人员等);
第三,金股通常只有一股,而且没有实际经济价值,正因此又称为金股机制(goldensharemechanism);第四,金股是政府与其他股东个案(onacase—by—casebasis)商定的,无统一的法律含义和安排。
四、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方案存在的问题
艾仁智(2005)认为,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中行和建行的股份制改革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从投资者来说,他们都有一个共同和绝对控股的投资机构———汇金公司,汇金公司代表国家对两大行注资,持有中行100%和建行85.23%的股份,这一方面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使两行股权结构不合理,且单一和绝对的股权结构是无法进行市场交易的,而无法进行交易的产权不是事实上的产权,是残缺的;另一方面,汇金公司既然代表国家出资,它只是财政的代表,还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其次,汇金公司在两行的改制过程中,都占绝对控股地位,而其本身又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如何平衡国家利益与银行的市场化运做之间的矛盾?最后,谁来监管汇金公司?因为汇金公司在两大行的绝对控股地位,势必会对其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对汇金公司的决策行为、投资行为、运营行为等方面的监管就变得尤为重要。
李贡敏(2005)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困境分析后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表现在国有银行商业性和政策性的双重性质导致其目标的多元化:盈利与政策性金融共同存在于国有商业银行统一体中,具有存在必要性的政策性金融是造成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最主要的原因,而巨额不良贷款又是构成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逻辑起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导致政府对金融剩余控制力的下降,将造成政策性金融融资困难,而实证表明,国有银行政策性金融只能唯一的依存于国有银行制度体系,正是目前政策性金融的不可承接性,导致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陷入困境。
张杰(2004)则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既有改革思路提出了质疑,他认为,国有银行的改革目标已经明确无误,而国家与国有银行自身也在朝着这个目标努力,可最终除了付出巨额的改革成本、重组和派生出一些在概念上符合改革要求的机构之外,为什么我们总是感到离那个目标不是更近,而是更远了呢!他因而提出质疑:国有银行改革的既有思路是否出了问题。
五、结语
高度垄断的国有银行确实在运营上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受政府效用函数干扰太大,不能充分体现效率和利润最大化的市场规则,从而导致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与效率低下,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改革是必然的。从改革的历程看,由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的对四大专业银行的改革,到90年代中期完成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造,再到2005年试行股份制,历时二十余年,符合渐进式改革的理念,并非一些学者所言的是要“毕其功于一役”,而且股份制改革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循序渐进,完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也许还需要耗时多年,中途还可能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困难和挫折,但不能由此断言是改革的思路和路径发生了错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也的确面临诸多挑战、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股权结构问题。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核心是实现产权多元化,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真正的金融企业,但如果改革一味追求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可能会超越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和整体制度安排的现实条件,而如果过分强调国家的控股权,则又可能由于政府“一股独大”导致原有体制的复归,重蹈我国证券市场上许多国家绝对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覆辙,改革的结果也只是“形似”,而不能做到“神似”。解决股权结构问题的较好方法就是在改革中引入如前所述的金股机制,在国有股份中设立金股,政府仍然可以拥有绝对的控股权,但要改变行使权利的范围和方式、放弃部分表决权,这样既可以保证国家绝对控股的地位,又可以让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不干预日常决策,但可以相机选择行使否决权。引入金股机制的结果,不仅可以使银行拥有了更大的自治权,实现真正的公司治理,又可以使战略投资者能在股份比例较少的情况下获得相对较大的表决权,有利于吸引战略投资者。
此外,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实现预期目标,不只是单纯地通过内部改制就可以完成的,因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需要适宜的环境与良好的秩序,比如相对宽松的经济环境、清晰的政府职责定位、完善的市场及有序的竞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独立有效的银行监管等等,因此,改革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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