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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已是大势所趋,而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经国外大量实证经验和理论研究表明其具有内在的优势,结合国内金融业的现状分析可发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较适合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形式进行混业经营的探索。
关键词: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
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的脚步声已日益临近,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下,我国金融企业纷纷选择不同的发展路径,以求适应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最近招商银行、交通银行都在探索混业经营的新模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早已在海外建立了具有控股公司性质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东亚控股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可见探讨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劣及实用性,具有现实意义。当然在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也会有很多风险,本文仅拟就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现实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
1999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的文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中,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2003年9月18日,我国金融监管第一次联席会议通过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中再次重申了这一定义。这里需要明白的是金融控股公司中的母公司至多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中的一种业务,而其余业务由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这是金融控股公司与全能银行的重要区别。金融控股公司通常具有三大特点,“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合理避税”。
二、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的优势
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当某一机构提供特定服务组合的成本低于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样同类服务的成本时,就会存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则往往是因经济组织生产或经营范围的扩大,从而降低平均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而得到的。金融资产具有强关联性和弱专用性的特点,资产利用使相互间的转换成本较低。金融控股公司通过信息、营销、网络等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将不同地区、不同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避免机构的重复设置,可以把管理客户的固定成本分摊到更广泛的产品上,还可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附加产品,有效实现成本节约和优势互补。整个集团公司一种业务收益的下降,可由另一种业务利润的上升来弥补,发挥集团整体的协同效应。将公司从事某一业务获得的有用信息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用于其它业务
递减和分散风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可以通过资产、业务、经营地域的多样化,分散单一业务的系统性风险。根据资产组合理论,金融机构资产的种类、业务、经营地域等的充分分散,可以减小风险,提高公司抵御业务波动及经济周期影响的能力。金融控股公司更适于集中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如风险管理委员会,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与量化指标,对银行与证券、保险等其他业务间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提高透明度,增加风险管理的成效。金融控股公司可建立不同业务子公司间财产、业务、管理互相独立的“防火墙”制度,使各子公司的业务开展互不影响,每家子公司无需为其他公司业务的风险承担损失。子公司间以及子公司与母公司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其他子公司仍可照常经营,提高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有利于金融创新和开拓业务。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传统银行业务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利润空间越来越小,银行需要不断进行组织、工具创新,金融控股公司就为金融创新提供了理想的平台,利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商品市场的关联性,在银行与证券、保险等其他行业间合作开发新型的边缘产品和交叉金融产品,使公司各业务或少受些限制,或隔离新业务与传统业务之间的风险。集团公司可实现业务和产品的交叉销售、捆绑销售,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提高营销能力,通过扩大资产基础,提高公司产品的定价能力,并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实现更深层的资源共享。例如券商可以充分借助于银行的客户资源、网络资源和产品资源,通过建立统一的金融平台,合作开发客户、实施交叉销售,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券商还可以在资金结算、金融服务外包等方面与商业银行进行充分合作。
内部资本运作和合理避税的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可在控股公司或子公司的多个层面上进行融资,大大提高了融资能力。通过将资本从低回报部门向高回报部门转移,从而优化资本配置。金融控股公司还易于让公司内部资金合作,进行资产组合选择,实现资产多元化,具有更好的流动性,支付能力和内在稳定机制。金融控股的母公司的资本通过投资控股对子公司拥有支配权,子公司又可以通过部分投资控股孙公司,以此类推,可形成被放大的资本扩张效应,即多重资本杠杆效应。但这样也具有很大的风险,需仔细权衡。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其财务并表,统一纳税的特点,可以合理避税。财务并表抵消了各子公司的盈亏,从而使有盈余的子公司可以不交税或少交税。
三、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化的可行性
鉴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的上述多种优势,结合实际,下面从几个方面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探索混业经营过程中采用这一组织形式的可行性。
1.在我国有广泛的市场需求。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持续向好,金融市场流动性充裕,居民储蓄、企业存款增长较快,需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为各类社会资金分享经济增长成果提供有效的渠道,国内商业银行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开拓更多银行业务,满足顾客多方面需求。传统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客户投资增值需求和融资规模的日益扩大化和多样化,人们希望将持有的富裕资金投到更有增值潜力的领域,如果银行还只能提供收益率很低的单一存款业务,显然不可能满足人们的投资需求,使银行丧失大量客户。与此同时,银行传统的贷款业务也受到直接融资渠道的强有力挑战,银行采用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有效控制间接融资类子公司,是化解我国现阶段金融需求与供给矛盾的有效途径。我国商业银行完全可以凭借其原有的经营网点基础和经济实力,建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功能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通过控股子公司能够迅速扩大规模,拓展银行服务的种类,从而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提升银行整体竞争实力。国内银行也正积极将金融服务网点转变为集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服务于一体的金融超市,消费者进入一家金融超市可同时进行储蓄、信贷、信用卡、保险、基金、股票等多种金融交易,还可以享受缴纳各种税费、电费、水费、电话费、煤气费、代订报刊、代售电话卡、代办学费等各项非金融服务。这些便捷的服务增加了银行客户数量,通过协同效应,节约了服务成本。
2.商业银行有实力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核心企业。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集团化的一种模式,在其发展中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有其主营业务,而且该核心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影响力和控制力,代表着整个集团公司的收益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整个控股公司依附于该核心企业,其它子公司通过与核心企业协同运作,达到既有核心竞争力,又有多元化经营所带来的规模效益的目的。通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比较适合作为核心企业,在我国,商业银行在整个金融领域乃至国民经济中占有显要位置,在资金、规模、营业网点、客户资源等方面享有综合优势,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无法与之相提并论。据银监会2006年1月26日披露,截至2005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达到37.47万亿元。分机构类型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19.66万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5.81万亿元,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2.04万亿元,其他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9.96万亿元。仅其中四大国有银行在2004年净资产规模、资本实力以及各项业务的市场份额在中国银行业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411.41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为170787.14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为893.21亿元,平均资本利润率为13.34%,资产资本比为4.10%。据称这是为准备全面综合改革,按审慎会计原则,充分计算风险和损失情况,合理扣减资本得到的结果。所以,以商业银行为核心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合资等方式控股子公司,以此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可行的。
3.国外有成熟的模式可资借鉴。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金融服务全能化,在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中,国外有成熟的模式可供借鉴。作为混业经营的一种有效模式,金融控股公司因兼顾了市场的效率性和安全性,已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成为发达国家大金融机构选择的主流公司组织形式,目前全球主要的大型金融机构几乎都是金融控股公司。国外成功的案例有很多,如美国的“花旗-旅行者”模式、日本的“大和”模式、瑞士的“瑞银”模式等。花旗集团是全球著名的跨国金融控股公司,1998年与旅行者集团合并后,形成了花旗银行有限公司、所罗门•美邦控股国际有限公司和旅行者保险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三大全资子公司,他们分别从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集团规定商业银行将其客户介绍给其他两家公司,而且花旗集团多元化经营是在保证其核心竞争力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些成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逻辑,值得我们结合国内实际加以分析利用。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了有益探索,制定了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成熟的监管和防范风险的措施,对于我们思考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路径,增强集团核心竞争力和政府应发挥的作用方面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分业经营的限制逐步放宽。尽管我国已在法律和监管上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法律上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明确界定,但现行法律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还是留出了一些余地,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一些法律上不承认而实际上已是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集团,也采取探索和试点的态度,法律上没有禁止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拥有共同的大股东,这样若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广泛的优势,而政府的监管水平又跟得上,我国商业银行采取金融控股组织形式,走多元化经营的路子就有了很大空间。在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是大趋势的背景下,1998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以拓宽券商融资渠道。2003年12月通过的《商业银行法》为商业银行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从事非银行金融业务留下空间。2005年修改的证券法对以前限制较严的融资融券,国企炒股和银行资金入市等问题,均以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法规、规则等形式"开口子"。2005年,《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三只银行系基金也相继推出,合起来发行规模突破了150亿,成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重要标志。可以看出虽然在我国全面推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时机尚不成熟,但政府已认识到运用银行控股公司形式实现混业经营的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
参考文献
[1]贝政新、陆军荣:《金融控股公司论——兼析在我国的发展》,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
[2]夏斌等:《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
[3]魏加宁、王彤:《金融控股公司与混业经营》,《现代商业银行》,2004年第4期,25-27
[4]余敏:《对商业银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思考》,《上海金融》,2004年第7期,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