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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结构内涵。美国金融学家戈德史密斯教授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中提出,“金融结构即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其相对规模共同构成了一国金融结构的特征。”并且,金融结构“随时间而变化的方式在各国不尽相同”(戈德史密斯,1969)。其核心思想是认为,一国现存的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之和构成该国的金融结构,其中包括各种现存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经营特征和经营方式,金融中介中各种分支机构的集中程度等,并且,金融结构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动。因此,戈德史密斯教授主要是从宏观上来研究金融结构。我认为,金融结构实际上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在宏观层次上是指在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工具、金融资产等各个组成部分的比例、相互关系及其变动趋势,在微观层次上是指上述各个组成部分内部的构成、比例关系及其变动趋势。
在宏观层次上,金融结构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金融产业结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行业在整个金融产业体系中的比重、地位与发展趋势,包括融资规模、客户数量、占全部金融资产的比重等。金融产业结构反映金融产业中不同业务领域的地位与发展状况。二是金融机构结构——金融机构的形式、种类、数量和各类金融机构所占的比重。在不同历史时期,一个国家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及各种不同金融机构所占的比重不尽相同,特别是金融创新使得新的金融机构不断涌现,不断地改变着这个结构。三是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结构——金融工具与金融资产的主要形式及其在金融市场中所占的比重。此外,从金融业拓展的空间范围角度看,宏观金融结构还表现为国内金(融业务与国际金融业务两大板块,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业务是金融业的重要方面,并日益深刻地影响着国内宏观金融结构的变动,它是衡量宏观金融结构的第四方面——金融业务国际结构。
在微观层次上,金融结构是从金融机构内部角度进行考察,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所拥有的资产量及其构成比例。由于各种不同金融机构主要从事相对集中并各具特色的金融活动,因此其拥有的资产量和结构的变化,一方面反映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变化,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整个金融业的变化。例如在金融转型时期,金融机构资产结构的变化非常明显。二是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同一金融机构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金融领域的业务比重。例如,在分业经营体制下,一种金融机构主要从事一定范围内的金融业务,但随着混业趋势的加深,金融机构通过各种创新逐渐地扩大或改变其业务范围,业务结构变动反映了金融趋向混业的程度。三是金融机构的收益结构——金融机构在不同业务领域的收益在总收益中的比重。收益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和资产结构,但有时也存在背离的情形。
2.金融结构变动。(1)宏观金融结构变动。从宏观层面看,金融结构有一个不断高级化的动态发展进程,首先,金融业由最初比较单一的银行信贷业发展到现代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四业并举阶段,是金融产业的升级与发展,也是最重大的结构变动;其次,在各业并举的过程中,各种金融机构也不断产生,从而丰富和改变着金融机构结构;再次,从金融工具、金融资产方面分析,由于金融创新与发展,金融工具、金融产品日益增多,金融资产的存在形式也日益多样化,金融工具与资产结构向着全面发展的形态演进;最后,从金融业务的国内与国际结构看,在当代国际金融业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增强的条件下,世界各国独立的国内金融市场不断融合成一个整体,随之发展起来的跨国金融集团在全球市场上开展业务,国际业务已经成为重要的甚至是主导的业务。
(2)微观金融结构变动。在微观层次上,宏观金融结构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同时,金融机构本身及其资产、业务、收益结构也发生着持续的变革。在银行统治信贷市场阶段,存贷款业务居于主导地位,而随着直接融资业务的发展,债券、股票发行业务地位日渐突出,适应这种变化以及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和日益加剧的竞争,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展。例如,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中与证券相关的业务逐渐增加,证券公司也向商业银行领域渗透,将证券业务与信贷等业务逐渐结合起来。业务结构的变化直接影响收益结构的变动,同时,为适应业务结构的调整,资产结构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动。由于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微观金融结构始终处于持续复杂的变动之中。
二、金融结构及变动与金融监管及变革的关系
1.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1)金融结构直接影响金融监管制度与分工结构。金融结构及其引致的金融风险结构直接影响金融监管制度与结构。不同的金融结构会引致不同的金融风险结构,而风险控制是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适应金融结构和风险控制的需要,金融监管也需要形成相应的制度安排与分工结构。因此,可以说有什么样的金融结构就有什么样的监管制度与结构。
中国金融结构、监管与发展
金融监管史反映了金融结构及其引致的金融风险结构是如何影响甚至决定金融监管制度与分工结构。早期金融业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包括证券、保险等在内的其他金融业务很不发达,金融风险也主要表现为银行风险,适应这种需要,各国都建立了中央银行,作为国家进行监管金融的机构,由于银行业的主导地位,因而其监管重点是监察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随着证券、保险、信托等作为独立的金融产业发展起来,成为与银行业并重的金融部门,新的金融结构和金融风险结构下,金融监管的分工结构也有了新的安排,出现了专司证券、保险监管的机构,在立法、执法、机构设置等各个方面均得到重视。在金融分业体制下,适应这种金融结构,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多元化,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考察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金融监管制度与结构的发展历程无不如此。
(2)金融监管影响金融结构,特别是微观金融结构。金融监管要适应金融结构的需要,但这并非意味着在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关系中,金融监管只是被动适应的一方,金融监管同样也影响着金融结构,特别是对微观金融结构而言。这主要体现在当金融监管不适应金融结构的需要会阻碍金融结构的进一步发展,即金融监管的“双刃剑”效应。监管当局对某项金融业务或某个金融领域的抑制将直接阻碍该金融业务或领域的发展。1929~1933年的大危机之后,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强迫投资银行业与商业银行业的分离实际上是直接改变了美国的金融结构,而此后对投资银行业务领域的严格监管也直接影响了该行业的成长,加之经济环境的原因,投资银行业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有较大发展,并随着80年代以来对该领域监管的日益放松而出现快速成长。从微观金融结构看,金融监管的影响体现得更为明显,无论是市场准入监管还是业务范围监管,都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业务结构和收益结构,从而影响着金融机构的发展。美国金融业在20世纪90年代呼吁放松对金融机构探索混业经营的管制,其重要理由就是这种监管导致美国金融机构因规模偏小,业务结构、资产结构单一而影响国际竞争力。中国目前严格实行的分业监管,使得银行机构资产结构、收益结构均十分单一也是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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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变革。为促进金融发展,要求金融结构的变动与金融监管的变化相互适应,实现两个因素的动态协调。在某种意义上,金融结构变动趋势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变革取向,而金融监管在适应金融结构变动的同时,也直接影响金融结构变动的路径和时间进程。
(1)宏观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变革。宏观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的关系是最重要的宏观金融关系之一,二者的及时适应与协调能够有力地促进金融发展,而二者的错位与失调则直接抑制金融发展,甚至会引起金融动荡。在金融现实中,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变革的协调几乎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需要经过一段历程的磨合方能实现,有些是以渐进改革的方式子稳实现的,有些则是以金融“大震”的方式剧烈实现的。宏观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协调中,金融结构变动速度及其量变积累直接决定金融监管变革的方向和速度。宏观金融结构迅速变动的时期,也是金融监管迅速调整的时期;金融结构变动积累越多,金融监管变革的幅度也越大。宏观金融产业结构的变动及其完善过程改变了金融监管,促进了监管结构制度与结构的变化。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作为相对独立的金融产业其产生晚于银行业,但随着这些金融部门的逐步壮大,这种金融结构变动在根本上改变了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结构,使得一元化监管走向多元化监管。
(2)微观金融结构变动与金融监管变革。由于金融业竞争的日益加剧,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业务日益相互交叉渗透,金融机构向着综合化、全能化的方向发展,金融机构日益成为功能齐全的金融超市,各金融机构同质化、业务综合化成为突出现象。微观金融结构的这种变动要求金融监管作出相应的调整。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是微观金融结构变动影响金融监管,以及金融监管主体结构适应金融结构变动需要的典型例证。在金融创新带来金融机构同质化、业务趋同化、综合化条件下,与机构监管相比,功能监管易于避免两种倾向:一是在某些监管领域可能出现双重或多重监管,造成监管过度;二是在某些领域因缺乏协调而造成监管不足,形成监管真空,特别是对业务多元化的金融集团而言,更容易出现这种情形。金融监管朝着功能型监管转变的趋势反映出其不断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综合化的微观金融结构变动要求。
例如,在英国,改革前传统的监管体制是典型的多元化体制,金融立法体系也相当复杂,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设置不同的监管机构,形成不同的监管分工。然而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金融业的持续变革,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各业相互渗透、融合日益深入,彼此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原来由不同机构分别监管不同业务的多元化监管体制变得越来越不适应现实要求,不但监管效率低下,而且给金融机构带来许多不必要的负担。特别是1986年英国金融“大爆炸”改革以后,矛盾更加突出。为适应金融结构的变化,英国政府在1997年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方案,成立了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ServiceAuthority,FSA),经过两年多的改革,1999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颁布后,FSA"成为世界上监管范围最广的金融管理者”(EvaLomnicka,1999)。正在进行的德国金融监管改革也推出了对“德联邦贷款监督局”、“德联邦股票交易监督局”、“德联邦保险监督局”进行“合三为一”改革的方案。
中国金融结构、监管与发展
三、中国金融结构与金融监管问题的思考
改革以来,中国金融业迅速成长,在金融总量实现巨大增长的同时,金融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基于金融监管与金融结构的相互作用机制,对目前的已显滞后的金融监管进行改革,已经成为新形势下促进中国金融业进一步发展的现实要求。
1.改革以来中国金融结构的变化。(1)从宏观金融结构方面分析。从金融产业结构看,银行业一统江山的局面有了很大改变,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证券业发展很快,保险业在最近几年也有了较大发展,信托业不断得到规范。但总体来说,仍然是银行业占绝对主导地位,未能完全实现各业的均衡发展。从金融机构结构看,机构总量增长巨大,并向多元化方向有一定发展,但尚未形成完善的金融机构体系,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滞后。从金融资产结构看,在资产总量巨大增长的同时,资产结构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多样化,但由于金融创新缓慢,金融产品种类少,金融工具缺乏,资产结构尚不合理。
(2)从微观金融结构方面分析。在严格的分业体制下,我国商业银行的突出特征之一是资产结构单一和业务结构单一,由此导致收益结构单一。商业银行70%以上的资产为贷款,由于贷款对象以国有企业为主,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因其主要贷款对象国有企业效益低下,为避免产生新的不良资产,银行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过分惜贷”现象,造成资金闲置。为解决由此带来的问题,商业银行迫切需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涉足证券、保险业务,改善业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调整收益结构和增强盈利能力。从证券机构看,十余年来证券业有了较快发展,但却受到资金严重不足的限制。一是券商的自有资金严重不足,二是受分业制的相关限制,券商的外部融资渠道十分狭窄,仅能利用的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作用不大。资金不足造成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狭小,无力拓展新业务,各家券商只能在有限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低水平重复建设”,因此迫切需要打通从商业银行融资的通道。另外,从保险机构来看,保险业在近几年的较快发展,保费积累很快,但1995年《保险法》对投资渠道的严格限制,使得保险资金运用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问题。目前,受品种单调、利率低、期限短的限制,使保险资金特别是长期寿险资金无以匹配,投资收益低,甚至连保值增值的目的都难以达到,从而危及到保险机构的健康发展。保险结构迫切需要获得直接证券投资等新的投资渠道,以及包括股票、股权在内的金融资产,以改善资产结构和收益结构。
2.深入开展混业经营实践,促进金融监管变革,推动金融结构高级化发展。改革以来中国金融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这与当达国家金融业发展水平的差距仍然十分巨大。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深入发展,混业经营成为世界主流趋势,中国也已加入WTO,将逐步开放金融业,在此大背景下,中国金融业要成功迎接国外挑战和参与国际竞争,必须继续推进金融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包括推进以多业并举为主要特征的宏观金融结构优化,和推进以金融机构全能化为主要特征的微观金融结构优化。
实现这一任务的有效措施就是推进混业经营实践,以金融结构变革促进金融监管制度与结构的改革,并形成良性作用机制,最终目标是:在宏观上,改变目前银行业占绝对主导地位,其他金融行业相对弱小的扭曲状态,通过推进金融领域的产权改革,重构金融产权,培育真正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优化市场结构,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形成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业并举,并且各行业内部结构优化的宏观金融结构。在微观上,以金融控股公司为混业的目标模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金融机构业务的全能化,并由此实现其资产、收益结构的多元化,形成真正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全能型金融机构。目前,中信公司、光大集团、平安保险等已经初步具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但还很不完善,也不够规范。改革的思路是以现有金融控股公司为先导,分梯次、有步骤地推进金融控股的发展。具体策略上,可以将现有准备向金融控股公司转型的机构分为两个梯次,以现有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第一梯次,组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而以国有商业银行等巨型金融机构为主体和第二梯次,借鉴第一梯次经验,以渐进方式向混业过渡。这样,在混业进程中既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又有效控制金融风险,推动中国金融业的发展。
3.适应中国金融结构变化,改革和调整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发展。基于金融监管应适应金融结构变化的理由,中国金融结构在过去20多年里发生的变化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与调整,在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同时,促进中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改革金融监管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改革金融监管制度,适应国际混业潮流与国内金融业交叉经营、渗透融合的趋势,渐进推进混业经营;二是改革金融监管结构,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通过监管制度与监管结构的改革促进金融结构的高级化发展。
中国金融结构、监管与发展
在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方面,要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对混业进程进行总体考虑,逐步改革监管制度,为向混业体制转轨提供法律支持与保障,而不应该成为混业的实际障碍。当前,应适当放松对混业行为的管制,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革监管制度,放松某些监管规则,给金融机构一定的自由创新空间,鼓励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的金融创新,如银证合作、银保合作、证保合作,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实践等。在逐步改革监管制度与法律的基础上,在混业进程的适当时点,全面改革监管的法律框架和内容,过渡到“混业经营、混业监管”。在金融监管结构改革方面,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可以考虑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开,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银行机构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央行则继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同时,在适当的情况下,随着信托业的规范和壮大,对信托业的监管也可以考虑独立进行。在完善目前机构型监管体系的同时,加强监管联席会议的作用。第二步,在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上述金融监管体系已经完善、监管能力有较大增强的基础上,根据金融混业的进程,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代替目前的联席会议,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准备向单一机构的功能型监管过渡。第三步,在适当时间,与监管制度的全面改革相协调,成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形成统一的超级功能型监管机构,由多元化监管走向一元化监管,由机构型监管转向功能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