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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职能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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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职能本质

一、跨越发展阶段去认识货币

货币的发展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货币的实物商品本位阶段,简称商品货币阶段。这一阶段中以实物商品充当货币,例如羊、布、贝、白银,最终,黄金以其天然的优越性成为最适合充当货币的实物商品。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黄金与美元的脱钩、黄金的非货币化标志着此阶段的彻底结束。其次是货币的信用本位阶段,或称虚本位阶段,简称信用货币阶段或管理货币阶段。其间,货币与实物商品完全脱离关系,货币价值及货币发行量皆取决于一国金融当局的政策。其内部也划分为二个分阶段:(1)纸币阶段。以不可兑现的纸币形态为货币的存在方式,目前世界各国均处于纸币阶段;(2)无形货币阶段或称电子货币阶段。即个人、企业及一切经济单位将通过磁卡或网络等高科技介质进行所有的经济、金融活动。已不需要通过持有纸币来表示对货币的拥有,纸币形式失去了存在的必要。电子货币阶段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初露端倪,并随网络、通讯技术的提高呈蓬勃发展之势。纸币阶段和无形货币阶段的区别在于货币的表现形式,而本质上都属于信用货币阶段。

如果认同上述货币发展阶段的存在,那么目前人们对货币的一些认识,则显得有所局限,不够全面。对货币的解释应贯穿所有货币发展阶段,不应相对于一个阶段,对应一种货币解释,从而不能准确把握和阐述货币的客观规律性。本文拟以跨阶段的视角对货币本质及职能进行重新的分析和探讨。

二、各种货币理论的货币定义

各种货币理论对于货币职能的认识是相对统一的。早在古希腊时代,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就已为货币总结了三项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和贮藏手段。人们也普遍认为马克思为货币归纳了五项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而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货币职能的认识也基本在这个框架内。马歇尔在他的《货币、信用与商业》中这样论述道:“货币的主要职能分为二类,货币首先是当场买卖的交换媒介。……货币的第二种职能是充当价值标准或延期支付标准,也就是用来表明一般购买力的数量。”金德尔伯格认为货币具有支付手段、记帐单位、交换媒介和价值贮存等四种职能。米什金认为货币具有交易媒介、计算单位和价值贮藏等三种职能。乔治﹒考夫曼认为货币具有交换媒介、价值标准、价值贮藏等三种职能。斯蒂格利茨认为货币的职能是交换媒介、价值贮藏和计算单位。我们可以简单地把上述提到的“价值标准”、“计算单位”、“记账单位”等均视同价值尺度,也可以把“交易媒介”、“交换媒介”、“流通手段”视为同一内容,那么各种学说对货币职能的论述只是有所取舍、有所侧重而无本质的对立。

区别主要体现在对货币的定义上。经济学家们总是以其理解的货币的根本职能来为货币定义,由此表现出他们对货币职能理解的侧重与差异。马克思也是用货币的职能来为其定义的,“等价形式同这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社会地结合在一起,这种特殊的商品成了货币商品,或者执行货币的职能在商品世界起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就成了它特有的社会职能,从而成了它的社会独占权。”充当一般等价物也是货币的一种职能,这种职能是货币其他职能的前提和基础。然而认为货币始终是商品则显得过于绝对而不适用于信用货币阶段。

一些西方古典经济学家认为货币就是交换媒介,例如约翰﹒穆勒认为交换媒介和货币是等同的。马歇尔也曾这样论述道:“它们首先是指这样的交换媒介,这些交换媒介可以在彼此互不相识的人们中间自由地流通,并因此而转移在其表面标明的一定数额的一般购买力的支配权。……所以,它包括一切不管在何时何地作为购买商品和劳务及商业支付的手段,能够不受怀疑或调查就通行无阻的东西。”马歇尔的货币定义还包含着这样的含意:即支付手段是交换媒介的前提。

门格尔对货币是这样论述的:“即在当时当地销售力最大的财货,在交换中最为一般人所乐于接受,因而能与其他任何商品相交换。……到最后才名之为货币。”销售力可以理解为交换能力,销售力最大的财货,便是交换媒介,因而可以认为门格尔是货币的“交换媒介论”者。虽然商品、财货可以承担货币的角色,货币本质上却不始终是商品或财货。此外,把货币只定义为交换媒介也显得过于简单。

我们来看一看凯恩斯的观点,凯恩斯在《货币论》中这样写道:“货币本身是交割后可清付债务契约和价目契约的东西,而且也是储存一般购买力的形式。”很明显,凯恩斯认为货币是支付手段和贮藏手段的叠加,这种观点很不全面。再者,把货币描述成“东西”显得很不准确、很不周密。当然,这有可能是原著翻译过程中的问题,如果把“东西”换成“事物”则要稳妥得多。米什金的货币定义深受凯恩斯的影响,他在《货币金融学》中这样写道:“货币是商品或劳务的支付中或债务的偿还中被普遍接受的任何东西。”这种划范围式的定义方法不是直接地、正面地说明,不能解释清楚事物的本质。

斯蒂格利茨的货币定义似乎很清楚明了:“货币是任何一种被某个社会作为交换媒介、价值贮藏和计算单位所广泛接受的物品。”乔治﹒考夫曼的定义与之相似,“货币被定义为一种能够充当商品交易媒介、价值贮藏、价格标准的物品。”这种叠加式的定义看似全面,但重点不突出,各种职能并不是并列地、同样程度地发挥作用。另外,把货币描述成“物品”则显露了这种定义的局限性。很显然,货币不始终是物品,例如在无形货币阶段,货币只是帐面的余额。

可见,各种货币理论的分歧主要集中于对货币的定义上,而且,各种货币理论的货币定义都有所局限。

三、通过对货币职能的再分析来重新认识货币本质

货币的本质问题就是货币的根本职能问题。货币的正确定义需要对货币职能的正确理解,我们有必要首先对货币的职能及相互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

(一)价值尺度

马克思认为货币首先是计量、衡量商品价值量的尺度,“因为一切商品作为价值都是物化的人类劳动,它们本身就可以通约,所以它们能共同用一个特殊的商品来计量自己的价值,这样,这个特殊的商品就成为它们共同的价值尺度或货币。”

尺度的衡量作用在于其确定和标明衡量单位,没有单位则不成其为尺度。作为价值尺度,首先需要确定价值单位。而实践中人们是以货币商品的单位代行价值单位职能,这是一种间接确定价值单位的作法,是一种权衡。例如,黄金的重量单位并不是价值单位本身,如果1克黄金等于100斤米,只能说明1克黄金同100斤米的价值含量相同,而1克黄金究竟为多少价值量,仍是一个需要继续研究说明的问题。直接的价值单位的确定方法,应是以价值的概念内涵为依据的。如果价值被认为是一般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单位就应是“标准劳动力/小时”或“单位劳动时间”;如果价值被认为是效用,价值单位就应是效用单位。总之,价值应有自己的单位。而以货币商品的单位代行价值单位,也有其客观存在的理由:首先,人们对价值的认识、理解不足,价值的独立量化,仍然是困难的、不现实的。其次,以货币商品单位代之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并完全可以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问题。虽然人们不能穷及价值为何物,但是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商品都具有价值,一定单位的某种商品所含的价值量是固定的。例如1克黄金,人们虽然不能明确说明它的价值是多少,但它所含的价值量是锁定的并且相对稳定,每一单位同质的黄金的价值量完全相同。如果以黄金的单位为价值单位,则其他商品通过同黄金单位的数量关系确定了自身的价值量,也确定了相互间的交换比例,商品货币同价值的关系就这样粗略地建立起来。同时,对于商品交换来说,重要的是确定商品间的交换比例。就是说,只要存在单位即可,而不论单位的实质内容。只要价值单位是可确定的、明确的,就是可行的。是以价值自身的单位,还是以货币商品的单位为价值单位,则是一个不十分重要的问题。再次,客观规律作用的发生总是先于人们对规律的认识。“一定的社会生活形式及其在观念上的反映,在人们还没来得及弄清它的本质和规律时,就已经在世代相承的人们的活动中取得了自己客观的、固定的形式。”由于货币商品单位代替价值单位是可行的,所以在人们不自觉的实践中也是这样操作的,从而形成了固定的习惯,人们一直以货币商品的单位称呼货币,这些单位通常是早期的重量单位,如元、镑、铢等。虽然纸币已与实物商品脱离了关系,却仍然继承着货币商品的单位名称。

货币商品的质的意义在于明确以哪种商品作为货币,这一点一经明确,就要靠货币商品的单位来行使计量、比较价值的职能,而货币商品的性质对于其行使价值标准或价值尺度并没有现实的意义。例如,说一个商品像金子一样贵重,这只是形容或描述,只有说一个商品值10克金子,我们才能对这个商品的价值量有一个具体的了解。实践中,商品货币自身的单位作为价值标准或价值单位在承担着现实的职能。所以说,把商品货币视作价值尺度不如把商品货币单位视作价值标准更具实际意义。信用货币和实物商品完全脱离了关系,而成为纯粹的价值形式,其单位也成为一种抽象的价值单位。信用货币的价值确定是一种人为的外在赋予,在其价值稳定性得以保证的情况下,信用货币是理想的价值载体,能够行使价值尺度及其他货币职能,完成货币的使命。

这里存在着一个逻辑上的缺欠,作为价值尺度或价值标准是需要前提的,一个事物不能凭空就成为价值尺度。要作为价值尺度它首先应具有价值,表现出价值,然后才能以某种方式确定价值的单位、价值的标准,从而衡量、计量价值。就像作为衡量长度的标尺,自身首先得具备长度。不同的价值体其价值表现能力也是不同的,最优者价值表现集中、稳定,最宜以其确定价值标准,而使其成为价值尺度。价值表现力是成为价值尺度或价值标准的前提。作为商品就具有价值,通过长时期的、无数次的商品交换,其中交换价值最明显、最稳定,也就是价值最易于表现的商品最宜成为价值标准。易分割、易携带、价值量集中、质地均匀等品质都有助于一个商品表现其价值。商品成为价值表现的首先选择,从而也是价值标准的首先选择。

商品之所以可以互相交换在于商品均含有价值,如果商品价值以某种形式独立地表现出来将便利价值比较及交换。这种客观的要求促使某一种宜于价值表现的事物脱颖而出,专门用来表现价值,成为价值标准,确定交换比例,充当交易媒介,进而成为货币。商品成为货币的过程就是商品隐去其使用价值而只表现出价值的过程。促使货币产生的客观经济环境要求货币首先要表现价值,从而行使其职能。

在实物货币阶段,货币商品的价值只是为了表现而用,在此基础上行使货币的职能,而使用价值对于其货币角色则全无意义。作为货币的羊不是用来食用的,作为货币的金子不是用来做首饰的,都是用来以其表现出的价值进行交换的。纸币就其存在形式而言,只是价值的单纯抽象表现,除负载其所标示的名义价值量而成为货币外,再无它用。无形货币或电子货币是以帐面形式呈现货币的存在,进而表现价值。总之,无论何种形态,货币所拥有的价值就是为了表现和标示的,是其行使其他职能的前提。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货币的价值表现职能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其对价值形式的分析就是对价值表现的分析。在简单的价值形式中,处于相对价值形式对立面的等价形式的商品,就起着价值表现的职能,“两个不同种的商品A和B,如我们例子中的麻布和上衣,在这里显然起着两种不同的作用。麻布通过上衣表现自己的价值,上衣则成为这种价值表现的材料。前一个商品起主动作用,后一个商品起被动作用。前一个商品的价值表现为相对价值,或者说,处于相对价值形式。后一个商品起等价物作用,或者说,处于等价形式。……一个商品究竟是处于相对价值形式,还是处于与之对立的等价形式,完全取决于它当时在价值表现中的地位,就是说,取决于它是价值被表现的商品,还是表现价值的商品”。

在一般等价形式中,价值表现的功能集中于一种商品上,即货币商品上。“最后,一种特殊的商品获得一般等价形式,是因为其他一切商品使它成为它们统一的、一般的价值形式的材料。”“但至此我们只知道货币的一种职能:它是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或者是商品价值量借以取得社会表现的材料。”

马克思认为价值表现的具体方式是以使用价值来表现价值,“当商品A(麻布)通过不同种商品B(上衣)的使用价值表现自己的价值时,它就使商品B取得一种特殊的价值形式,既等价形式。……在考察等价形式时看见的第一个特点,就是使用价值成为它的对立面即价值的表现形式。”这一点不能解释信用货币阶段的货币现象,纸币、电子货币都不具有使用价值,它们都是作为单纯的价值载体来表现价值。

笔者认为价值表现的实际过程是通过长期广泛的商品交换实践,使交换价值集中、稳定并具备质地均匀、易分割携带等特点的商品成为一般等价物。然后,以其自身的衡量单位标示、表现价值量。就是说价值体都可以通过自身的单位来表现价值。商品货币拥有商品本身的内在价值,纸币、电子货币拥有法律赋予的外在价值。商品货币、纸币、电子货币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都是价值体,而且是不同时期价值体中最优的,因而是独立的、纯粹的价值表现者。

由此可见,价值表现是货币先于价值尺度的一项重要职能,是货币的本质。

(二)交换媒介

交换媒介的存在,使得物物交换中同时进行的买卖过程得以分离,从而挣脱了其在时间、空间上的束缚,使交换过程更加公平、高效,从深度和广度上大大地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商品交换的意义就是货币存在的意义。

货币源于交换,服务于交换,并将随着交换的发展而发展,也将随其消失而消失。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任何形式的货币运动的最终归宿都是交换,无论是借、贷、存、贮、汇等运动,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消费—即交换,即在W-G-W这一运动过程中,终点总是商品。孤立的货币,无论是金银还是纸币,是没有意义的。凯恩斯曾这样论述道:“人们持有货币不是为了货币本身而是为了它的购买力,也就是为了它所能购买的东西。”货币的购买力就是货币与商品的交换能力,现实世界对货币的主要要求就是交换媒介。因此,货币的交换媒介职能是货币的根本职能。

作为交换媒介必须是交换能力最强的事物,如前面提到的门格尔的论述“销售力最大的财货”,在自然的选择过程中,也只有交换能力最强的事物才能充当交换媒介。它必须是明确的、集中的、稳定的价值载体,并充分表现出这些内容特点。很显然,货币作为价值表现、价值尺度或价值标准是其行使交换媒介职能的前提。原因在于,⑴价值要和价值相交换,因而货币应具有价值,表现为价值。⑵一定量的价值要同其等量的价值相交换,货币要能确定商品间价值量的比例关系。商品顺理成章成为首先的选择,基本原因在于商品具有价值,商品中最适于价值表现者符合社会经济对货币的要求而成为货币;纸币拥有法律赋予的外在价值,同时不存在商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是纯粹的价值表现的形式,比货币商品更适于充当交换媒介,当然纸币的良好运行是以其所含价值的稳定为前提的;在充当交易媒介这一点上,无形货币由于高科技支持而显得更加方便。

(三)支付手段

货币是价值的载体,货币的转移就意味着价值的转移,这种转移就是支付过程。如果支付手段执行着价值的单方面转移职能,那么它已包括在交换媒介职能的内容之中。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无论是第一形态变化(由商品转化为货币),还是第二形态变化(由货币再转化为商品从而最终完成商品间的交换)都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为商品的转移,即交货的过程,卖的过程。其二为货币的转移,即付款的过程,买的过程。买或卖的过程以交货及付款的完成而结束。其中“付款”的过程就是支付的过程,如果单独考察这一过程,就是价值的独立形态进行单方面转移的过程,这一过程同标准的支付过程如清偿货款、支付税款等并无本质区别。这时,货币就承担着支付手段的职能。也就是说,在交换过程中,当“交货”与“付款”同时发生时,货币是交易媒介,当“交货”与“付款”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分离时,货币仍是交易媒介。同时,货币也都执行着支付手段的职能。我们也可以看出,没有货币作为价值的独立形态进行单方面的转移,就没有商品反方向的单方面转移,从而就没有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因此,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是货币充当交易媒介的必要条件。

(四)价值贮藏

价值贮藏手段是在说明货币的这样一个性质,即货币所拥有的价值在时间和空间具有稳定性。货币是因其拥有价值才成为货币,而不是相反。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在一定的时期内,货币所拥有的价值是稳定的,而不因其充当什么角色、执行什么职能而变化。货币作为价值的表现、价值尺度、支付手段、交易媒介都需要其所拥有的价值具有稳定性,否则货币的这些职能是不能成立的,货币也就不成其为货币。例如:人们不能选择价值剧烈变动的商品作为支付手段,更不能选择这样的商品作为价值尺度。货币所含价值稳定性也就是货币的交换能力的稳定性,是货币之所以成为货币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作为价值的载体的货币,其运动就是价值的运动,其贮藏也就是价值的贮藏。货币不因退出流通的静止而失去货币的本性。

商品的价值都不同程度地具有稳定性,而作为货币的商品应最具价值稳定性,从而完成其货币的使命,这是客观自然力量在选择作为货币的商品时所依从的规则。纸币的稳定性比较实物货币相对要差一些。纸币的价值及其发行是人为决定的,具有无限扩大的可能。而且政府也喜欢这种凭空创造财富的机制,总是具有扩大发行的冲动。纸币的价值稳定性比较商品货币要差得多,因此削弱了纸币的价值贮藏职能,在极端情况下,纸币变成了纸,完全失去了价值,而不成其为货币。人类通货膨胀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点。

四、结论

当我们以全方位的、历史的角度来看审视币问题的时候,我们还是得出一些不同以往的、新的结论。通过上述对货币职能及相互关系的进一步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商品首先适于充当货币而货币不始终是商品

商品因为具有价值,而在不同程度上体现出了货币的职能,或者说具有成为货币的可能性,虽然商品的效用是使用价值,但商品也是价值的载体,可以表现价值而成为价值尺度。商品也可以作为支付手段,更能成为贮藏手段,有些商品的价值稳定性甚至大于货币。商品具有成为货币的条件,是潜在的货币,只是不同的商品其“货币性”不同而已。

“货币就是货币行使的职能。”客观上商品具备作为货币所须具备的职能,所以,货币选择最简单的办法就是以商品为货币,以商品中最适于价值表现者为货币,这是商品为货币的原因。商品首先成为货币体现出这种自然选择的客观合理性,也体现出货币形态与社会经济环境的吻合性,还体现着人们对货币认识的局限性和这种认识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变化过程。

然而,以商品作为货币是一定经济发展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权衡,而不是最优选择。相对而言,以商品作为货币具有很多弊端。首先,货币在本质上是一种价值的独立表现形式,以商品为货币是取商品的价值,而其使用价值对于其货币职能来说是没有意义的,是一种累赘和浪费,与货币的独立价值表现形式的本质要求相冲突。商品货币也由于附带着其使用价值的具体形态特征而使交易、转移、贮藏相对不便。其次,商品货币是由生产成果的一部分来充当,这部分商品不能发挥其使用价值,也是一种社会财富的浪费。再次,随着经济贸易的发展,任何一种商品都不能成为整个社会财富的对应物,而承担起货币的使命,无限巨大的经济贸易规模终将把商品货币从货币领域中淘汰出局。

从商品货币阶段到信用货币阶段的过渡是一种必然趋势,货币由同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转变为独立的价值表现,是货币内在规律的客观体现,是货币历史中的一次本质性飞跃。信用货币克服了商品货币的诸多弊端,促进了经济金融的发展,同时也存在着其内在矛盾。例如,货币价值及发行量的确定问题,仍需要人们对价值及货币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二)价值表现是货币的基本职能

货币在本质上同商品一样,是价值载体,以其特有的抽象形式承载价值,从而使其具有价值表现职能。能够充分地表现其所超载的价值是货币的本质特征。价值表现是货币其他职能逻辑上的前提条件,是货币不可或缺、不可逾越的一项职能。货币是价值形式不断发展的产物,是价值形式的抽象形态。可以说,货币是价值的独立的、抽象的表现形式。

(三)交换媒介是货币的首要职能

首先,货币是交换的伴生物,因交换而产生,并随其消亡而消亡。其次,所有货币其他的职能都是交换媒介职能的铺垫,交换媒介职能是其他货币职能的归宿。再次,现实世界对货币的要求主要是交换媒介职能。另外,交换媒介职能为货币所独有,而价值尺度、支付手段、贮藏手段等职能则为货币和商品所兼有,即除货币外商品也可以作为价值尺度、支付手段和贮藏手段,而商品一旦成为交换媒介,就成为货币。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货币定义为作为交换媒介的、抽象的价值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