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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缺损的原因主要是所有者依然缺位,产权制度不完善,缺乏完善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应明晰产权、完善产权制度、改革现行激励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从而达到防范和遏制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治理结构
1引言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中坚力量,它肩负着我国农村基层的金融服务重任。根据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的决定,从1996年10月份开始,农村信用社脱离农业银行行政隶属关系以后,农村信用社金融业务的监管工作,处在一个相对“真空”的阶段,农村信用社的金融业务的管理及经营状况令人担忧。农村信用社虽数经改革,但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从没有真正解决,形成了产权不清、内部人控制严重(所有者架空)、“三会”制度形同虚设,监督制约机制与发展内驱力明显不足,适应市场竞争的经营机制难以完善的局面,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和“三农”对农村金融的需要。
因此,从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入手,在分析农村信用社产权和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国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提出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造,建立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权力监督制度要从战略高度重视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选配好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领导班子,从而达到防范和遏制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的最终目的,提高其竞争力。
2当前农村信用社结构的缺陷和内因
2.1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缺陷
农村信用社目前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由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信用社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其中,社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信用社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行使经营管理的职责,监事会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负责监督信用社的经营管理和各管理层的行为。从理论上讲,这种制度设计达到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要求,应该具有良好的治理效率。但是,8年来的改革实践证明,这种改革仍然未能构建一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三会”制度形同虚设。一是社员大会的权力虚置。虽然形式上社员大会对农村信用社享有最高权力,但实际上却被管理层架空,很多信用社长期不召开社员大会,即使召开,一些重要的经营问题也不向社员报告,导致社员大会的权力虚置。二是理事会不对社员大会负责。在很多信用社,理事会凌驾于社员大会之上,并且往往是理事长兼任信用社主任,这种制度安排虽然使得经营者的责、权、利对等,减少了成本,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容易产生职权的过分集中、独断专行等弊端,使信用社的决策缺乏民主性,往往形成风险隐患。三是监事会名不副实。目前,大多数信用社的监事会没有常设机构,也不具有对理事长和信用社主任等的弹劾权,监督作用非常有限,有的几乎没有。这种三会制度功能的丧失导致农村信用社现存的法人治理结构流于形式。
(2)激励机制效率低下。一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但具有良好的制衡机制,而且同时也具有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尽可能地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同所有者的目标函数重合。但是,从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的制度设计仍未解决有效激励问题。一是以农村信用社主任为代表的管理人员仍然倾向于采取有利于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方式,挪用公款、违规放贷等贪污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绝。二是目前人员的流动频繁,不但无法满足对人员长期激励的需要,而且还会导致经营者的目光短视,只注重眼前利益,根本没有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长远发展,从而使得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率始终不佳。三是“官商”氛围浓厚,行政官僚作风明显,特别是在内部职工近亲繁殖、家族从业的背景下,有效的干部管理体制、职工行为规范体制很难贯穿到整个业务活动中,管理者在人员的任免上经常有“打断骨头连着筋”的顾虑,或者有冒“群愤”的危险,危及了经营的连续和稳定。
(3)法人的主体地位缺乏独立性。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规定》明确指出,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但是,实际上,农村信用社虽然名义上具有法人资格,但其人事安排、工资分配、固定资产购建、业务种类、贷款发放等经营事项基本上都是由上级管理部门审批,信用社并没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并不具备一个法人所要求的独立性,实际上成为上级联社的一个分支机构。
2.2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缺损的原因
(1)所有者依然缺位。既然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财产权的一种方式,那么,其形成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前提就是签约人对自己投入的要素拥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但是,这一前提农村信用社并不具备。由于政府主导下的社员非自愿入股,加上我国正式制度的不配套,使得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在成立伊始就处于产权虚置状态,特别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以后,农村信用社历年积累的产权主体更是十分模糊。虽然近几年农村信用社(张家港、常熟、江阴等地将农村信用社改为农业商业银行的除外)按照合作制进行了规范,但成效并不显著,仍不存在一个明晰的产权主体。作为委托方的社员对农村信用社仍不具备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这种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的丧失导致社员的“廉价投票权”,社员缺乏足够的激励去获取信息和监督权,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现象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即使信用社管理人员基本上是信用社的社员,但其通过拥有股权所获得的收入与内部人控制所获得的收入相差甚远。在外部监督机制软弱的情况下,他们必然采取倾向于实现其自身利益偏好的行为方式。因此,这种产权主体的缺位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治理效率。(2)产权制度的不完善。合作制是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产权制度。根据《农村信用社管理规定》,社员入股自愿,退社自由,无论产权多寡均实行一人一票制。这种制度安排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社员最初入股的非自愿性,加上农村信用社历次制度变迁所具有的准银行的特征,使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严重异化,先后导致了一个严重后果:一是初期的股金存款化,由于社员享有退社自由的权利而又没有设置股金退出障碍,在农村信用社普遍实施“保息分红”的承诺下(虽然很少分红,但是利息有保障),股金成为准存款,社员与农村信用社根本没有结成利益共同体,让一个并不承担风险的人来分享剩余对农村信用社来说绝对难以接受,而在本息都有保障的情况下,社员也根本没有动力去监督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二是近期贷款引股的临时化,在发放贷款的同时,要求或者强迫借款户在领取贷款时,缴纳50元、100元不等的股金,并办理股金证,这种单方面的强制行为只能反映了信用社在产权多样化或实质化上的无奈,更可笑的是,通过以贷引股的股金通常会随着信贷双方关系的终结,以借款户退股的结局年复一年的上演。因此,在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设置本来就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情况下,其内部人员的配置和经营决策顺理成章地带有行政色彩,农村信用社也就无法拥有法人主体的独立性。
(3)缺乏市场淘汰机制。在社员消极监督而经营者又无法分享经营剩余的情况下,对经营者实行有效激励的主要途径就是进入——退出机制。经济学原理也表明,一个充分竞争的外部环境所具有的优胜劣汰机制能够约束人的不良行为,从而能够提高企业的治理效率。但是,由于金融的特殊地位,出于对经济稳定的考虑,中央政府对金融的监管较严,使得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的金融机构)的垄断性很强。在国有银行逐步从农村撤出,广大农村地区的融资供给基本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情况下,若对经营不善的农村信用社实施关闭,农村金融市场的供给主体必然缺位,“三农”的发展必然缺乏有效的金融支持,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因此,这种进入——退出机制的残缺导致了农村信用社的“破产失灵”。破产失灵、社员消极监督以及无法分享剩余的共同影响,使农村信用社根本无法形成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
3完善治理结构,防范和遏制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
建立科学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权力监督制度首先要从战略高度重视领导班子建设,选配好农村信用社的领导班子。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尽快建立银行现代企业制度,科学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形成内部有效牵制和控制。要特别重视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防止独断专行和决策失误。这样,才是防范和遏制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的治本的有效途径。
(1)明晰产权,确定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归属。首先,必须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在此基础上,对原有社员进行重新登记,以确认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其次,量化农村信用社的历年积累产权。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历年积累产权,不宜将其简单地划归农村信用社集体所有。因为,根据现代产权理论,农村信用社集体作为产权主体是不成立的。一旦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等情况时,原农村信用社集体便不复存在,历年积累产权主体就会缺位,因此,必须将历年积累在弥补历年亏损之后的余额进行人格化,以彻底消除这部分资产长期以来产权模糊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第三,今后每一次扩股,都必须对入股社员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在每年定期举行的社员代表大会上登记变更社员的详细情况,避免社员的失踪和遗漏,以做到产权主体的完全清晰。
(2)完善产权制度。第一,真正实现股金资本化。要按照合作制的要求,将股金转化为农村信用社的资本金彻底消除股金存款化。同时,设置股金退出障碍,规定必须在提出退社要求并经理事会同意之后,在一定的时间之内才能提取股金,在这段时间内只能转让,让社员与农村信用社结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第二,改革股权结构。要扩大入股社员的范围,凡是愿意入股的均可以入股,重点吸收那些产权清晰、趋利性强、有良好管理水平的民营企业入股,以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第三,实行股份合作制。不一定必须坚持一人一票的原则,可以允许大股东的存在,不过必须为大股东设置一个股权比例上限,让拥有小股权的社员能够享受“搭便车”所带来的收益。此外,为了增加入股社员对农村信用社的关注程度,还可酌情增加每股股金的数量,以提高经营效果。
(3)改革现行的激励机制。彻底改变目前以职位和工龄为基础来决定员工的薪酬水平的做法,转变为以技能和竞争力为基础来制订新的薪酬标准,并与可衡量的业务目标如资产质量、经营成果等挂钩,从而激励职工不断地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要尽量推行货币化的薪酬制度,尽力减少特权、住房等带有福利性的“隐性”薪酬,使薪酬显性化。为了保持农村信用社对人才的吸引力,还可制定股权激励、升迁和培训等中长期薪酬制度。此外,适当引入进入——退出机制。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可以允许民间资本从事小规模、经营范围严格限制的金融服务,也可允许重新发育其它的合作金融组织,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率。对于经营不善的农村信用社,虽然不宜进行破产,但可以在降级、兼并的基础上让现有职工破产或者清除出金融系统甚至追究法律责任,以强化破产激励。实际工作中,所有激励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透明度和公平性,使现行的激励制度确实能够发挥其激励作用。
(4)政府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在农村信用社的全部利益相关者中,政府处于显著的位置,农村信用社历史遗留的许多不良资产,大多都有政府干预的痕迹,许多农村信用社甚至因为政府行为的影响而陷入破产的边缘。因此,要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规范政府行为,禁止一切直接或间接的行政干预,让农村信用社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真正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目前,农村信用社正处在一个重要的转折时期,只有切实把握和依法规范其行为,才能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规范治理结构,标本兼治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才能使农村信用社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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