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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银行保险业务在我国十分流行,银行和保险公司都争相地开展了这项业务。但是我国银行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根据我国银行保险业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对实现我国银保深层次合作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银行保险合作模式
一、银行保险业务概述
银行保险(Bancassurance)是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框架下发展起来的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的一种模式,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欧洲。银行保险作为一个专用名词,较权威的解释是:保险公司和银行通过一体化的形式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从而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要求,并通过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资源的共享实现双方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战略。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对银行保险的概念进行深入的理解:从销售角度讲,银行保险是行业间的交叉分销,是银行通过向其零售业务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而渗入保险业;从统一机构的角度讲,银行保险是一种业务策略,它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发起,把银行业务和保险业务统一到一个组织下领导,向共同的消费者更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更广泛的角度讲,银行保险是银行或保险公司以各种各样的合作方式运行于金融服务市场的一种策略。
根据国外银行保险发展历程,一般认为国外银保合作经历了以下四个不断由浅入深的合作模式。
(一)分销协议模式:这种是最基本的银行保险模式,即银行和保险机构达成一个销售协议,利用各自的网络、机构、人员优势,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或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给银行手续费用。
(二)战略联盟模式:这种方式仍然是以协议委托业务为主,但双方合作的内容和范围更全面、更广泛,而且双方对于银行保险的战略意识、战略思想、战略部署和战略行动都取得比较一致的共识,为了共同的目标,推动共同的发展,实现银行、保险、客户三方共赢。
(三)合资企业模式:即银行和保险机构合资建立一个公司。银行和保险机构之间形成了资本纽带关系,在这种模式下,银行提供品牌、客户和销售网络,而保险公司则提供产品和负责客户服务和管理。
(四)金融控股集团模式:银行通过收购直接控股或成立专业的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集团的形式,实行混业经营,将银行的经营范围扩展到保险领域,经营内容渗透到保险产品和服务,充分利用银行的信息、网络、技术和客户等方面的资源优势,银行保险互相促进、互相推动。
二、我国银行保险业发展现状
由于银行保险能够帮助银行和保险公司实现业务的多元化,避免过度依赖单一业务带来的收入波动。而且,通过银行保险业务可以实现银行和保险机构对自身资源的进一步利用。因此银行保险业很快进入到中国,而且其保费收入也在这几年取得了大幅度的提高。
2001-2005年我国总保费及银行保险保费收入表(单位:亿元)
保险业总保费收入
银行保险保费收入
银行保险保费所占比重
然而,我国现阶段银行保险发展模式仍主要采取“分销协议”合作方式,尚未实现银保业务的充分融合。由于受政策与持股比例的限制,银行难以实施自身合作战略,而保险公司利用与国内银行的资本纽带关系,更多地透过银行完善的经营网络拓展国内业务,仍未摆脱一般模式。并且在我国银行保险发展中自身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
1.产品类型单一、保障低
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各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一些便于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但产品种类还比较单一,各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同质化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满足不了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以及价格恶性竞争。
2.银行主动性不强
银行方面重视程度不够,保险公司主推的投资分红类险种容易引起客户对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的比较,使银行担心其中长期存款大量流失。因此,银行在银保合作中表现得不够重视,对银行保险在人员、网点和技术上的投入不足,银行柜员也没有接受正规的银行保险方面的培训,致使他们不了解保险产品,在思想上也不够重视。
3.银行重手续费高低、轻分配
现有的银保合作关系中,银行掌握着大量的网点资源,在销售渠道上占有主导地位,因此,银行可以按照手续费的高低选择合作伙伴。这就迫使保险公司之间展开手续费的恶性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对于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无法实现长期的业务发展,更不利于银保合作达到双赢。
4.短期行为
当前,银行利用保险公司争夺销售渠道,快速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心理,采取“一对多”的开口协议合作方式。在银行与一家保险公司的合作中,若其的保险产品不受市场的欢迎,或者是出现更有市场竞争力的新型产品时,银行就会转向同其他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因此,银保双方缺乏长期的共同利益,而令双方的合作无法深化。三、银保深层次合作的建议
1、我国银保合作模式的选择
国内银行保险目前面临的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开放式的销售协议这种初级的合作模式。国外银行保险的成功经验表明,银保合作必须从协议合作走向战略联盟最后到金融服务集团。在我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制度的情况下,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战略联盟显然是一种理想的合作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
其一、战略联盟的建立能有效地促进银保双方深层合作,有利于双方在业务、产品开发、人员培训、综合咨询、资源共享等方面展开合作,可以帮助银行为客户提供保险建议,有利于银行客户接受保险保障,提高客户对银行服务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有利于实现银行保险双方利益的均衡。
其二、目前国内银保合作所存在的各种障碍的重要原因就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利益的失衡,银行在获得高额手续费的同时,保险公司则处于微利甚至是无利的地位,这有悖于金融一体化的进程。若双方达成战略联盟,实现银保长期化合作,就可以保证相对公平条件下双方的互惠性。
2、银保深层次合作应采取的措施
首先,深化改革,加快保险业自身的发展
国外银行与保险的深层次合作是在保险业发展成熟的基础上实现的。对于我国保险业来说,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加快保险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加强保险宣传力度以提高国民保险意识,才能在根本上发挥银行保险的战略优势,达到银保双方利益的双赢。
其次,维持并深化协议关系
银保双方通过签订长期的合作协议,开展保险产品分销业务,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前期合作的基础上,对彼此的企业文化,市场战略以及经营理念进行深入地了解。双方逐步实现从简单的业务到产品、技术、管理的融合,再到资本、客户资源的融合,使银保合作不再局限于表面的分销协议,而是逐步形成长期的市场合作战略联盟的局面。
再次,加强监管,立足长远
保险监管部门在当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应该积极为银保合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提高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资源的利用效率与创新能力,降低金融风险,通过银保合作进一步提高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实力。同时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克服银行短期行为。而银行与保险公司必须立足长远,树立全方位现代化的经营观念,避免短期行为,实现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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