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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保险业界和保险学界频频有人提到保险业的“反垄断”、“打破垄断”的问题,也有人论证打破垄断使成立两年多的中保集团被拆分大概与这种观点和呼声不无关系。最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整顿保险行业的意见中提出保险业是“垄断行业”,引起行业内外不小争论。与这种观点相反,也有人提出应建造我国保险的“航空母舰”。这些观点和论断涉及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保险业是否也需要垄断,垄断是否就否定竞争,应当反对什么垄断,如何引导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等。本文试图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某些现象,就这些问题发表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垄断是现代保险业发展的必然
垄断的经济实质是什么?
传统的观点认为,垄断是指少数大企业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协议或联合,对某一部门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其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的一种经济关系。这种垄断是依靠企业内部积累和外部扩张两种途径而最终形成的少数企业其至一家企业占有市场较大份额的状态。垄断的目的就是获取垄断利润。在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讨论中,往往只重视对垄断的社会属性的分析,从而对垄断持全盘否定的态度。列宁在其《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指出垄断是现代资本主义最深厚的经济基础和根本经济特征,必然要引起停滞和腐朽的趋向。纵观现代经济的发展,这种对垄断的认识至少是不全面的。事实上,垄断是一个有丰富内涵的多面体,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机制,或者说是市场机制的产物,垄断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从而对目标市场所作的一种排他性控制状态”(戚聿东,1999)。垄断既源于竞争,同时也是一种竞争机制,而且垄断与竞争是交融互促和相互转化的,企业对垄断地位的竞争是异常激烈的就垄断主体而言,它可以是大企业及其联合形态,也可以是国家或政府(如我国烟酒专卖制度,西方国家的政府对某些公共事业的垄断经营),也可以是市场份额不大的小企业,这些小企业可以以其产品的差别性而在其目标市场上对其顾客拥有某种程度的支配力。2000年春天平安保险公司先在上海继而在北京推出的投资连接寿险新产品,在一个时期里以其产品的差别性就在目标市场上的形成了这种支配力。垄断具有自然属性,也具有社会属性。其自然属性强调垄断的生产力方面和技术经济方面,认为垄断不仅是企业追求最大化利润的结果,是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结果,也是追求资源优化配置的结果,从另一个层面来看这也完全是产品差别化的结果。
现实中的垄断是多种多样,各具形态的,我们考察垄断,可从内容上考察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垄断结构是相对于竞争性结构而言的,它是指同一目标市场上厂家数量比较少,企业规模特别大的主体状态。而垄断行为是与相对于竞争行为的市场行为,指出一目标市场上的厂家为获取垄断利润而对供给数量和价格水平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活动(传统的对垄断的讨论实际上就是这个层面)。垄断按其性质分,还可分为经济集中型垄断和行政割据型垄断。经济集中型垄断一般是在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基础上形成的,是市场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国际金融保险界风起云涌的购并和重组就是这种经济集中型垄断的产物。显然这种垄断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垄断可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是我们应该支持的;而行政割据型垄断是政企合一的产物,具有超经济的强制性的排斥竞争等特点,例如某些地区的保险公司利用行政的力量或部门、行业的力量对某些险种实行强制性统保。显然,这种垄断是反市场的,只会造成“低效率综合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是我们应该坚决反对和取缔的。可见,对垄断不能作简单的或线性维度的理解和分析,而要作全面的多维度的理解和分析。
二、中国保险产业也必须建立垄断结构
近十几年来,国际保险业兼并重组之热潮一浪高过一浪,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保险业的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公司规模越来越大,充分反映出保险业的垄断结构的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也必然要走上这条道路。那么,保险业垄断结构对我国保险经济的发展具有什么重要意义呢?
首先,这是我国应对国际经济一体化,提高保险业竞争力的必要之举。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在加快,我国加入WTO后,在不长时间里也无可选择地要融入这一进程。而发达国家保险业已经完成了由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并越来越向“全能型”、“多功能”保险公司以至金融集团的方向发展,其垄断结构已如上述。这些大集团大公司以其规模优势和多元化经营优势,在制度创新、产品创新、高新技术的应用等方面具有更大的开拓空间。他们可以涉足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即可以在市场上间接融资,又可以在市场上直接融资,资金运用渠道也比较宽泛,能更好适应市场竞争和客户需要。例如花旗银行集团与旅行者保险集团合并后,大力推行证券化和网络化金融创新,向客户提供储蓄、信贷、共同基金、抵押保险、汽车保险、住宅保险、人寿保险等一条龙的金融保险服务,设计的创新产品已大大突破了传统保险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很多这样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已经和即将进入我国参与保险市场的角逐,如果我国的公司没有垄断意识,不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通过包括产、寿险混业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的金融资产重组与整合等各种方式,主动在竞争中加快保险资本积累和集中的速度,建造我国自己的保险“航空母舰”,那么,我们即使有众多的市场主体,也会因其势单力薄无力与外国这些保险公司和金融集团抗衡。
其次,这是节约与合理配置我国保险资源的客观要求。垄断结构对于保险资源优化配置的微观效应,主要是通过生产效率的提高、市场交易费用的节约和技术创新效率的提高等实现的,正如吴敬琏先生所说:“从垄断企业能够更多地投资,扩大企业规模和加快技术进步,从而降低成本、改进产品质量和推动技术进步的观点看,它的确有一定优势。”其实,垄断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宏观效应也是明显的。首先垄断结构与经济快速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当代任何一个发达国家,垄断大企业对其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都是非常大的,大企业不仅意味着成本的节约更意味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其投资报酬率一般高于企业的平均水平。据1995年统计,世界500强大企业的总营业额、利润、总资产、雇员人数分别比1994年增长11.1%、14.7%、4.2%和1.8%,而1994年和1995年,西方国家的经济增长率为3.1%和2.4%.其次,垄断结构还可以促进产业结构均衡化,垄断组织以其特有的协同合作效应,通过内部的垂直分工体系,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必定有利于产业间关联方式的优化,促进产业之间的均衡发展,从而推动经济的较快增长。第三,垄断也具有稳定价格的功效,研究表明,垄断部门的产品的价格往往具有刚性特点,在经济衰退时期,其价格降幅较小,而在经济扩张时期,其价格涨幅也较小(高峰,1996)。我国的保险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长到2000年的1595.9亿元人民币,增长345倍,但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只不过13.3美元和1.63%(在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排名只是第18和第11)。2000年的保险总资产只不过3373.9亿元人民币(约合406.5亿美元)。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总收入和保险总资产不如世界排名第10位的保险公司一家多。1997年世界保险公司按资产排名第10位的英国保诚保险公司的资产是1789亿美元(sigma杂志,1999),而我国2000年所有保险公司总资产,不到保诚保险公司1997年的1/4.因此在保险资源比较稀缺的情况下,建立少数大公司为主、大小公司并存的保险垄断性市场结构,就能较好解决低层次扩张、低效益竞争的问题,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和最合理的配置,无论是微观方面还是宏观方面,都会比规模小、公司多的竞争性市场结构的效率高得多,效应也大得多。
第三,这是加强国家金融宏观调控之需。保险业走向垄断结构,必定使保险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保险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形成若干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保险机构或金融集团,必然对金融保险市场的稳定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提高国家对金融运行的控制力和国家的金融安全。政府需要把各微观金融主体的活动纳入宏观有序的轨道上,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但政府在不可能面对一个个企业实施具体管理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垄断组织的体系和作用。政府通过与垄断体系的核心企业联系、协商,制定发展计划,并由这些核心企业组织实施,在垄断企业内部通过层层分解下达,将会保证政府计划的落实和完成。我国对120家大型企业集团实行的计划单列以及正在实施的“抓大放小”政策,也是这个道理。这样政府只需掌握为数不多的保险垄断体系的核心企业就可以有效地扩散对保险业的调控效果。
三、我国保险产业集中度与经济绩效分析
衡量一个国家各个产业的垄断结构情况,有多种指标和方法,其中比较简单也比较常用的指标是产业集中度,它就是同一产业内前若干家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资本量、就业量等)占整个产业的比重。计算产业集中度所涉及的企业数量,一般取前4家或8家。
根据我国产、寿险各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笔者计算了1999年产险4企业市场集中度和寿险5企业市场集中度,他们分别是89.3%和97.6%.可以看出,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5年来,尽管我国保险市场上正式营业的保险公司已经由两家增加到32家,但无论产险还是寿险,其产业集中度都相当高。单从这个相对数字来看,比起美、英、德、法、意等保险发达国家要高得多。在美国寿险市场上,1996年8企业集中度为34.7%,就是说0.8%的寿险公司拥有美国寿险业34.7%的市场份额。英国1994年,前15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为全国的66%、德国为48%、法国为56%、意大利为62%.与保险业高度垄断的北欧五国相比,我国也比其中有的国家高一些。1997年,北欧5企业集中度,丹麦寿险是57%,产险是59%,芬兰相应的集中度是83%和88%,冰岛是100%和95%,挪威是86%和83%,瑞典是67%和75%.而且集中度有上升趋势。尽管我国的保险产业集中度很高,但并不能得出垄断程度太高的结论,也构不成“反垄断”的理由。市场集中度只能反映一个侧面,全面反映垄断结构的程度及其影响力还需要其他指标,例如总资产规模、经济绩效、成本利润率等。因为我们的所有保险公司包括国有中国人民财产(人保)和中国人寿(国寿)两个“大哥大”公司,其规模实在是太小。仅从经济绩效方面来分析,截至目前在我国市场上的这32家保险公司中,仍然是人保、国寿、平安、太平洋几家大公司的经济绩效好于其他几家小公司,例如,1999年这几家大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利润率在6.85%-13.66%,其他几家较小的公司只有0.07%-2.20%.两者相差6到90倍。当然因为监管方面、金融市场方面和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方面的原因,这几家大一些的公司的利润率并不算高,4家大公司的绩效差异也很大。
当然,这几家大公司较高的所有权益利润率到底是垄断价格带来的结果,还是企业高效率带来的结果,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论证。客观地说目前这种状况二者兼而有之。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应当是存在的。例如,平安保险公司的绩效比其他几家大公司好,一方面使其市场规模扩大较快,其寿险业务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已遥遥领先,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因为其特殊的较广泛的业务经营范围所带来的范围经济的结果。表中数字表明4家大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利润率都在下滑,这与近几年保险的经营环境的变化,特别是连续7次降低银行利率有很大关系,人保和国寿经营绩效的不佳更与其经营机制和管理水平相联系。
总之,我国保险产业建立垄断结构并没有什么不好,目前的保险市场集中度较高,将来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多和竞争加剧,集中度可能会有变化,也可能有所下降,但市场的垄断结构总格局不会改变。当然作者也并不认为垄断程度越高越好,至于产业集中程度是多大比较合理,我国保险企业规模经济的界限是多少,目前尚难做出实证分析结论,因为对于我国新兴的保险市场来说,已经批准营业的32家保险公司中,绝大部分建立时间不长,样本容量太小,仅有的数据不能说明问题。有的同仁所提出将一家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占有70%作为规模经济和不经济的界限(胡烦志王兵,20000),其论据还有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