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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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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发展

摘要]信用保证保险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转效率,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迫切需要信用保证保险。然而,当前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发展滞后,面临许多因素的制约。如何加快发展信用保证保险,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成为我们亟待研究的课题。发展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环境,促进政策性、商业性保险同步发展,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迫切需要信用保证保险

1.促进出口贸易的需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进口商为了简化手续,降低成本,一般都尽量避免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一些出口商为了赢得进口商的订单,也将同意赊账作为竞争条件,因此国际市场赊销日益盛行。同时,由于近年全球经济衰退,国际上企业信用降低,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变数与日俱增。国内一些出口企业因担心进口商会出现信用风险或支付风险,不敢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白白丧失了不少贸易机会。有资料显示,欧美各国的企业平均80%—90%采用赊销贸易,而我国的企业目前平均赊销率只有不到20%“。这使我国外贸出口面临严峻挑战。出口企业急需规避各种贸易风险,保证安全收汇,出口信用保险无疑是为出口企业分忧解难的一把利器。

2.刺激国内消费需求的需要

一般说来,经济大国发展只有走内需主导型增长道路,才能掌握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使我国居民消费率从目前的47%左右提高到50%左右。要达到这一目标,只有迅速扩大消费信贷规模,使居民消费模式由自我积蓄型滞后消费转变为信用支持型提前消费,即进入消费信用时代。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借款人的信用度较低,银行普遍不敢全面推开个人消费信贷,使我国消费信贷的现实规模与发展要求相距甚远。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则是提高个人信用,帮助银行防范和控制个人信用风险,从而提高消费信贷规模的有效工具。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讲,具有社会政治稳定器的作用。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工业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的60%、40%和60%左右,并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但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发展面临许多困难,特别是受融资问题所困扰。它们一般自身实力不足,抵押、质押贷款只是杯水车薪,资信等级较低,寻求担保困难,受规模限制,上市融资条件不足,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引入信用保证保险机制,以保险信用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等级,可分担贷款银行的收贷风险,从而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4.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保险业服务于经济建设,市场上风险转移的需求是其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只有积极寻求新的需求增长点,才能满足保险市场规模持续扩张的内在要求。伴随着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国际化,信用风险的转移已成为我国保险市场新的需求热点。

二、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现状及其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主要是出口信用保脸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虽然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多年以来承保金额只占出口总额的1%左右,而世界平均水平为12%,日本、法国、德国则分别达到了39%、21%和13%,因此,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

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受到制约,主要原因在于存在增加保险人核保成本、提高保险人代偿率的因素,导致信用保证保险的经营成本居高不下,让保险双方很难获得“双赢”的效果,因而难有发展。这些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由于缺乏信用制度的约束,受利益驱动,社会上违约失信一度猖獗不止。而市场上缺乏发达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保险人难以充分获得义务人的信用信息,很难恰当评价其信用状况,对其决策构成了无法逾越的障碍。

二是相关法律不健全。我国《保险法》对于信用保证保险只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简单提及,目前没有关于信用保证保险的专门立法,更没有专门关于各类信用保证保险具体险种的法律法规;同时,涉及信用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票据法》、《担保法》、《合同法》、《反不当竞争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中,迄今为止尚没有明确、可操作的与社会信用直接相关的立法,不能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

三是部分权利人不愿共担风险。如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不少贷款银行只顾眼前利益,要求保险人承担全部风险,并因此而放松对贷款人的资信审查,使有保险的消费信贷成为风险高发项目,大大增加了保险人的代偿责任。

四是专业人才缺乏。信用保证保险涉及的领域广泛,技术性很强,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对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了解,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开办时间不长,缺乏大量具有从业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专业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三、对发展信用保证保险的建议

1.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环境

第一,要倡导信用文化,强化社会信用意识。通过各种宣传、教育以及正反面典型的示范,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理念,使讲信用成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

第二,加快信用法治建设。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立法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并完善有关信用管理和信用保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权利人的利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对违约失信者或其高层管理人员要追究责任。同时,更要严格执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等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严厉打击违约失信行为,大大提高违约失信行为的成本。

第三,发展信用服务中介行业。主要是发展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和信用等级评估机构,解决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问题,使保险人能够提高获取信息的速度,降低使用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为企业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便利。

2.政策性、商业性保险同步发展

信用保证保险是高风险业务,从发达国家的保险实践看,一般商业性保险机构只能选择性地涉足部分领域。鉴于信用保证保险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应对此积极扶持,成立相应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以财政资金作后盾,进行市场化运作管理。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可在不同领域内分工协作、同步发展,政策性保险机构负责经营出口信用保险、财务风险保险等高风险业务,此外,为一些特定对象提供特殊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机构则经营其他如国内贸易信用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有关保险机构应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的信用环境进行认真研究,强化产品、服务创新,不断改进现有险种,推出新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对信用保证保险的需求。

3.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信用保证保险经营机构应该完善信用风险的控制机制,保险经营的稳定和持续。

首先,建立风险评价机制。要根据企业的技术、人事、财务、市场等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职业、收入、居住和信用历史等情况分别建立系统化、标准化的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在利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调整赔偿限额提供决策依据。

其次,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险人应对信用保证保险的业务流程进行认真设计,完善核保、核赔流程,在坚持分级授权经营的基础上,严格资信审查,规范操作手续。同时,要改进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考核绝不可“规模第一”。

再后,强化损失追偿机制。信用保证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保险人对权利人履行代偿责任后,有权向未尽义务的义务人进行追偿。如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每年的赔款追偿率大约在30%左右。信用保证保险机构可建立追偿队伍或者委托专业追账中介机构,采取一切可行的有效措施,在权利人的积极配合下,及时向违约失信的义务人进行追偿,从而弥补代偿损失,降低信用保证保险的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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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若昕。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外贸出口服务[J].保险研究,2002,(4)

[4]高西有。我国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研究[J].金融参考,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