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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阐述,提出中国已具备失业保险功能再完善的条件,最后指出从立法、制度调节、资金分配以及适时建立失业救济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
关键词:失业保险;再就业功能;主要改革方面
1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
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而后,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替代率高的失业生活保障费用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造成的“贫困陷阱”和“失业陷阱”。
(1)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导致的“懒汉”现象。失业保险延伸的促进就业功能是一项积极的就业措施,它的目的在于形成新一轮就业,而非单纯的经济补偿。该功能的实现一方面延续了失业保险的初衷,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失业人员以就业为前提获得生活保障。
(2)加速就业信息的传递,降低工作的搜索成本。为失业者免费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是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要作用。旨在降低失业者自我寻找工作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使失业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得有效的重新就业,减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能够降低失业保险金的支出。
(3)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满足市场需求,避免劳动力留滞。随着经济发展对人员的要求成上升趋势,而单纯的生活补助型的失业保险,并不提供失业者能力提高的条件,人员的素质无法提高则就业造成阻碍。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提供失业者再培训的机会,负担了再教育成本,避免了因失业者能力水平低下造成的“失业陷阱”问题。
2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处在再改革边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促使了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打破了我国自解放以来的“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的模式,出现了相对过剩的劳动力,其标志是1986年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二阶段,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渐深入和扩大,劳动力的流动性增强,失业问题显露出来,享受失业金的人数仅1994年就有194万人,超过1986-1993年7年的总和。但在这一阶段仍没有称失业而是待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该规定也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第三阶段,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渐深入,特别面对国有企业大量富余人员问题,1999年共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41亿元,占基金总支出的45%。可以看到,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伴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逐渐完善的。而今,国有企业改革基本完成,失业保险制度应该更加向着完善自身方向发展,朝着促进再就业方面发展。
2.1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提高要求促进再就业功能提高
资料显示,在全世界172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平均有40%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在人均收入不足700美元的低收入国家只有13%,而在人均收入超过1万美元的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高达92%。
2.2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完成,促进再就业功能是完善的主要方面
我国的失业保险体系基本已经建立起来,同时有较高的基金积累,2003年末基金积累达到386亿元,如果将这笔结余存入银行并不能起到保障的作用,也未能达到好的保值增值的作用。应该将失业保险的结余用于促进再就业的工作上,实际将这笔钱变相的用于失业人员,同时也起到完善失业保险体系的作用。
2.3经济改革致使得失业结构的调整对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的需要
2003年底,再就业中心作为补充失业保险安置国家富余劳动力的使命正式结束,下岗人员从中心转出到失业保险体系。因而,下岗这一中国的特殊现象将成为历史,当前,我国的失业主要是由于经济改革引起的规模较大的结构性失业,而随着改革的深化,失业结构也将随之调整,国企改革完成之后,失业的结构将趋于相对稳定,多表现为摩擦性失业。因而,失业基金完全有能力为规模不太大的失业人群建立再就业服务。3促进再就业的主要改革方面
3.1失业保险法的完善和具细
失业保险的立法,首先应该从行政法规走向国家立法,虽然行政法规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从今后的发展来看,国家立法更加正式、稳定、具有更高的执行力度。其次,在内容的设计上应该更为详细,在费率和待遇水平,以及相关的劳动力市场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下级执行的规范以及高效。在这点上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虽然德国为联邦国家,各州都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在失业保险方面,其《社会法典》第三卷在费率、支付条件、资金管理、给付、待遇水平、以及劳动力市场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相关于积极劳动力市场的规定就达100多项,这样各州没有太大的变通余地,便于上下统一执行,同时在执行时也有法可依。最后,要加强关于促进就业的条例设定,具体规定投入再就业培训和介绍的基金比例。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其就业,并对其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给予补贴。但从实践来看,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有限,国家没有强制规定投入促进就业的基金比例,使得在很多地方失业者就业培训和介绍成了泡影。
3.2制度设计和资金使用方向调整
3.2.1关于制度设计方面的调整
失业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模式将向促进再就业方面发展,因而从制度设计上就要体现出积极就业型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的调整问题上,主要从缴纳和给付两方面增强促进就业功能的体现。
3.2.2资金使用方向调整
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费用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只占总支出的10%左右。而目前我国的基金结余逐年递增,有相当充足的基金结余。完全可以利用这批资金进行就业指导,帮助失业者尽快重新进入就业队伍,降低失业金发放时间,重新进入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金积累。失业基金的使用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将失业基金用于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在法国,失业介绍所26%的工作经费来源于失业基金,失业基金向职业介绍的转移相当于是国家对失业者的资金补贴,相对于单纯的保险金发放,是更为积极层次的保障。就业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通过就业培训,增强了失业者的就业能力,转换职业技能,适应新的就业结构。
将失业基金用于鼓励企业招聘失业人员。我国已经有鼓励企业招聘下岗人员办法的经验,对于那些招聘下岗人员的企业进行减税,或者招聘一个下岗人员直接补贴等。结合我国的经验和其它国际上的经验,一方面,对于不景气的小企业进行工资补贴,走稳定就业路线。另一方面,从失业基金中提取一部分,对招聘长期失业人员的企业进行一定的补偿。
将失业基金用于失业愿意灵活就业的人员。帮助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为他们免费提供创业信息,提供由失业基金担保的小额银行贷款等。
3.3适时建立失业救济
我国目前实行的三条线向两条线并轨的保障模式,即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两根线。然而,对于一些新出现的青年人,特别是大学生失业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只能消极的解决生活问题,不能给予其就业帮助。消极的生活补助,最终导致人才流失,和社会结构不稳定。面对,失业结构的变化,我国也应该建立以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为主线的失业保障体系,除了给予保险制度以内的失业人员以就业保障,同时,对于日益严峻的青年人、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就业指导。
参考文献
[1]马永堂.比较研究: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J].中国劳动,2006,(1).
[2]蒋选.我国中长期失业问题研究——以产业结构变动为主线[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