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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力公司在海底电缆发生海损事故后,向国外保险公司的索赔过程中,缺乏相关保险法律事务应对机制,从程序上和具体应对措施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理赔时间延误,财产损失金额增加,难以获得及时和应有的赔偿;企业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保险索赔应对机制,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以便在财产遭受损失时,提高保险索赔效率,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并加快索赔进程,避免和减少间接损失。
[关键词]海底电缆海损事故索赔应对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从近期所协调的某电力公司财产损失涉外保险索赔的案例中发现,该公司在财产索赔过程中,缺乏相关保险法律事务应对机制,从程序上和具体应对措施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理赔时间延误,财产损失金额增加,难以获得及时和应有的赔偿,并影响正常的电力生产经营。以下就该电力公司涉外保险索赔案例进行实证分析。
一、该案背景概述
2006年8月中旬某日夜间,我国东部沿海某电力公司一根运行中的位于海底130米深处的35kV海底电缆,因某外国国籍的一艘17万吨货轮走锚而被拖拽断裂,导致由该海底电缆输送电力的区域供电中断,对该区域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产生严重影响。该电力公司当日即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报案,海事管理部门依法临时扣留了肇事船舶,后经该船舶投保的国外保险公司驻我国机构的赔偿担保后解除扣压。
8月下旬,该电力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驻我国的机构提出具体的索赔要求:电缆断裂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金额约人民币500万元,并提供了初步的更换电缆方案。9月中旬,被损电缆残余部分打捞出水,施工人员对断头部位作简单封头后,存放于打捞工程船上。
该保险公司的国内机构对索赔的项目和金额进行了审核,但尚未作出最终理赔回复之前,该电力公司基于地方政府对供电中断区域恢复供电的要求,于2006年9月底,自行修复连接了被损电缆,经简单测试后放入海底。10月1日通电后立即断路。次日,电力公司又将断路的电缆打捞出水,重新修复连接,经测试后再次放入海底,以仅达正常供电负荷30%的能力维持供电。
两次打捞、修复连接电缆和敷设电缆发生的费用约人民币400万元。据此,该电力公司向保险机构追加索赔项目,合计索赔金额增加至约900万元。
二、该案索赔程序和应对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1.更换费用报价不实。按正常的海底电缆更换修复和敷设施工工序:
海底电缆更换修复总费用=电缆直接材料费+施工工程费+施工间接费+税金-原被损电缆回收的残余价值
其中施工工程费中包含一次对被损电缆的打捞费用和一次新电缆的敷设费用,电缆直接材料费占此次更换修复总费用的绝大部分比率。
该电力公司提出的索赔方案中,电缆直接材料费的价格没有以准确的现行市价为依据,长度上也明显超过实际所需;施工工程费存在明显的重复计算项目;对被损电缆的残余价值亦未作计算和扣除;索赔方案中对电缆供电中断的电量损失计算,在价格和时间上均缺乏合理的依据。
2.海底电缆修复连接违规,损失扩大。对保险事故后发生的施救或修复费用,其合理的前提是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致于扩大,且施救费用不能超过减少损失的金额。
电力公司在第一时间提出的索赔方案中,已明确表示被损海底电缆无法修复而必须更换,其合理的费用计算应如上节公式所列。但在9月底,电力公司未预先通知该保险公司的机构的情况下,两次修复连接被损电缆,致使多项费用重复发生和不必要发生。且该电力公司既缺乏海底电缆修复连接必需的专用设备,也不具备修复连接海底电缆的专门技术,电缆连接后又未按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测试。这样导致第一次修复连接后通电断路;第二次也只能以正常负荷30%的低负荷临时运行的后果;更为严重的是,因未能事先告知该保险公司的机构,进行修复连接的必要性难以获得其支持;由此而产生的约400万元费用,也难以获得赔偿。
3.索赔证据不充分且相互矛盾。保险理赔和索赔事项中,事件所发生的损失及为减少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均应有确切的原始凭证或支持证据,才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认可。该电力公司对相关的损失和发生的必要费用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对占修复成本主要部分的更换材料——电缆的报价依据不足,并互相矛盾。在第一个索赔方案中,该电力公司提出:价格应以电缆生产商的投标价为依据;但事发后半年多,该电力公司仍未能给出生产商的确切投标价。在此后提出的追加索赔方案中,对修复连接电缆时所采用的部分同规格电缆,又提供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市场价格,意味着该电缆可以直接从市场上采购。这显然与第一个索赔方案提出的按投标价定价矛盾,使保险公司方对该电缆的真实价格产生疑问。
对未预先通知保险公司境内机构的情况下,两次修复连接被损电缆的动因,该电力公司表示系迫于地方政府相关方面要求恢复供电的压力而为,但不能提供相关政府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支持这一说法。
对通电后电缆以低负荷运行的情况,电力公司最初也没有提供该电缆正常运行时,以往年度同时段的实际负荷资料以供对比,未能形成有说服力的证据链。因此,该索赔案如果协调不成而进入司法程序后,证据不足和互相矛盾,会对提出索赔证据的电力公司方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
4.索赔工作人员配备不当且言行不够慎重。协调索赔的过程中发现,尽管该电力公司在索赔工作中配备了较多的人员,但对保险索赔的法律规定、相关的程序和电缆修复施工的技术显得生疏,无法准确回答简单的程序和技术方面的问题,应对乏力。个别人员的不当言行,反而为索赔提供了反面证词。如一位电缆敷设施工的现场负责人随口说,这种电缆寿命大概是10年(该电缆已投入使用4年多时间),此话恰好被境外保险公司国内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听到,提出按10年寿命计算,该电缆的折旧已提取了40%,即其价值在事故发生前已回收了40%。按此说法,被损电缆难以获得足额的赔偿。(同类规格和技术标准的海底电缆,国外的寿命是30年~40年,该公司的会计记录中按20年计提折旧。)
该电力公司委托的律师,对电力生产和运行业务并不了解,并极力主张走司法程序,通过诉讼解决该案。在协调的过程中,未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5.未能与国内保险公司协调一致。该公司被损海底电缆,是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了一定保险额的。当海损事故发生后,理应首先向国内保险公司索赔,再由其根据赔偿金额和责任向肇事方投保的国外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从国内保险公司处所获赔偿不足,可同时向肇事方投保公司索赔。但在本案例中,电力公司从一开始就直接向肇事方投保的国外保险公司索赔,使其所投保的国内保险公司置身于事外。尽管在多次协调过程中,该国内保险公司也派员参与,但其始终处于旁观地位,未能以其专业能力为电力公司索赔提供合理且有力的支持。
三、建设企业财产损失索赔应对机制的思考
为了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财产被损时的索赔需要,企业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应对机制,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以便在财产遭受损失时,提高保险索赔效率,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并加快索赔进程,避免和减少间接损失。
1.建立财产损失索赔的应对组织。该电力公司应以自身的法律事务人员为主,结合与所发生的损失事项相关的内部技术人员,组成财产索赔的工作机构,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参与。财产损失事项发生后,始终能按合法、合理的正确方向和进程开展索赔工作。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及其机构联络沟通,对电力行业承担的社会职能作出充分详细的解释,取得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电力公司在事项发生后,应积极与政府管理部门、电力大用户及公众媒体进行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取得谅解和支持,减轻和消除不必要的压力,避免由此而产生的盲目施救行为,以减少额外的损失和过高的费用支付。
工作机构的人员对外的观点和信息披露应事先形成一致,尽可能由指定的专人对外公司的正式态度和意见,避免发表互相矛盾的表态和言论。
在专业技术方面,如果本公司人员不足以胜任时,应从专业机构、科研院所和设备制造方聘请相关人员,充实索赔机构,提高应对能力。
2.积极搜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财产损失事项发生后,从向保险公司报案的第一时间起,直至索赔工作完成的整个过程中,注意搜集和提供客观、真实和充分的证据。提供的证据要相互印证,相互支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体现充分的证明力。
具体的证据包括:财产损失的直接证据:如被损实物的照片、录像;直接目击证人及其证言或录音;损失事项报案时的官方记录和肇事方的陈述记录等。财产损失的间接证据:如媒体的报道;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文件;对电力用户的损失赔偿证据等。被损财产的价值记录:包括财产的购置、建造时的合同和原始凭证;会计帐务处理记录,如原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累计折旧额;被损财产正常运行和使用时的技术参数资料及被损坏后的技术参数资料,以供分析对比。被损财产施救证据:如施救工作的必要性证据;施救过程发生的人员、设备和物料消耗价值证据。(注意:施救费用总和不能大于财产实际价值)被损财产重置成本资料:包括设备招投标合同价格;主要的原材料市场价格;施工工程量预算资料和税收资料;特殊施工设备租赁合同和价格资料等。对被损财产价值索赔标的,要依据所掌握的资料客观、正确地计算。必要时,可以委托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估价,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地确定实际损失额。
3.严格遵循财产保险理赔的程序。财产损失事项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向政府管理部门报案和立案,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立案和索赔均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取得书面的确认文件。
除了涉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抢救措施之外,为减少损失或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时,必须严密设计施救方案,严格论证其可行性,控制其成本费用,并且必须事先取得保险公司及其机构的书面确认。施救方案完成后,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本案例中,如果不是仓促进行被损电缆的连接修复,而是敷设一条小容量电缆作为应急,以满足急需部分的供电负荷,其代价要比修复小得多,可靠性却要高得多,其理由和发生的费用也较易被保险公司接受。而且当被损电缆索赔完成并完全修复后,该小容量电缆还可作为今后检修停电时或用电负荷临时增大时的备用线路。如果被损财产已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保,则应首先向国内保险公司索赔,借助保险公司的理赔力量,向造成直接损坏的肇事侵权方提出赔偿,这样比电力公司单独直接向肇事侵权方索赔有利得多。
4.以协商方式解决为主加快索赔进程。财产损失事项发生后,要本着合法、有利、有理、有节,通过协商快速解决的原则进行索赔工作。协商过程中,对财产损失证据的严密性要求相对较低,有些事项的细节,通过有效沟通和解释能取得谅解,迅速达成一致意见。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则对证据的严密性要求要强得多,提出证据的工作量会相应增加,时间会拖延。而且,进入司法程序之后,法院一般也是先进行调解,调解协商不成,才进行司法审理,司法程序比单一调解协商要冗长得多。
市场经济运行中,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不当行为对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事项可能会经常发生。其索赔和理赔的过程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这样企业可以避免在这一过程中投入过多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精力,缩短索赔进程,提高索赔效率。电力公司在财产损失索赔过程中要积极应对,提供充分、完整的证据,提出合理的索赔标的,并避免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使其财产损失部分顺利得到补偿,能够迅速恢复正常营运,从而保障社会经济运行的电力能源供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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