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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经历了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公司己成为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证券业在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推动产业集中等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论述了如何对证券市场进行适度监管,以保证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证券市场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及市场失灵的问题决定了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容易出现经营者利用自身了解证券市场行情的优势和客户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操纵市场、违规谋利,损害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危险。加之金融系统风险传递性的存在,这些风险一旦得不到有效控制,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殃及整个经济生活,甚至导致整个国家经济秩序混乱与政治危机。因而,对证券业进行适度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证券业行业组织自律监管职能缺位。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是中国主要的证券行业组织,是最值得重视的证券市场监管层面。然而,多年来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作用的发挥不尽如人意。
第一,证券业协会的行政色彩浓厚。这表现在其主要职位一般都由证监会官员兼任,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中国的证券业协会通常被看作是政府性机构,实行的自律管理也经常被理解成行政监管的延伸。而且证券业协会的权限不够明晰,尤其是在与证监会的监管分上不明确,这种监管权力边界不够清晰的情形,容易造成监管的缺位或越位。
第二,证券业协会的组织体系缺乏统一性、协调性。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从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到内部管理各有差异,不利于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自律管理,这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成本。
第三,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主体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监管组织,同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券监管部门一起,构成了中国的证券监管体系。证券交易所处于证券监管的第一线,承担着不可替代的监管责任,是证券监管的基础。但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监管主体的作用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2、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较多。中国证监会是法定的证券监管机构,经历了从地方到中央,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政府集中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集中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关于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联动机制就是一个例证。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主体始终置身于市场之中,在监管者监督下的行业自律往往更具有效率。另外,在证券发行中,实质审核、证券承销的通道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之后,同样执行实质性审查,监管机构“内部掌握”的发行标准仍然存在。这些都是政府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3、法院裁判保护功能不健全。司法是市场投资者针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救济的有效防
线。法院的裁判是对证券监管特别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更重要的是,它是在自律监管之外对证券监管的校正与评判,仍然是在市场机制中发挥作用。然而,目前行政诉讼在中国启动的还较少,只有少数案例,如海南凯立诉中国证监会、浙江证券公司诉中国证监会等这些案例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证券业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对监管者权限的讨论。这些诉讼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将成为中国证券监管历程中很好的参考。
二、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适度监管
目前在中国,由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变中的行政权力惯性的存在,提倡“适度”的监管是必要的。所谓“适度”,即指对证券的监管执法不是也不应是管制。适度监管原则要求证券监管者应当遵循证券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其监管行为不能干涉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而要通过制度和规则使证券业稳健经营。只有当出现严重问题时,才对其采取某些强制措施。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证券市场的适度监管问题:
1、证券监管不能取代市场。这是适度监管原则的核心,它要求证券监管者充分尊重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而不能违背市场力量,更不能人为设置任何障碍,只要没有市场失灵等情况发生,监管者就不应主动介入。只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才能有效防止职权滥用,也才能对其具体监管行为进行更为理性科学的决策,确保监管程序和实体合法,并达到最佳的效果,坚决抵制和放弃监管者万能的思想。监管者不是经营管理者,不能对企业具体经营活动进行微观管理。要避免直接管理企业的微观经营活动。
2、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监督职能。监管者应充分发挥证券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银行业同业组织、证券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积极作用。
第一,应进一步发挥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在自律管理中的作用。明确政府部门与证券业协会之间的关系。证监会作为协会的管理部门,对协会的管理应遵循指导性原则,使协会始终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应在实务中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为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效率,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地位必须有充分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彻底改变现在证券交易所过分依赖政府监管的状况,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性监管组织。
第三,充分发挥证券公司市场警察的威力。证券商是最好的市场警察,其能否守法自律、规范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利益、自身的生存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提升证券公司的实力,加强其规范化运作意识,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对市场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3、明确证券监管部门之间权力,确保监管机构独立性。监管机构只有保持其独立,才能树立其权威,才能公正地监督市场参与者及其行为,才能真正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机制。因此要充分发挥各政府部门的专业优势,实行功能监管,但是同时必须强调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监管的协调功能,实现有效监管。在政府部门层面上统一证券监管权力,实现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一,并保证其独立性。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将原有政府机构证券监管的权力和职责划归专业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4、健全对自律监管者诉讼的相关法律,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自律组织应当接受监管者的监督,而且应当在行使权力和被授予职责时遵守公正、保密的原则。自律组织在开展自律活动时应当像行政监管者那样,遵守保密、程序公正等专业行为准则。因此,被监管者不满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行为,可以向行政监管者提起诉讼,这是自律监管行之有效的前提。换言之,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行为也应具有可诉性。而且,要进一步规定行政监管者对违规监管行为诉讼的法定程序。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制度的强制实施是制度存在的保障,执法效率将左右监管效率的高低。丰富监管者的执法手段,增强对违法行为查处的力度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的基本保证。
总之,只有认清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足,正确树立监管理念,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敢于监管、善于监管,依法监管,确保市场的公信力不受侵害。通过适度监管,充分发挥市场效用,促进市场逐步壮大,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迎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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