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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在法律上给证券经纪人的概念做了界定,但证券经纪人隶属于谁,还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笔者从我国现状出发,结合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所处的阶段及经验,对我国现阶段如何规范管理证券经纪人进行了深入探讨,以期为证券经纪人的规范管理提供一些现实和具体的建议。
一证券经纪人的界定
最新颁布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首次对对证券经纪人的概念做了界定。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此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经纪人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关系。第二,证券经纪人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过程中证券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一些服务,但法律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必须雇佣证券经纪人来开展证券业务,而是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经营方式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员做证券经纪人。第三,法律规定证券经纪人首先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其次,要和证券公司签定委托合同,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来开展业务,不能超越授权。
从目前市场实际状况看,证券经纪人就是在证券经营机构中专门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业务,其薪金所得与其所招揽客户资产额、交易量或产品销售量挂钩的市场开发人员。证券经纪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作为证券经营机构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通常称作客户经理;二是非证券经营机构正式员工的证券经纪人,一般称作居间人、经纪人、营销代表。但他们不是所聘用机构的正式员工,管理松散。其中,第二类证券经纪人未被纳入证券公司员工管理,数量多且规模庞大,存在诸多管理问题,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因此,本文所探讨之证券经纪人,在无特别说明情况下,专指各证券公司未纳入员工管理的自然人形态的证券经纪人
二我国证券经纪人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券商经纪业务竞争的日益激烈,经纪人制度作为争取客户与占领市场的一种竞争手段被越来越多的证券公司所采用。国内大部分券商都拥有了自己的经纪人队伍;通过经纪人开发客户、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根据客户的交易量给予经纪人一定比例的佣金提成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经营模式。经纪人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
经纪人制度实施以后,通过人员转岗、效益与业绩挂钩等方式使普通员工逐渐向经纪人转变,员工收入直接与交易量挂钩,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忧患意识都得到了明显提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经纪人制度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发展的确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不少证券公司在起用证券经纪人时,短期目标太明显,与证券经纪人自身业务水平、道德素质相比,更多地注重证券经纪人的客户资源,使得证券经纪人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经纪人制度的具体运作方式较不规范,呈现多样性。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证券经纪人相对来说又是一种较新的事物,对于证券经纪人尚无统一行为规范。这就使得各家证券公司在经纪人制度的具体实施中采取了各种形式,甚至在同一证券公司内部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经纪人与券商是否为隶属关系;经纪人是否享受或部分享受原有工资福利待遇;经纪人佣金提成比例的高低;券商对经纪人的业务支持程度;经纪人之间是否存在分工与协作等几个方面。
第二,证券公司员工实际业务水平与证券经纪人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一名成功的证券经纪人需要有全面的证券专业知识与良好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而目前国内证券经纪人主要是由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转岗而来,在知识结构、信息渠道、社会网络等方面都与证券经纪人的标准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第三,证券经纪人缺乏证券公司有效的业务支持,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实施是一项综合工程,不是只需要一批经纪人与一个分配制度;更需要证券公司从交易支持、专业培训到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以为证券经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很多证券公司对经纪人制度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认为只要实行经纪人制度就一定会促进经纪业务的增长与发展,而对证券经纪人缺乏有效的业务支持与必要的管理。从而使得证券经纪人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开展业务,在客户基础相对薄弱与普遍业务素质较低的情况下发展就极为困难与不均衡。这就使得证券经纪人与券商存在离心倾向,客观上导致了包括全权代客理财在内的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如何规范证券经纪人的管理
目前证券市场中经纪人制度实施的现状,亟待改善。但是条例却没有对证券经纪人的隶属问题,以及如何规范证券经纪人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来规范证券经纪人的管理。
第一,纳入员工管理,建立多层次的证券经纪人管理体系
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之间是一种关系。也就是说,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的业务合作关系。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是存在问题的,应当将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的关系改变为职务关系,即将证券经纪人纳入证券公司员工管理。此外,还要建立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自律组织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管和自律管理的管理制度。通过上述安排,建立起证券业协会负责制定、落实行业内经纪人自律管理要求、证券公司负责本公司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实施、监管部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进行监督的多级规范体系。
第二,建立证券经纪人资格考试和培训制度
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除此之外,各证券公司尤其是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制定并建立完善、统一的证券经纪人培训制度和培训体系,提高证券经纪人整体业务水平和合规意识。
第三,建立证券经纪人注册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
为加强证券经纪人管理,提高证券经纪人业务行为的规范性,应当建立证券经纪人注册管理制度,由证券业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职业档案,对证券经纪人进行注册管理。
第四,建立证券经纪人规范管理的保障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在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规范管理的同时,必将打破证券市场现有状态,使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承担更多的义务。要做好新制度与原有市场状况的衔接和过渡,消除新制度施行可能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就应当适当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增加管理制度的灵活性。一方面,对各证券公司新聘用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方式进行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在允许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对聘用关系存续与否进行双向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给予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一定的过渡期,鼓励其取得相应资格,维护市场稳定。
第五,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应当承担更多的监管、管理责任。
证券监管部门和追求将协会应该对整个市场证券经纪人动态进行紧密关注,树立综合监管理念,通过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相互竞争关系建立起相互监督体制,防止违规聘用证券经纪人的行为,特别是无证券经纪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挂靠其他证券经纪人名下从事证券营销活动。
第六,增加投资者的知情权。
证券经纪人薪酬激励机制并不能完全保证证券经纪人与客户利益的一致性。为防止证券经纪人以不正当手段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客户进行业务、风险方面的书面提示,使相关客户了解证券经纪人行为权限,知悉自身、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三者间利益关系;同时,证券公司要建立证券经纪人客户回访机制,定期对证券经纪人客户进行回访,增强证券经纪人业务的合规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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