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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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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风险

创业板市场是主板市场之外的一个股票交易市场,同主板市场既有联系,又在功能、定位上有所区别。创业板市场是解决新兴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多种思路中较为理想的一种,也是建立创业投资体系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促进科研成果商业化、工程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升级,形成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一大思路。但它又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所以在设立时要特别谨慎。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酝酿建立创业投资体系以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并一直进行调研、商讨方案、专家论证,成立了创业投资协会,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但时至今日,创业板仍未正式推出。何以如此?看来,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在加入WTO后金融领域将全面开放的大背景下更显突出了,风险度更增大了。这可能是障碍创业板市场推出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拟就创业板市场风险谈一点自己初浅的看法。

一、创业板市场风险的定性分析

创业板市场是有上市企业、投资者和风险三个层面的风险,而且与其他部门相比风险较高。上市企业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和经营风险;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投资理念不成熟引致的风险、投资判断失误导致的风险、价格风险和道德风险;社会层面的风险有市场运作失败的风险、影响系统性金融安全的风险和社会震荡的风险。这些风险的来源和性质是完全不相同的,有市场自生性的,有成长性的,有人为的,也有因创业板市场可能带给社会的冲击。我们应进行定性分析和区别对待。

首先,上市企业所面临的技术风险和经营风险,是市场经济特征的表现,是任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主体都不可回避的。可以说,这是市场自生的风险,只要市场经济存在,这些风险也将长期存在。市场之所以有效率,其动力来源是竞争。在竞争中,有追求到经济利益的可能,也有丧失其利益的风险。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人才和技术的竞争空前剧烈,技术风险和经营风险也就更加突出。企业不上市,同样也存在这些风险,上市并未使它增大,只不过使它更公开、更透明,有更多的人去关注它。这些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永远客观存在的,只能降低或减轻,却永远无法消灭。降低这类风险,要靠自身从工作的完善入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素质越高,工作越努力,这类风险就越低。所以又可把这类风险视作工作性风险,它来源于工作的不完善。只要充分挖掘工作潜力,其降低的空间是很大的。

其次,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成熟及判断失误导致的风险,属于成长性风险。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投资理念日臻成熟,风险意识加强,判断和驾驭市场的能力提高,风险强度是可相对减轻的,但这种风险就整体而言是不能完全消除的。目前我国投资市场上投资理念不成熟是不争的事实,投机性强,风险意识淡薄。笔者认为应对此进行认真反思。长期以来,国家一直在为投资者提供隐性担保。隐性担保改变了投资者对风险的看法,扭曲了投资者的行为,投资者只关心是否能从股票投机中获得高额利润,不愿成为企业的长期投资者,监督企业经营。既然这样,企业也就不懈于改善经营管理,只关心怎样从股市上圈到钱。国家为投资者提供隐性担保的做法,表面上减小了股市的波动,稳定了市场,但并没有减少股市的风险,只是将市场参与者的风险转移到政府身上,由此导致了资产质量下降和不良资产大量积累,这才是威胁经济体系安全的重大风险。其实,几乎每项金融活动都蕴含着个别风险,这种风险与营利动机相伴而行,往往成正相关关系,它不可避免也无必要去回避和消除。既然投资者选择了这样的活动,在期待收益的同时,就要做好承受损失的准备。只有这样,市场经济才可能成熟起来,投资者才能成长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真正市场主体。由此可见,国家取消各种隐性担保,促进广大投资者投资理念成熟起来,已是当务之急。而创业板市场的设立为此提供了一个契机,它可以通过更为市场化的运作让投资者深刻体会到“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纠正错位的投资理念。从这一点来说,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利大于弊的。至于由于判断失误导致的风险,在任何市场中都是难以避免的,即使付一点“学费”,也是成长的需要。随着投资者的日渐成熟,判断力提高,这类风险自然会降低。

第三,价格风险和道德风险就其来源而言,既有制度性因素,又有人为因素。价格上下波动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必然。创业板市场的某些制度如其入市门槛低于主板市场入市门槛、上市企业股权可全额流通(主板市场上为部分流通)以及不设涨跌停板制度(或涨跌停限制放宽)等等,这些制度安排给那些价格操纵者和浑水摸鱼者提供了较主板市场更为宽松的环境,从而决定了创业板市场的风险必然比主板市场的风险高。但这是由创业板市场的特定功能及定位所决定的,是适应高科技企业和良好成长性中小企业发展要求的,体现了创业板市场的必要性和意义。因此为了防范其风险而去改变某些制度安排,是不合适的。从人为制造的价格风险和道德风险来说,对市场的伤害力是最大、最致命的。人为抬压价格、披露虚假信息、暗箱操作等不道德行为妨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破坏了市场的透明度,进而会摧毁投资者对整个市场的信心。一旦投资者对市场丧失了信心,证券市场也就丧失了其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要降低这样的风险,就要尽力完善某些制度安排。

第四,创业板市场的社会风险是创业板市场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冲击,是较难把握的风险,也是创业板市场迟迟未能推出的原因之一。确实,在一个体制刚刚转轨、市场化程度不高、初步参与世界经济大流的发展中国家,一旦因为股市原因发生社会风险,后果是很严重的。但是,既已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为了提高竞争力,就要求产业结构提升并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而要求具备相应的金融支持系统。世界上有些国家的二板市场在这方面已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如果我国再按兵不动,不通过尝试在实践中学习,岂不更加落后了?况且社会风险的爆发不是突然间发生的,有较长时间的积累过程,是前述各种风险的总汇集。如果在前述各方面做好了工作,把技术风险、经营风险、投资风险、道德风险、价格风险都降低到最低限度,健全各项制度,防患于未然,也就无法形成社会震荡的大气候。所以,不能再顾虑重重,应尽快把这种“可上市”或“退出”机制建立起来。机制的建立是重要的,运作方面则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在探索中前进。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中小型企业正蓬勃发展,民间投资资金丰富,二板市场建立起来后,只要引导有方,运作方面应不会出现交投清淡问题。至于影响系统性金融安全的风险,加入WTO后因要执行国民待遇条款,即使不推出二板市场也同样存在。国家必须根据新情况做出新的金融制度安排以抵御境外游资的冲击。因此,笔者认为,在国家新的金融制度安排的框架内,加强对二板市场的引导和监管,二板市场对系统性金融安全可能造成的风险是完全可以防范的。不能因为加入WTO后风险度增大了,而妨碍二板市场的推出。

二、控制创业板市场风险的措施

1.要培育市场主体成熟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市场组织者和监管者应大力宣传“买者自负”的理念,使投资者懂得参与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通过各种宣传媒介使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的功能、定位及特点有较充分的认识,在入市投资之前就做好承担风险的准备,谨慎行事。政府应从隐性担保的立场后退,让市场决定投资者的命运。在此过程中,要特别强调进行风险提示。香港创业板市场的做法,可以提供借鉴。

2.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以“诚信为本”加强创业板市场的道德环境建设。由于上市企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且对其规模及盈利能力没有太高的要求,因此市场监管不可能以其营运及盈利情况为核心。为了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道德风险和由于信息不充分导致的投资失误的风险,市场监管的重点应当放在信息披露上,并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道德环境的建设,二是制度的规范。减信是实施市场规则的必要条件,是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础。要以“诚信为本”加强创业板市场的道德环境建设,提高各市场主体的思想素质,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当然,道德是种软约束,关键还要靠制度的硬约束。创业板市场要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企业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种报告;对于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如技术出售或转让、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等应及时通报。直到其披露为止。对于披露虚假信息,以不实陈述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要对行为人追究责任,严厉惩罚,使其付出惨重的代价。

3.建立严格的保荐人制度,让中介机构确实承担起责任。保荐人制度应是建立创业板市场的一顶重要制度安排。保荐人由中介机构担任。由保荐人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并全面承担推荐责任。保荐人在企业上市后一段时间内要担任上市企业的顾问,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督促企业履行有关义务。这样,一方面可以从国家直接组织市场的政府行为改变为市场自组织行为,政府从组织市场转变为只对市场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又能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信息广、熟悉市场运作等优势。由于企业申请上市经过一定程序的专业手法处理,有人担负保荐责任并督促企业披露相关信息,所以还能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上市企业的风险程度,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可见保荐人制度在控制创业板市场风险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一道防范风险的“防火墙”。因此创业板市场的组织监管部门对保荐人的资格认定必须严格把关,要选择那些有一定专业水平、人员素质高、有清白良好的业绩记录的中介机构担任保荐人,并制定保荐人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者应给于严厉处罚,以保障创业板市场的良好秩序。

4.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使监管显得更为重要。因此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还必须形成多层而多方位的监管体系,以维护市场秩序。企业要建立合理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监管。上市公司必须设有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确保公司遵守财务及监管规定;必须设立独立董事,成立由独立董事为主席的监察委员会,委员会应具备适当的权利及清晰的职权范围,等等。只有建立了合理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才能提高上市公司恪守本身上市责任的能力,减少上市公司的道德风险,确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在企业外部监管体系设置方面,应形成证监会、证交所、保荐人、社会公众等四层次的监管。证监会是制定规则、监控市场的最高层,其专门面向创业板市场的企业发展审核委员会将代表证监会把好市场第一关;证交所将履行主要的监管职责,根据监管制度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保荐人在推荐企业上市后的一定时期要担任顾问角色,帮助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监督其按规运行,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也具有监督职能,这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提供信息及媒体曝光来实现。

5.形成创业板市场主体的合理结构,防范潜在风险和防止因创业板市场导致对社会的冲击。创业板市场主体结构合理不合理,是关系到风险造成的后果能不能消化、会不会对社会产生冲击的大问题,不可等闲视之。投资者方面,创业板市场应以那些在投资于上市企业之前就有能力对企业的业务情况及所涉及的风险做出客观透彻评价的投资者(即专业投资者和充分了解市场的散户投资者)为对象,不鼓励对于高风险公司缺乏适当认识或主要受传言牵引的散户投资者参与市场。因此,应大力培养创业板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保险基金、风险投资公司等,使机构投资者成为创业板市场的中坚力量。当创业板市场主要由熟悉投资技巧的机构投资者来运作时,市场投机性将会大为降低,风险也将大为降低。上市企业方面,应更多地让属于实体类的高科技成长性企业上市,这些企业必须有实实在在的产品制造出来并有市场。这样做可以防止股市产生大量泡沫,从而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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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晓航,田璐。二板市场“买者自负”原则初探[J].投资与证券,2001,(3)。

[3]董辅礽@①。创业板市场的风险问题改革[J].投资与证券,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