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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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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管理

论文关键词:不良资产证券化(NPAS)风险信用增级

论文摘要: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技术之一,针对不同的风险来源,不良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有着不同的实现方式。各国市场环境、法律制度不同,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寻求符合我国市场的信用增级手段是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关键。

不良资产现金流与正常现金流相比收回难度较大,在回收金额、时间、速度分布上不均匀,且易受不良资产的构成、市场环境、借款人资信等因素影响。因此NPAS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高,鉴别信用风险来源,运用包括破产隔离在内的信用增级手段是NPAS的核心。

NPAS信用增级实现方式研究

(一)针对发起人破产风险的信用增级

发起人破产风险是指信贷资产的原始债权人发生信用危机、破产清算时,对信贷资产证券持有者受益产生的影响。特别目的载体(SPV)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一个特殊实体,它从原始债权人处购买资产池,并以资产池中的资产为发行标的向投资者发行证券,通过将贷款包真实出售给SPV,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消除,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从世界范围看,SPV的主要形式主要有公司型(SPC)和信托型(SPT)。

(二)针对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信用增级

1.基础资产池的筛选。挑选资产时最重要的原则是分散风险,通过对不同信用级别、期限、地区、种类贷款的组合,使单个资产现金流的不稳定性相互抵消,形成稳定的组合现金流。

2.超额抵押。考虑到违约损失的存在,为了提高资产的信用级别,NPAS中资产的“真实出售”往往是以一定的折扣进行销售的,具体表现为发行人在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时不支付全部价款,而是按一定比例折扣支付给发起人,剩余部分做担保,从而产生超额抵押。超额抵押的比例可以视贷款逾期率、违约率的历史数据而定。

3.优先/次级的分档支付结构安排。优先/次级是指在一个资产池中同时开展两类或两类以上NPAS的交易,按NPAS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先后次序划分为优先和次级两部分,先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支付给优先证券持有者,多余部分再支付给次级证券持有人,优先级证券持有人的风险由次级证券持有者承担。

4.第三方提供担保。在国外实践中,最简单有效的外部信用增级就是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归纳起来主要有政府、企业和个人担保等;其中,政府的担保作用尤为重要,政府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突出表现为它强有力的信用支持。由于我国信用体系比较薄弱,担保公司还没有为证券化提供担保的业务,个人、企业等外部担保在短期内很难形成气候,这更凸显政府担保的重要性。

5.对资产池提供保险。保险是资产证券化经常采用的信用提高技术。一般而言,对于资产证券化,保险公司可以提供6%-15%的保险,具体幅度大小,取决于评级公司的要求和资产池所要达到的等级。这就需要确定资产池中需要填补的信用风险金额,由保险机构对该部分缺口提供保险。国外通常是通过设立专门为资产证券化保险的专业保险公司实现信用增级,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市场机制。

6.建立储备金账户以平衡现金出入速度。储备金账户由剩余利息(指资产池的利息流入量减去支付给证券投资者的利息和证券化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后的余额)、提前还本、以及违约资产清算等组成,作为缓冲账户,能够吸收、储存多余现金流,补充现金流短缺,起到现金流蓄水池的作用,平衡现金流入在时间上的不均匀,保证稳定的现金流出安排得以实行。

(三)针对服务机构的道德风险的信用增级

由于SPV、投资者与服务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为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减少成本,在NPAS中需要构造对服务机构约束与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如要求服务机构签署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及处置计划要求、明确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服务费的支付方式等。激励机制的目的在于使服务商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一致,常用做法有对达到预期回收目标的服务机构提供分红奖励;要求服务商持有一部分股权持有次级债券等,将SPV、投资者与服务机构之间利益统一起来。

我国NPAS信用增级实例分析

(一)“东元”项目的信用增级措施

2006年12月,“东元2006-1重整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人民银行批准后开始正式发行,作为国内市场上首批非银行金融机构NPAS产品,“东元”的信用增级措施如下:

第一,基础资产池筛选。“东元”项目入池资产共有1526户,2113笔不良债权,总本金余额为62.68亿元,截至封包日本息合计金额为91.60亿元,资产中87.25%为有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比例很低,仅为12.75%。第二,实现了“风险隔离”。“东元”项目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的方式,利用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特征,实现了“风险隔离”,中诚信托为该不良贷款证券化项目的受托人。第三,保留从属权利。该项目证券划分为7亿元优先级和12亿元次级重整资产支持证券,前者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并在发行结束后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后者由发起人东方公司持有,次级证券在优先级证券清偿完毕前不得获得信托收益并不得转让。第四,超额抵押。“东元”项目中以本息合计金额为91.60亿元的不良贷款为基础,共发行优先、次级债券19亿元,其余部分作为抵押。第五,建立储备金账户及流动性准备金账户,提供内部流动性支持。该项目信托专用账户下设收支账和准备金账。准备金账户包括三个子账户:储备金账户、流动性准备金账户及费用报酬准备金账户。这三个账户分别用于补充现金流分配或费用的不足金额、补足优先级证券利息的不足金额以及补足税收与规费、登记托管机构报酬等相关费用的不足金额。第六,制定严格的《服务商手册》。为了更好地调动服务商的积极性,在《服务商手册》中,明确了对服务商的奖惩机制和更换办法,以保证不会因为服务商的工作质量而影响投资者的权利。

通过以上信用增级,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该产品中优先级资产证券评级为AAA级。

(二)NPAS信用增级实施存在问题

第一,没有设立SPC,采用SPT实现风险隔离。我国《公司法》对发起人人数和资本最低额要求限制了SPC在我国设立,另外,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发行机构还没有设立SPC的能力。从发展的角度看,仅仅SPT模式还不能完全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要,SPC作为证券化专业服务公司,可以购买多个银行的打包贷款资产,组合成新的分散化的资产池,从而更好的分散风险。第二,只有内部增级,没有外部增级,没有真正实现分散不良资产风险的目的,没有发挥政府担保在起步阶段的重要作用。第三,保险机制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设立专门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保险的专业保险公司,无法通过对资产池进行保险来进行信用增级。

完善我国NPAS信用增级体系的建议

提供法律上的支持。资产证券化对一国的法律、会计和税收制度有特别要求,目前,我国还缺乏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政策环境和制度安排,在很多方面存在操作性障碍;调整信用增级方法以适应现有的法律。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信用增级方法还需与国内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接轨,因此国外现有的许多方法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才能运用到国内;完善市场环境。应尽快在全国成立专门性的NPAS担保机构,健全商业保险制度,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外部信用增级,应拓宽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群体,引导基金等集合投资机构进入NPAS市场,增加不良资产证券的流动性,真正分散不良资产在金融机构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彭惠.NPAS的交易结构分析[J].金融研究,2004

2.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