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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信用交易的一种,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在我国即将推出融资融券业务之际,通过对国外成熟市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的研究,通过借鉴和参考发达国家市场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与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提出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融资融券;发达国家;风险控制
融资融券业务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减轻投资机构因短期资金脱节而形成的市场抛压,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但融资融券也放大了风险,应因地制宜,加强风险防范,结合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融资融券运作模式。
一、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在给证券市场带来活力、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也给市场及投资者造成风险。概括起来有以下风险:
1.客户信用风险
在融资交易中,可能会面临客户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甚至强行平仓后所得资金不足偿还融资的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
2.引发股价剧烈波动的风险
有可能发生一些客户利用融资对某只股票进行集中炒作而操纵股票价格。证券市场存在越涨越买、越跌越卖的特征,尤其是在股价出现大的回落时,往往许多融资投资者无法补足维持保证金,此时证券公司只能进行平仓处置,从而在短期内形成证券市场的强大卖压或买压,产生助涨助跌现象。
3.业务规模风险
券商为了得到不菲的佣金收入,将尽可能地做大业务规模,放大了风险。一旦超越自身风险承受控制能力,不仅不能增加利润,反而会带来巨大的信用交易风险和损失。
4.资金流动性风险
融资融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一旦资金向客户融出,客户不能到期归还本金,证券公司又无法融通新的筹资,就会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5.强行平仓引起的纠纷风险
证券公司在对客户强行平仓后证券发生大幅反弹的情况屡见不鲜,造成证券公司对平仓时间、平仓范围、平仓顺序、平仓时机等纠纷风险。
6.投资者对趋势判断错误的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有可能造成过度投机,从而增加系统性风险。
7.扩张信用规模的金融风险
信贷规模扩大,如果控制不力,有可能推动市场泡沫,引发系统性风险、动摇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发达国家融资融券风险控制
为了有效地防范风险,发达国家都采取了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客户资格限制
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限制:在美国,进行信用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是已到合法年龄的自然人。日本的信用交易的开户比较严格,一般由总公司或分公司经理亲自与客户面谈或做家庭访问审查无误,并在开户申请书上详细记载面谈情形后,才可以开户,且日本证券商对于客户资格还设有消极条件,即女性顾客除有显著职业、地位、收入(如医师、律师、会计师)外,都拒绝其信用交易,野村、日与、大和、山一等四大券商完全拒绝女性信用交易。除女性限制外,对于未满20岁的未成年人及超过六七十岁的退休老人也在拒绝之列。台湾地区对客户资格限制方面要求投资者必须为年满20周岁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台湾地区法律组织登记的法人。
2.券商资格限制
美国对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商,规定其持有客户有价证券商符合对外负债总额与流动资产比率维持15∶1,开业未满一年者该比率应维持在8:1且净资产高于25000美元的条件,就具有办理保证金交易的资格;日本只要证券商的自有资金比率大于120%即可办理。计算公式:自有资本/风险性资本(市场风险+交易对象风险+基础风险)>120%;台湾对券商资格限制方面把券商分为两类:一是少数具有营业许可,而大部分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许可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公司净值新台币2亿元;经营有价证券经纪业务2年以上;最近2年结算有营业利润和税前赢利;最近3年未受台湾证管会停业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处分;最近3年未受交易所停业或限制买卖的处分等。
3.融资融券的限额管理
在美国,每个账户中的融资额度的基本标准是由美联储确定的,一旦美联储规定了最低保证金比例之后,融资的最高限额就是交易总额与借方账户中保证金之间的差额。日本的信用交易实际上被证券金融公司所垄断和控制,政府行使监管职能的大藏省,只需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额度,就可以实现对信用交易规模和总量的控制。台湾地区规定,单个证券公司对单个证券的融资不应超过10%,融券不应超过5%,对客户的融资融券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金的250%。
4.融资融券标的限制
证券质量和价格的稳定性会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美国融资融券的标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场外柜台市场交易很活跃的证券。第二,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列名单上的证券。日本对信用交易的证券则局限于在第一板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即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且股利回报率比较高,同时经证券主管机关指定。台湾对融资购券的限制条件:必须是在第一板交易市场交易的证券,要求上市半年以上,每股净资产高于面值,且必须是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证券;每股净资产高于面值;设立时间应该在五年以上;实收资本在新台币两亿元以上;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没有累积亏损;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税前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者最近五个会计年度税前净资产收益率在3%以上。
5.保证金监管
美国的证券公司在业务操作中保持50%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但是会在账户维持比例上增加0-5%不等。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对市场的研究判断,相应提高初始保证金比例,通常也在5%左右。日本大藏省从1970年到1980年保证金比率共调整过37次,1987年股灾时曾达到70%,1991年后降到30%。台湾地区的保证金比例视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的涨跌幅度进行逐级调整。其保证金比率分为个股和整户维持率,每天按照市价分别计算,无论是个股还是整个信用账户不满足维持保证金的比率,都需要补足保证金或者证券。
三、我国融资融券风险防范
1.客户资格限制
在融资融券初期应该借鉴日本的做法,限制不适合融资融券的投资者进入,尤其是一些风险承受能力差、收入低的投资者。但随着融资融券逐步发展成熟以及我国金融体制的逐渐健全,借鉴美国模式,完全建立在市场意愿的基础上展开。
2.券商资格限制
借鉴台湾模式建立融资融券金融公司,允许部分创新类券商直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既要控制风险,更要体现公平性,部分券商暂时没有获得融资融券的收益,可以获得由委托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买卖佣金收入。
3.规范授信额度
确定单个客户授信限额,根据客户抵押证券的价值和信用等级规范相对合理的授信额度,防止信用额度过度膨胀,防止操纵市场。
4.重视标的证券的资格管理
从制度上屏蔽业绩差的和股权结构过分集中的上市公司,避免股价的大起大落而带来的标的物风险。考虑到和股指期货的相关性,应优先选择样本指数的指标股和成份样本股。交易所可以根据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情况变化,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清单。
5.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应集合专业人才对抵押资产进行定价分析,从而减少券商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参照美国、日本的经验,提高信用交易中对抵押证券的定价能力也是吸引客户、增加盈利的重要保证。
6.建立严格的融资融券存管制度
借鉴美国证券存管经验,将用于融资融券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建立融资交易账户,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账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交易结算资金采取第三方存管制度。
7.建立完善的账户体系
借鉴国际上通用的二级账户托管体系,明确融资融券业务法律关系。
8.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实时监控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客户债务价值及其比例的变动情况,当该比例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通知客户补足担保物。当客户不能按约定补足担保物,维持担保比例触及平仓维持担保比例时,及时向客户发送平仓通知,并启动强制平仓,并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等予以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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