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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形势之下,应更加认识到宪政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宪政在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其一方面可以为市场经济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必要的制度保证,另一方面也可以克服和弥补市场经济的盲目性等弱点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关键词:经济危机宪政宪政的经济功能
在当前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形式下,各国政府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来对本国的经济加以扶持,以期最大限度地缓解此次危机对本国的冲击。我国政府也不例外,从央行降息到降低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以及其他举措,无一不体现着政府对于经济的正面干预和引导。这些措施作用的有效发挥,使我们再一次清晰感受到了政府宏观调控对于市场经济的不可或缺,同时也对宪政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宪政的经济功能有了更进一步的思考。
对宪政的理解
C•H•麦基文在《宪政古今》中指出,“宪政有着亘古不变的核心本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限制;是对专政的反对;它的反面是专断,即恣意而非法律的统治”。我国学者童之伟认为“宪政亦称民主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保障人权为宗旨,按照民主、法治原则和方法运作的政治形式”。而张千帆则认为,所谓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的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从以上可以看出,更多的是从政治的层面去理解和阐释宪政,但事实上,宪政的经济功能也是不容忽视的。当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归属于上层建筑,其与经济基础之间的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是得到普遍认可的,但宪政与某种具体的经济形式之间的关系,比如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如何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证明,宪政与市场经济之间都存在着毋庸置疑的相互关联。理解宪政,经济角度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
宪政与市场经济的实质契合
(一)平等权的实现
在前宪政时代,政治的等级结构决定了社会的等级秩序,身份的贵贱决定着主仆依附关系,整个社会呈现出金字塔式结构特点,根本谈不到所谓的平等。而宪政时代则要求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的权威得以充分的体现,因而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其所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尤其是作为诸权利之首的平等权更要毫无异义的得以充分实现,这是宪政国家的重要标志。
之所以说市场经济与宪政国家一样要求平等权的实现,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要义所决定的。市场经济的主要调节机制是竞争,而公平竞争的前提是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的平等身份的获取以及经营过程中各项经营权的平等实现,否则开放、有续、理性的大市场就难以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势必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因而说市场经济与宪政国家一样需要私权利主体的平等权得以充分实现。
(二)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
宪法从其产生之时起,就承担着一个最根本的使命,那就是限制公权力以保障私权利,或者说使公权力和私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一定程度的平衡。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国家,必然是充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私有财产权利的国家,因为财产权构成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并进而构成整个人权的基础,为公民个体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权力限制和干预的领域,为公民个体制约政府权力提供了最有效的手段。18世纪中叶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曾经这样形容财产对人的神圣性: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来,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闯进这间门槛已破损的房子。
而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和保障,因为市场经济要求产权界定清楚,产权关系明确,实现产权关系独立化,承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可以设想如果私营企业等经营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又怎么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三)对法治的需求
市场经济要求法治,这一点当然已经是毋庸置疑。无论是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资格限定及权利规定,还是对各类主体经营行为的规范,无一不体现着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而宪政的重要维度之一便是宪法得以良好实现,宪法的良好实现则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试想如果一国宪法都无法得以实施,那么何来法治所要求的良好社会秩序状态,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说,法治为市场经济和宪政所必需。
(四)对有限政府的需求
有限政府是英国哲学家洛克政治理论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观点。所谓有限政府,就是要求对政府滥用权力的倾向不能听之任之,应该用法律的手段把政府的活动和职能限制在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上,迫使政府去保障而不是去分割人们的基本权利,从而有效地防止政府专权。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另一个重要维度,基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需要,宪政要求宪法赋予政府以一定的权力,但“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会使人腐化”,为了避免政府权利的滥用所导致的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宪法明确赋予政府权力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其权力界限,即有限政府。
至于市场经济,虽然自由竞争是其主要调节机制,但市场带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因而需要政府的适度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但如果政府干预过多,则会阻碍、限制市场经济的正常有续运转,因而强调政府的干预必须“适度”,同样也是要求政府权力的有限,即有限政府。
金融危机形势下对宪政经济功能的分析
面对金融危机,我们不由自主地把目光投向政府,希望政府能够采取有力措施来缓解乃至化解这场危机所带来的所有威胁和不利,而宪政之下的政府也当然以此为己任,这也是宪法之所以赋予政府以相应权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凯斯•R•孙斯坦在《市场经济与社会正义》中谈到“一部好的宪法可以为点燃经济发展和民主改革之火起到重要作用”,毕竟不能否认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乃至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就如同恩格斯所言:“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
(一)为市场经济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必要的制度保证
市场经济要求有相应的政治体制与之相配套,否则就可能半途而废,因为任何一种经济运动,总是要在一定的政治形态的包容下才得以展开。马克思主义在分析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运动时指出,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必然要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生产关系,并有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作为支撑。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政府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而稳定的社会环境则是宪政的应有之意。除此之外,良好的市场机制必须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平等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人格,否则市场机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就无法发挥出来。而自由、平等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确定下来以保证其稳固实现,这自然是宪法乃至宪政不可推脱的职责所在。
(二)克服和弥补市场经济的盲目性等弱点所带来的弊端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经验证明市场是有缺陷的,需要政府的干预来弥补。市场的缺陷来自市场的失衡,这是由市场均衡条件的不满足决定的。这种不满足“主要包括公共产品、外部性、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不确定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而这种不满足又不是绝对的,这就决定了政府的干预绝不是要取代市场的地位,“而是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为基础,改变市场失衡的条件,引导市场走向均衡发展”。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由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推动的。这其中主要有两种作用机制,其一为“看不见的手”,也就是市场机制;其二为“看得见的手”,即一定社会共同体的规范,即规范机制,宪政就是一种最为重要的规范机制。市场机制和宪政共同推动并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事实上,“宪政制度与市场制度是互补性的制度安排,宪政秩序的确立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有效距离,公正、透明和有权威性的宪法规则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基本的和有效的游戏规则”。
虽然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他指出“在市场的自发秩序之下,当每个人为追求自己的目标而努力的时候,他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着趋势向公共利益。政府不应过多地干预经济,应当放任经济自由发展,依靠市场自发协调”。但历史却证明,单纯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会产生诸多的弊端。比如美国早期奉行古典自由主义的政府观,即“最好的政府就是管事最少的政府”,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却给美国上了严肃的一课,而当时的美国政府因权责不对称,也表现得无能为力,按照罗斯福的说法是“人民望着政府,但政府却转过脸去”。后来罗斯福按照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的“国家干预主义”理念所展开的“新政”取得的成功充分表明了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不可忽视的地位所在。
总之,全方位阐释宪政,充分认识宪政在国家经济活动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在当前经济危机的形势下更加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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