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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内容摘要:小额信贷致力于为低收入人群和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为解决许多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存在的贫困问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法。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小额信贷模式,但发展比较缓慢。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借鉴国际经验提出了政策建议,最后展望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小额信贷释义
小额信贷是指对低收入的人群和微型企业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小额的贷款、存款、汇款、小额保险及其他方面的金融服务,它包括在农村和城市进行的小额信贷服务。在世界各地实行的小额信贷模式有多种,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孟加拉的格莱明乡村银行、印尼的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等。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包括正式的金融机构、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以及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
小额信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孟加拉国,主要是为了满足穷人的信贷需求,贷款对象仅限于穷人,额度很小,无需抵押。自创立以来,小额信贷受到了穷人的热烈欢迎,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小额信贷的发展演化经历了四个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的农户小额贷款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微型企业的小额贷款,进一步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追求商业可持续发展和贷款覆盖率为目标的小额贷款,目前,从国际范围来看,多元化模式的小额信贷正逐步融入正规金融体系之中。
小额信贷在国际上的迅速兴起反映了对金融扶贫的思考,由于较高的操作成本和贷款风险,以及贫困人口的信用度极低,传统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对低收入阶层提供贷款。为了弥补这种对贫困人口金融服务的缺口,许多国家的政府和国际发展机构建立了诸如国有的农业发展银行这类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并通过其发放大量低息的农业、扶贫贷款。由于政策、项目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加上对吸收存款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这类金融机构的扶贫效果往往不尽人意。而小额信贷的产生改变了原来由政府直接给贫困户补贴信贷的模式,引入市场机制,由金融机构按市场规律运作。首先,从扶贫来看,小额信贷可以解决贫困人口资金不足的问题以及应付诸如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同时生产性的小额贷款服务还可以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创造收入,从而最终摆脱贫困。其次,从微型企业的发展来看,小额信贷可以为企业发展提供一部分初始资金,并提供长期的金融服务,较好的解决现阶段普遍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最后,从发展金融市场来看,低收入阶层、微型企业为扩展金融服务提供了很大的潜在市场。如果能找到比较好的降低经营成本,减少金融风险的方法,小额信贷机构就可以把金融服务推广到低收入阶层中的一部分,并能维持其本身的正常经营及利润。
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早在1993年,社科院农发所就引入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小额信贷,至今为止,小额信贷在我国已经有十四年的历史,但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总体来说不尽如人意。据调查报告显示,我国的小额信贷机构和项目已达到300家左右。比较大的机构和项目的覆盖面达到5000左右的农户,小的不到1000户,在这300家左右的小额信贷机构和项目中,能正常运行的不到五分之一。目前真正达到完全独立运作、达到财务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微乎其微。目前,这些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和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缺乏有利于小额信贷有效运行的外部宏观环境
长期以来,小额信贷主要被当作一种扶贫手段而不是一种产业或行业,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注册成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依法从事贷款和其他金融活动,也难以转成小额贷款公司或金融机构,只有部分小额信贷项目和机构得到了人民银行的允许进行试点,例如社科院的扶贫社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小额信贷项目。非政府小额信贷的不合法地位极大地阻碍了机构的健康发展。
另外,出于控制金融风险的考虑,央行政策对小额信贷机构贷款利率实行商业银行现行利率水平和基准利率四倍的限制,而不是根据市场规律来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这也对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二)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从管理体制来说,对小额信贷的行政管理约束是小额信贷发展缓慢的重大障碍。目前我国大多数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并不是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而是在实质上从属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例如政府办公室、农业局、扶贫办、妇联等机构。这一类小额信贷机构转化为完全独立机构的可能性很小,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在资金所有权、管理人员和理事会等方面控制住了小额信贷机构。
(三)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问题
小额信贷机构产权不清晰和治理结构不完善被认为是阻碍小额信贷发展的瓶颈。产权不明晰直接与资金来源有关。我国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或项目的资金基本上完全依靠国内外捐赠,以国际捐赠为主;贷款本金、运作费用、技术支持费用基本依靠捐赠和部分地方政府投入,属于社会公益资金。而社会公益资金本身就没有明确的产权所有者,更没有一个明确的主体能对这些资金的运用效益负责。
在治理结构方面,尽管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都建立了决策机构和监察机构,但大多流于形式,基本没有发挥正常作用。较普遍的现象是将行政管理方式直接套用到小额信贷的经营管理中,理事长由当地政府官员担任,秘书长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难以对小额信贷相关人员建立激励措施和控制手段,另一方面,也使得小额信贷资金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使得决策权和控制权集中在一两个人手中。一些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在治理结构上带有明显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特征,容易出现典型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四)小额信贷运作模式比较单一
小额信贷特别是实行的贷款模式比较单一,没有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机构和贷款模式,目前的一些金融产品、组织制度安排并不适合我国广大贫困地区的农户。小额信贷无法通过市场方式自动瞄准最贫困农户,这种瞄准需要特殊的工具以及支付相应的成本。一项实证研究表明,小额信贷的瞄准目标已从贫困户向富裕户偏移。其原因一方面是低收入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不足;另一方面是信贷员和中心主任在机构可持续性的压力下,倾向于贷给有非农经营项目的农户。
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前景
(一)小额信贷机构的性质要明确
小额信贷是扶贫、发展和改善农村及城市低收入群体以及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和发展低端金融市场的重要手段,而可持续的小额信贷能够实现可持续的扶贫目标,使更多的贫困人口和微型企业获得急需的资金,实现投资机会,增加收入,从而改善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问题。因此,从根本上来说,针对我国非政府小额信贷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根本要解决的是小额信贷的性质及目标定位问题。
造成贫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归根结底,是由于穷人缺乏控制资本的能力或者说现存的金融体系无法为穷人提供资本,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具有生存技能的人也无法完成自营活动。因此,解决贫困问题需要金融体系能够触及到真正的低收入群体,为他们开展创造收入的简单生产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并使他们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收入来分期偿还贷款。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贫困人口当中,还有一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存技能的群体,他们必须依靠政府的无偿的补助或一些国际扶贫基金的扶助,因为他们缺乏偿还贷款的创收能力,不能将对这一类特殊群体的扶贫目标混同于小额信贷的扶贫目标。
(二)多样化小额信贷的运作模式
目前,有必要对现存的小额信贷机构进行综合治理,一种方式是通过吸引私人资本或商业资本来改善非政府小额信贷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增强这些小额信贷机构在资金使用、贷款发放及业务发展等方面的透明性,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尽量减少政府干预,杜绝由于政府干预所形成的缺乏激励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将之逐渐培育成为独立的小额信贷机构。而针对小额信贷资金所有权不明确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专门支持小额信贷机构和项目的批发资金,通过成立一个全国范围的小额信贷行业协会或直接通过央行下设的基金会,统一向独立的小额信贷机构批发资金,同时可以制定较低的批发利率甚至在初期以贴息的方式运作资金,当这些小额信贷机构发展起来以后,再根据竞争的原则逐渐调整利率,同时也可以促进信贷机构之间形成有效的竞争环境;另一种方式是通过重组、联合来建立独立的、专业化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考虑到项目过于分散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在偏远地区可将资金集中使用,形成规模比较大的项目。
(三)调整关于小额信贷机构吸收存款的政策
吸收存款是小额信贷机构扩大覆盖面和规模的关键,也是小额信贷机构能够在财务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市场化运作的关键。国际上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都按照正规金融机构的模式运行,既吸收存款同时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是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的,存款、贷款利率差也比较大。而在我国,不仅贷款利率受到了央行政策严格的限制,而且小额信贷机构不允许吸收存款,这无疑使得小额信贷机构缺乏一种长期的财务上的可持续机制。如果我们希望将小额信贷机构作为独立的金融机构来运行,那么吸收存款就是维持其存续的基本保障,目前受这种政策约束所生就的金融机构是难以长期存续下去的。当然,在小额信贷机构发展的初期,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和避免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制定这样的政策无可厚非,但这从另一个侧面显示出我们的小额信贷仍然是一种政府扶持下的金融衍生物,因此,笔者认为,在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运行初期,其贷款资金来源可以依靠机构的资本金,以及批发资金或者央行的再贷款,在今后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适当开放其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例如存款服务,从而将目前的小额信贷机构真正转变成专门为低收入阶层和微型企业服务的独立的金融机构。
(四)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针对目前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应实行不同于普通金融机构的非审慎监管,对于非法集资的小额信贷公司坚决取缔,同时应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小额贷款的发放对象控制上,小额信贷即为低收入阶层和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其中主要是发放贷款,并且,贷款的方法并不需要任何的抵押和担保。据调查,目前我国有些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出现了贷款额度偏大的现象,有些信贷公司倾向于支持小型企业甚至中型企业,而对微型企业和农户不太感兴趣;其次,贷款过程中使用的贷款工具仍然是传统的抵押和担保贷款,少有信用贷款,这就使得小额贷款难以到达微小企业和贫困户手中,这与国家发展小额信贷的初衷是完全背离的。因此,央行在对这一类特殊贷款发放的贷款对象控制上应该制定一套有效的监控机制。例如制定严格审核贷款对象的范围和资质;利用批发资金和其他资源激励小额信贷机构严格发放小额贷款;正面培训和引导小额信贷机构向微小型企业和农户发放贷款等。
参考文献:
1.程恩江,徐忠.中国小额信贷发展报告.财经网络版,2006
2.凌华微.尤努斯叩门.财经,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