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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业混业和分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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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业混业和分业经营管理

摘要:长久以来我国金融业长期处于政府高度垄断之下,缺少外部竞争压力,金融市场效率偏低。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中,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欧洲、日本以及中国香港和台湾,都实行了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明显难以应对竞争对手的挑战。要想生存和发展,要想做大做强,我国金融业唯有积极应对,主动创新,不断提高金融市场运作效率。而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回归,作为国际潮流势不可挡,也必然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选择。

关键词:金融混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制度上市制度金融监管

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企业兼并、重组风起云涌,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品种不断交叉,金融各业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客观上,国际金融业已经走上了交叉发展的道路。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日本、美国等实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国家纷纷走上混业道路,混业经营体制逐步成为了国际金融业的主流。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还可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交易、兼并与收购、保险等,也就是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金融业务于一身。混业经营有两种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一个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混业程度最为彻底;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控股公司内部成立各子公司,分别独立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各子公司间设立“防火墙”,严防各业务间的“利益冲突”和“风险感染”,从而达到效率和风险的平衡统一。分业经营则是指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内以及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实行相互分离的经营体制。分业经营制度和混业经营制度各有利弊,其实行的绩效与一国特定的历史、经济阶段密切相关。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坚持分业经营制度。1993年中央政府在对1992年以来的银证经营混乱、乱拆借、大量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状况进行治理整顿的过程中,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明确了分业经营的思想,随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禁止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人为割断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随后几年,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国内,金融、证券改革不断深化,制度有所完善;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中国开始出现通货紧缩迹象;在国际,经济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明朗并加强。相应地,国内分业经营政策出现适度调整和放松。1999年下半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券商融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自6月16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提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实施有关券商融资的各项政策……”之后,8月下旬,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先后下发或转发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时至11月下旬,有关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以及直接发行债券融资的意见草案正在进一步讨论中,有望近期出台。这些融资方面的措施表明,曾被管理层严令禁止的银证分立的“隔火墙”已不再紧密,出现缝隙,我国金融市场出现混业经营趋向。实际上这一趋向不仅表现在券商融资方面,据《证券时报》11月9日3版报道,工商银行广州分行与广州证券正式签署了一项银行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投资者无需将资金从储蓄帐户提出转入保证金帐户即可从事股票交易,从而实现了所谓的“存折炒股”;自1998年以来,四大商业银行为实施债转股、处置不良资产、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先后成立信达、华融、长城及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尽管是一变通做法,实际也已横跨了银行与证券两个领域,无疑为银证加快混业经营准备了条件。

然而,金融混业经营面临许多障碍,混业经营可能引致最大的风险是银行资金大量流入股市,导致工业企业所需资金不足、股市泡沫严重,最终泡沫破裂,银行亏损严重,挤兑破产。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业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制度较为完善,尤其是证券市场包括上市公司良性运行,在有力的政府监管下,相应减少了混业经营的风险,显示出混业经营的最大优势。相比之下,目前我国金融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别不仅体现在监管方面,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病”。这样,就使我国实行混业经营面临巨大风险,也决定了改革必须有序推进,政策配套。概而言之,实行金融混业经营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国有金融制度不完善,实行混业经营可能引发较大风险。

(1)从银行来看,虽然“将专业银行变成真正的商业银行”的说法已提了多年,但是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离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还存在不小的差距。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分支机构自成体系,政出多门的现象禁而不止;没有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体系,不能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更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不健全,委托——机制形同虚设,在资金运用上存在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没有也不可能走出“一放即乱,一收即死”的怪圈。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银行将居民储蓄存款投入证券市场中就会很容易引起“道德风险”,也就是说银行通过这种地位可以只负盈不负亏,因为我国的银行是属于国家的,以国家信用为存在的基础,但国家对银行却无法完全监控起来,所以信贷资金在股票市场上盈利时还好说,如果亏损时最终仍由国家承担起大部分的损失。这样,银行只追求盈利最大化而忽视证券市场的巨大风险,便会加大股市泡沫和信贷资金的风险。

(2)从证券公司来看,与银行一样,证券公司也存在经营机制不健全问题,内部人控制现象极为普遍(由其国有性所决定,外部监管成本很高且效力有限),存在着追求自身利益尤其是管理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所以证券公司常常利用自己拥有的巨大资金实力在证券市场上“坐庄”,操纵股价,期望获得最大收益,由股票市场风险所决定这样做也隐含着巨大风险,因为股票价格尽管取决于投资者的预期,但是不可能脱离其实物基础,一旦过度背离,或者相关因素变化,股票价格的波动就往往难以预测,“坐庄”的机构也难以幸免于难,也就是“庄家套牢”,而经营者由于掌握着内部控制权而并不承担相应的风险。这样,即便允许证券公司从银行有限制的贷款,一旦证券公司将资金投入股票交易市场中,也肯定会加大信贷资金风险并加大股票市场的动荡。

其次,上市公司上市不转制,制度不完善,使证券市场和混业经营内生巨大风险。国有企业制度是病源,上市公司从改制到包装上市一直未有也不可能离开病毒母体,换言之,这个所谓的“新生儿手术”不干净,以后的发作便具有必然性。有人说,已经改制的上市公司,不仅没有改造国有企业,反而被国有企业改造了。实际上是一种认识颠倒,没有搞清因果关系。股权结构过于集中,上市公司就不可能摆脱“国有企业病”,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因为国有股东本身产权主体不清,没有解决委托问题,国有股东的大量控股延伸出去必然是国家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监督约束机制的进一步虚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权责形式化,出现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领导合谋现象,分散的大众股东及其资源被少数人控制并滥用,用手投票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同时流通股比例较小,大量法人股、国家股未能上市流通,通过证券市场兼并收购上市公司的用脚投票机制也有限,不能形成对经营者的改进压力。加之股票发行实行计划审批,壳资源稀缺,保壳、争壳是一种常见现象,上市公司不能优胜劣汰,经营者“败德”,企业效率低下成为必然。多数情况下,经营者会理性地选择随意侵吞国有资产,同时对外虚盈实亏信息,与证券公司合谋操纵股价,直至企业不能维持。审计等中介机构对此无能为力。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做出国有股逐步推出竞争性行业控股地位等决定,为解决上市公司制度问题,实施混业经营创造了条件。

其三,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有待提高。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均为国有,长期以来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一直不太重视,“重发展、轻监管”的问题一直存在。1990年以后,金融监管问题开始引起重视,监管工作有所加强,但多数仍然是合规性监管稽核,风险性监控不足,1992年以后的金融混乱成为必然。随顿,实施分业经营,加强了金融监管,维护了金融业的稳定。但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较低,各监管机构之间不能互相配合等上述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银行和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以及混业经营的挑战和趋势都使金融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提出更高的要求。而这当然需要一个不断探索和实践的过程,因而,金融混业经营也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参考文献:

[1]陈欣烨《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发展趋势分析》,北方经济2006年2期

[2]刘霖叶《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约束条件分析》,特区经济2005年11期

[3]周斌《混业经营中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当代金融家

[4]张强曾宪冬《金融混业经营监管趋势与制度缺陷》,巨潮资讯2003年11期

[5]姜业庆《金融混业之路究竟该怎么走?五大问题不可回避》,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