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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但从信用证本身的原理看,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只对单证作表面审查,不问货物,不管合同,给一些不法商人提供了欺作的机会。为了防止欺作行为产生,进出口商和银行可采取严格审查合同和信用证提防软条款、规范操作,严格审单、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正确缮制单据和文件等一系列措施加以防范。
关键词:信用证;欺作;风险与防范
目前,信用证结算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最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据国际商会统计,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占世界贸易的70%以上川。然而,信用证方式也有其缺陷,信用证下银行根据“表面真实原则”,处理的仅是单据,从而给欺诈活动造成可乘之机。
一信用证欺诈产生的主要原因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也叫跟单信用证欺诈,是指利用跟单信用证制度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和单证严格相符原则,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实际上不能代表真实货物的单据,骗取货款支付,或开立虚假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企图压价或骗取货物、质保金、履约金、佣金的商业欺诈行为川。造成信用证欺诈的原因主要有交易双方的主观原因和其它外在因素。主观原因主要是指交易双方不遵纪守法,不讲究诚信;其它外在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信用证本身的特点
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或任何其它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银行与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有三个特点,即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单据性以及银行提供信用。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就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根据银行惯例,银行不需要亲自询问单据的真实性、已装运的货物的真实性、已装运的货物是否已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由于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有关单证作表面审查,只要“两个一致”就应对卖方付款,对货物不予审查,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
(二)各国法律和惯例及单证格式不一致
由于各国目前对信用证纠纷、信用证欺诈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处理办法,而且由于信用证纠纷涉及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等问题目前尚缺乏国际性合作,国际商会的uC巧(X)对信用证欺诈也未做出明确规定,这样就使信用证欺诈的骗子们可以较容易地规避欺诈受害国的法律制裁。
(三)当事人不熟悉国际惯例
信用证业务包含众多环节,需要当事人了解相关国际惯例、法律和复杂的专业知识。由于信用证欺诈是由一些具有高智能和精通信用证贸易运作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人操纵的,如果当事人对某些国际惯例不熟悉、业务素质低下就会给欺诈者提供可乘之机。
二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在实践中,我们一般将信用证的欺诈分为卖方欺诈和买方欺诈两种。
(一)卖方常用的欺作手段
1.伪造信用证或随附的单据和文件。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是卖方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骗,可以是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是使用过期的信用证直接骗取银行付款;还有的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然后从银行骗取货款。
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另一种形式是伪造、变造信用证附随的单据和文件。即伪造、变造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假单据、假文件,如假提单、假保险单;或者通过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根据UCP以X〕的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其中提单是受益人主要的伪造目标。一种方式是通过伪造提单的内容,另一种方式是设立假公司,伪造假提单。在著名的1977年I刀n」B~案中,发货人就是通过伪造了一张载20,以刃吨糖的提单向银行顺利结汇,而实际只交货500吨,最后还酿成了重大外交事件[3]。
2.交货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付款的依据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要求,开证行必须对其或其指定人付款,而不是等进口商付款后再转交款项。这样就给卖方进行欺诈提供了有利条件。实践中,有些卖方提供的单据虽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但却提交假货、劣货或是所提交的货物数量、品质均与合同不符。在腼tedBank侧vCambri妙S样戒ing。犯dsCorp.案中,卖方用旧的、无衬垫的、发毒的拳击手套冒充新手套交货,向议付行出具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议付货款,致使买方蒙受重大损失叫。
(二)买方常用的欺作手段
1.使用作废的信用证和骗取信用证。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欺诈,主要指买方使用其明知已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涂改的信用证等作废的信用证进行欺诈。例如,伪造、涂改信用证的有关日期和有关条款等,或明知其所持有的信用证的开证、通知、提示及到期日期已过期,主观上故意欺瞒受益人。
骗取信用证,可以是开证申请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是他人骗取其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行骗。主要是买方编造交易事实的谎言或隐瞒企业经营不佳的情况来行骗。
2.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欺诈。软条款欺诈在法理上和法规上均没有统一的或权威的定义表述。一般认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也称为“陷阱条款”,它是指信用证中加人一些特殊条款,使受益人无法控制其执行情况。它赋予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使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可随时因开证行或申请人的单方面行为而解除,从而变相地成为可撤销信用证或银行付款责任不明确的信用证阁。信用中的软条款使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有关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
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很多,我们可将之归纳为以下几类:一是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也就是说,开证行或进口商只要不通知,信用证就无法生效了;二是限制性装运条款,如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时间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三是限制性单据条款,如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的样品相符;四是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比如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品检验才付款;此外,恶意申请人还常故意在信用证中规定相互矛盾的条款,使受益人处于两难境地,无法同时满足相关条款,申请人取得货物或保证金后反而指责受益人“违约”。
3.利用远期信用证进行欺诈。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文件,信用证项下付款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因而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证本身的这些特点进行欺诈。如利用远期信用证诈骗。由于采取远期信用证支付货款时,一般是买方先取货后付款,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存有一段时间,不法分子就利用这段时间,制造付款障碍,以达到骗取货物的目的。有的是取得货物以后,将财产转移,宣布破产;有的则是与银行勾结,在信用证到期付款前,将银行资金转移,宣布破产;还有的是欺骗进口商与其订立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然后要求银行为其贷款,骗取银行贷款等。
4.利用“1/3正本提单随船走”进行欺诈。提单作为进出口业务中极其重要的单证,是一种物权凭证,谁掌握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货物的控制权。在近海贸易中,航期大约在5天之内,而货运单据传运大约需要ro天,因而常会发生货到单据未到的情况,买方可能因无法及时提货而支付一定的额外费用。进口商为了提前提货,往往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条款中注明113正本提单随船走,213提单(正本)送银行议付困,由船长签发一张收据来代替这1/3正本提单。这种做法使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很大,因为只要信用证规定的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提货,其他两份自动失效。进口商可以不去银行支付货款就获得了货物的所有权,若进口商与船运公司勾结,将货物提前提走,或者如果以后他以银行收到的单据不符合他们的要求为由拒付货款,银行对此也不会承担责任,出口商就要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
三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一)开证行的防范措施
1.重视资信调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从风险角度来讲,做好对各当事人信誉了解至关重要。因信用证业务虽独立于实际贸易,但同时又以买卖合同为基础,因而开证行开证时应重视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与合作银行的资信、资力等方面的了解,尤其要认真审核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受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申请人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银行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了解业务的贸易背景,定期或不定期地客观分析客户的资信情况。
2.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信用证欺诈是种高智商的不法行为。在信用证欺诈中,开证、审单、承兑、付汇等重要环节都在银行运作,银行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实务中显得异常重要,对其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有效的防止信用证欺诈,国际结算人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这是防范风险的关键。否则,业务不熟练,对风险缺乏充分估计,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
3.规范操作,严格审单。银行应按照信用证业务的操作程序,规范操作,严格审核单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要严格遵守信用证交易的国际惯例,按照“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严格审单。大到字、句,小到标点、字母,都不能出错,否则就要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对于提单等重要的物权凭证,应多方核实其真伪。
(二)开证申请人的防范措施
1.对出口商做好资信调查。实际工作中,许多诈骗案件都是由于进口商对于国外客户资信情况了解不够所致。因而进口商在签定合同之前,要做好对出口商的资信调查工作,以降低风险。
资信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外企业的组织机构情况、资信情况、经营范围和经营能力。组织机构情况包括国外企业的性质、创建历史、内部组织结构、主要负责人及担任的职务、分支机构等;资信情况包括企业的借贷能力、资产负债情况、经营作风、商业道德、履约信誉等;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品种、业务范围、经营性质;经营能力包括客户每年的营业额、销售渠道、经营方式。
在实践中,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的途径有很多,如通过银行调查;通过国外的工商团体进行调查;通过举办国内外交易会、展览会、技术交流会等方式接触和了解客户;通过实际业务接触和考察客户;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提供的客户的考察材料了解客户;通过查阅外国出版的企业名录和厂商年鉴等了解客户的经营范围和活动情况。经过谨慎地调查,进口商应该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日后查询。
2.在信用证中明确单据条款。为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现象的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一些难以伪造的重要单据,如由知名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卫生证书等,同时对其他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等在信用证中提出明确要求,避免出口商利用信用证条款含糊、粗略的缺陷提交与合同不一致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骗取货款。此外,进口商还可以争取大宗、大额进口货物的迟延付款或分期付款,在收到对方的装船通知后立即通过相关机构核实,以防假提单。如发现欺诈,可立即请求法院启用“欺诈例外原则”阻止银行对外付款。
3.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和支付方式。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贸易术语是roB和CIF这两种。FOB价下,由买方负责租船,签订运输合约;而CIF价下,由卖方负责租船,签订运输合约。一般来说,在签订合同时买方应争取使用FOB方式,特别是在大宗货物进口时选用FOB价尤为重要。在FOB价下,买方可以选择自己信赖的承运人承接货物,基本可消除船运公司和出口方相互勾结出具假提单的可能性,可以有效防止签发不真实的提单,诸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提供虚假不清洁提单等。这样,买方掌握较大主动权,卖方很难实行欺诈。
除此之外,买方应该尽量争取采取远期付款方式,也就是在信用证中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汇票。这样当卖方欺诈行为暴露时,货款有可能仍未支付,买方就有足够的时间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
4.严格审核卖方所提交的各类单据。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
确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严格审查单据对于进口商来说尤为重要,它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时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发现在出口商恶意欺诈的情况下,可以单据不符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
5.制定严格的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当卖方发出货物已经装船付运的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去核实消息的可靠性,如果该船东是国际知名轮船公司并对此消息加以确认,一般是可靠的;若其不予理睬或许是皮包公司,则买方还应委托人在港口查询证实货源。通过调查了解船舶航运动态及相关货源情况,买方若认为有可疑之处即可提早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防范。
(三)受益人的防范措施
1.严格审查信用证,做到证同一致。审证是指当国外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卖方对开证行的背景和资信能力以及信用证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对。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合同开立的,其内容应该与买卖合同一致。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疏忽、电文传递错误、贸易习惯不同、市场行情变化或进口商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因此,往往会出现证同不符的情况。对此,出口商应认真审核信用证。
审证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这样一些方面:一是对开证行的背景、资信情况进行审查;二是受益人要配合银行对信用证的真伪进行审查;三是依据合同仔细审核信用证的内容。
首先,出口商应该慎重选择开证行。开证前,出口商应委托业务往来银行对开证行的资信进行调查。如了解进口国的经济金融状况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一般做法,对一些不熟悉或资信较差的开证行,出口商应要求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资信良好的银行对该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加以保兑。
其次,受益人应当与通知行密切配合,认真审查开来的信用证,除了表面真实性外,还应核对密押或印鉴,如有疑点应及时查询,未核对前不要轻易出运。
第三,受益人要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
严格审查。特别是对重要条款要重点审核,一旦发现内容有出人,应尽快与进口商联络进行改正,直至“证同统一”,以利制单结汇。同时,在对信用证的内容进行审核时,要严防“软条款”信用证。首先应当注意出口合同的拟订,因为信用证条款往往是根据合同开出的。如果合同条款规定得周密详细、无懈可击,则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减少;其次在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审查,一旦发现软条款,应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与买方协商,要求开证申请人改正,坚决不接受软条款。
2.正确缮制信用证下随附单据和文件,以防开证行拒付。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付款的依据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关键看其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近年来的调查表明,大约50%跟单信用证下的单据因与信用证不符或单据之间表面不符而被拒收。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应严把单据质量关,在认真审核信用证的基础上,严格缮制所有单据,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避免出现单单不符、单证不符的情况,确保收汇安全。
总之,作为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双方,在追求最大商业利益的同时,不仅要遵纪守法,按原则办事,讲究诚信,同时也要提高警惕,利用各种方式防范信用证欺诈。在出现欺诈时能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或者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时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需要信用证的各有关当事人,特别是买卖双方和进出口方银行以及各国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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