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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制和农机安全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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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制和农机安全体制

作者:王峰沈修祥单位:涡阳县农机监理站

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第四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文件依据

(1)《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07]14号)。依法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业务,搞好安全检查。建立健全与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进行年检以及使用仿造、变造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08〕118号)。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责任。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工作的合力。农机部门要认真做好拖拉机登记和年度检验,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农村道路安全防控网络,严厉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县乡道路要完善防护设施和提示标牌,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积极主动会同公安、农机等部门认真做好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各项工作。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从源头上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各地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对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出行问题的调研,并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研究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的治本措施。要认真总结和借鉴一些地方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采取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税费减免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公共交通。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研究解决公路安全隐患和县乡道路交通管理力量不足等问题,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具体方式

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组建“县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安全监管中队”。人员配置: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选派两名有执法资格的正式干警,分别任中队长和副中队长;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选派十多名有执法资格、素质较高的人员,其中两人分别任指导员和副指导员。办公地点设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警务车辆和装备由县级公安部门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人员隶属关系、经费供给渠道不变。县级编委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予以批准后实施。

涡阳县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实践成效

2010年2月,涡阳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强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上道路农机安全监管新机制。一是成立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二是经县编委批准,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设农机安全监管中队(简称警监中队)。三是要求公安、农机、安监等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协调与配合,本着“为民、高效、廉洁”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农村道路交通秩序良好、安全畅通,确保农机安全生产。2010年5月,涡阳县警监中队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涡编【2010】5号文件批准成立。2011年7月27日上午9时,涡阳县警监中队举行成立揭牌仪式。涡阳农机中队的成立标志着该县农机安全管理又迈上一个新台阶,对提升全县农机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涡阳警监中队成立后,根据职能对上道路的拖拉机进行分类管理,针对辖区内拖拉机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及时开展农机生产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2010年8月初至12月底,中队共查处农机车辆及驾驶员各类交通违法2770起,查处并督促农机车辆年检570余台,补办驾驶证及行驶证430余套,道路上农机事故同比下降25%。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该县的拖拉机驾驶人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观念得到明显提高,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观。与此同时,涡阳县被农业部授予第二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荣誉称号。

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机制完善

(1)县级公安机关、农机主管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和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保安全信息沟通。同时,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树立安全生产大局意识,共同努力,完善公安农机联合执法机制。(2)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要本着“为民、高效、廉洁”的原则,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以人为本,廉洁执法、文明执法。(3)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强化安全监管职能,对农机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队的执法需要保障运行工作经费。(4)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的农机监理人员统一着公安协警服装,接受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受理被检查农机的牌证管理行政许可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