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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现状
自1863年世界第1条城市轨道交通在伦敦建成通车以来,城市轨道交通便因其占用土地和空间少、运输能力大、运行速度快、环境污染小等优势而成为备受推崇的理想交通方式。我国内地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历史并不长,但发展势头十分迅猛。我国内地第一条城市轨道交通于1969年在北京投入运营,1997年我国仅有4座城市拥有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总里程100km.截止到2013年5月,我国内地已有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深圳、南京、重庆、长春、武汉、大连、沈阳、成都、佛山、西安、苏州、杭州和昆明17个城市开通了64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总里程达到2022km(不含磁悬浮)。北京(456km)和上海(434km)的城市轨道交通里程已经居世界城市前两位(第3位为伦敦402km)。最近5年,我国以每年新建270km的速度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2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典型问题
我国第1条开展环评工作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是北京地铁复八线(1988年)。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数量短时间内急剧上升,在改善城市交通状况的同时也给环境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规模庞大、复杂、综合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诸如振动、噪声、电磁、地下水、景观等环境影响接踵而至,环境影响评价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2.1报告书良莠不齐,质量有待提高
2.1.1对于项目建设内容与规划环评不符的部分,不进行环境影响比选,只做定性分析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但到具体项目环评时,大多都会出现如线位偏摆、车站(和停车场、变电站)等位置移动、敷设方式变化(高架改地下、地下改高架)等与规划不相符的情况。目前,大多数项目环评均以提供地方规划部门同意变化的意见为依据,而不是从线位变化产生的环境影响角度确定选线选址的可行性。
2.1.2对主要环境影响问题不进行环境方案比选,而是服从建设单位的要求对于以高架形式穿越城市人口密集区的项目,声环境现状已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要求,且治理难度大,而许多城市在轨道交通项目评价中,认为只要控制了工程自身产生的环境影响即可,不考虑环境功能现状的情况很普遍,报告书不针对主要的环境问题进行线路选线或敷设方式的比选。
2.1.3减振降噪环保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不足
1)减振措施存在的问题。每一种轨道减振措施在不同频率范围和不同测试位置,会有不同的减振效果。无论何种轨道减振措施,均为高频减振效果优于低频减振效果。在各种轨道减振措施中,厂家标称的减振效果,因未注明适用的评价量、频率范围、计权网络、测量方法、测点位置等与减振效果直接相关的条件,导致引用时存在诸多问题。一般情况下,厂家标称的减振效果均优于实际应用效果。另外,同一种减振措施也有很多设计因素对减振效果有重要影响,报告书中未提出相关要求,只是泛泛地提出减振措施的名称。
2)降噪措施存在的问题。目前,报告书对采取降噪措施只按高度给出降噪效果,未分析采用不同材料和结构形式对降噪效果的影响程度,可能会出现实际效果与环评要求不符的问题。
2.1.4公众参与内容针对性不够目前,在评价单位公示的报告书简本中,对评价范围内的环境影响敏感目标没有明确显示,很多调查是在网上公示报告书简本的同时或更早时间开展,在公众未充分了解工程产生环境影响的情况下,公众参与的可信度不高。在公众参与样本分析中,对直接利益相关、间接利益相关和非利益关系的数量和比例不进行统计分析,无法判断代表性。对于可能存在振动敏感设备的大学、科研机构、计量机构、电子和光学设备生产商、医院等单位,应在规划环评中调查其单位意见。
2.2环评导则不够细化,相关技术支撑尚待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导则》)于2009年4月1日实施,它是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环评的主要技术依据,对规范环评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4年多的运用过程中也发现了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2.2.1噪声和振动预测中存在的问题
1)噪声和振动源强。噪声及振动源强是声、振动环境影响评价中非常重要的基础数据,《导则》未给出典型线路、车型的噪声和振动源强参考值。目前,对噪声和振动源强的选择随意性较大,评价单位不重视类比监测,大多数报告书采用的源强未给出充分、合理的依据。在实际的评估过程中,发现噪声和振动源强的取值,部分项目偏于保守,部分项目认为随着车辆和轨道结构的不断更新,源强取值偏小,同类项目源强的取值差甚至高达8dB,直接影响了噪声和振动的预测结果及措施应用的合理性。
2)环境振动距离衰减问题。环境振动的衰减与距离、地质条件、频率等有关,《导则》仅给出了一个对数关系的回归公式。一方面公式的表达形式与环境振动衰减的经典理论有一定差别(如环境振动近场和远场的衰减差异、振源频率特性的影响等);另一方面《导则》未给出典型地质条件的回归常数参考值,这可以采取类比监测确定,但是由于评价单位的不重视和专业水平、仪器设备所限,大多数单位的惯用做法是基于早年的少量资料偏于保守取值。
3)振动评价中建筑物振动衰减量的问题。《导则》的建筑物振动衰减量范围过大,造成实际使用的随意性较大;建筑物的分类不够细致,且与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建筑物分类不一致。在对《导则》的修订过程中,建议参考该标准的建筑物分类并考虑不同建筑物(结构和基础)的振动衰减特性,提出更细致的建筑物振动修正值。
4)声屏障、振动防治措施效果问题。《导则》给出的是无限长声源和声屏障的插入损失预测公式,这与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另外,《导则》未结合风亭特点给出消声器降噪效果的计算公式,虽然给出了部分减振措施的减振效果,但是其评价量为未计权振动加速度级,与环境振动的评价不一致,因此给许多管理人员和评价人员造成很多误解,实际人们所关心的地面环境振动的减振量低于《导则》的减振效果。
5)古建筑振动的评价问题。应充分理解《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的内涵,其适用对象只是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与外国相关标准相比,极其严格,不应扩大其适用范围。对于优秀历史建筑、风貌建筑、近代建筑等非文物古建筑应按照新近颁布的GB50868—2013《建筑工程容许振动标准》评价。
6)与地方相关技术规范衔接的问题。2012年4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地方标准《地铁噪声与振动控制规范》,其预测结果和控制措施原则与《导则》存在较大差异,在评估中存在尺度不一致的现象。建议《导则》在修订过程中进行对比分析。
2.2.2二次结构噪声问题相对于传统的噪声和振动问题,二次结构噪声在环评领域是一个新的分支。《导则》虽然于2009年就给出了二次结构噪声的预测模式,但是由于其不计权分频特性以及评价单位的不重视、专业水平和仪器设备所限,到目前为止,二次噪声的预测和测量一直是流于形式,未科学地按照《导则》规定的方法评价。相关的行业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标准》,在测量方法上描述不够清晰,并存在一定缺陷。
2.2.3地下水问题应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点和新颁布的《地下水导则》要求,弱化工程建设对区域水量和地面沉降的评价,分析可能影响地下水水质的施工环节,强化施工期的防治措施、环境监理等评价内容。
3对策措施及建议
3.1加强对评价单位的培训和日常考核目前,评估的报告书行业特征很明显,相关行业的评价单位,其技术方法较好,预测水平相对较高,但对环保对策及措施的考虑上比较薄弱,环保系统的评价单位情况则相反。环评是一项多学科的综合性工作,造成这种行业色彩浓厚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环评人员大多数是通用型(专业性水平不高)人才,对其进行的专业性培训欠缺。另外,环评机构资质考核应与报告书质量挂钩,建立环评单位日常工作考核制度。应建立联动机制,将评估时对报告书的打分情况反映到评价单位的考核记录中。
3.2尽快立项修订《导则》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更新相关标准规范,评价因子根据更新的标准规范对应调整,声环境、振动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监测方法、预测评价等内容与附录的预测模式对应调整,尽快开展噪声和振动源强数据库、地面振动距离衰减回归常数数据库建设,对振动预测模式中的参数做进一步的明确或调整,规范古建筑振动评价对象和预测内容要求,优化二次结构噪声的预测模式和方法等。
3.3尽快开展验收数据库建设“十一五”期间,我国建成并开通了50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但目前验收的只有10多条,且大多数验收监测单位由于不熟悉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和要求,监测数据错误很多,更谈不上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使得本行业的各个环境影响情况还是仅停留在理论预测数据阶段。应尽快开展验收数据库建设,与环评预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或开展其他形式的专项研究工作以验证环评预测数据的可靠性。
3.4加强与城轨行业及相关科研机构的沟通一方面及时了解行业的发展情况,另一方面尽量充分利用行业的技术手段及科技能力解决评估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使环境影响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3.5借鉴外国标准近10年来,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颁布或修订了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环评的标准、导则、指南、推荐做法等,建议《导则》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吸收其先进经验,在借鉴时应考虑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筑结构和环境现状等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异。
作者:谢咏梅杜蕴慧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