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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模式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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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模式探索

在教育审批、招生计划等方面由于统一管理,在高校专业课程设置、招生计划确定和收费标准制定等方面,学校缺少自主权,各种行政管制依然繁冗,目前“条块分割”“齐抓不共管”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高校甚至在经费保障方面都存在问题,一些政府行为存在着严重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高职教育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政策法规建设落后。当前我国实行的依然是1990年10月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虽然对高校教育质量的地位、作用做了明确的阐述,但是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概念性的诠释较多,而相关具体措施较少,没有评估的相关细则。总体上,在这方面的相关法规尚需完善。

高校自身对教育质量的保障乏力高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短视化严重,仅从学校的利益考虑,扩大招生规模,而忽略长远发展,自身教育质量保障措施乏力。一是教学质量管理系统不合理。当前高校教育质量管理结构主要为“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院(系)———教研室———教师”,侧重于对教师的管理,而忽视对学生的管理。同时,在对教师的教育质量评价中,没有将学生纳入评价的主体。二是教育质量信息反馈不畅。没有建立起通畅的信息反馈机制,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领导间缺少必要的交流与沟通。三是缺少制约和激励机制。由于“教育产出”本身的难以量化性,许多高校没有建立与教育质量挂钩的岗位目标责任制,使得一些教师人浮于事,缺少教学动力。同时,由于学校自身教育质量绩效的缺失,没有实施类似国外的“高校清退制度”,只有准入门槛,没有退出门槛,也使得高校把主要力量放在如何扩大招生规模上,无心教育质量的提升,从而导致高校规模越来越大,但是质量参差不齐。

“行业”在监管中没有发挥作用要想保障好高校的教育质量,就必须使高校、行业、政府间形成合力。但是我国相对于其它国家,高等教育受政府行为的主导性较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行业协会的作用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美国、英国等国家的教育质量监督行业协会都与政府相脱离;对整个高等教育行业实施客观的“第三方”监督和管理,有权对高等院校作出评价,从而影响国家对这些高等院校的资金投入,影响到高等院校的生存。例如:美国的高等教育资格与教育质量机构评价办公室(HEA)是一个民间组织,拥有每年审查全国性和地区性高等院校的权力,并且每年对各高校的教育质量进行“排名”。英国的第三方组织———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总署(QAA),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校的教育质量数据评价信息。在我国,主要有高等教育协会组织、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学历认证中心、教育交流会、高等教育学会等行业组织,但是这些机构全部为“政府主导”,隶属于政府的“事业编”序列,并没有真正担负起教育质量监督与信息的职责。

构建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模式的措施

(一)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并完善教育质量服务机制要明确政府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服务”理念,既要保障政府的不“缺位”,又要保障政府的不“越位”。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高等教育的规划与指导,从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角度出发,制定好相关的规划和计划,做好政策帮扶、标准制定和信息服务。提高高等教育“准入门槛”,引进高校的“清退”制度,对教育质量较差的高校取消办学资格。建立高等教育基金,对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给予经费奖励。另一方面,在高校专业课程设置、招生计划确定等方面给予学校最大的自主权,减少行政管制,把高等教育的发展交给市场,还权力于高校,减少直接行政命令的干预,变直接管理为间接调控,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激发高等学校提高教育质量的积极性。第三,要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对《普通高等教育评估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减少概念性描述,对高等教学质量评价的具体办法与标准进行细化、量化,为高等教育质量评价提供操作性较强的措施。

(二)推进高校“教育营销”,健全教育质量管理系统高校要树立“教育效益”与“教育产出”的理念,在市场化的环境下,大力推进“教育营销”,将教育质量作为自己的品牌进行建设。突出不同高校间教育质量的同一性与人才培养方面的差异性,找准品牌的突破口,做强做大自己最擅长的某一教育领域,逐步形成教育行业权威,使学校能够在多元化教育格局的今天,依托优质、特色,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一方面,要对教育管理系统结构进行优化,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增加教学投入,保障教学质量。对传统的金字塔形的“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院(系)———教研室———教师”管理结构进行完善,引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工部(处)———院(系)———学生班———学生”,形成“二维矩阵管理结构”。将学生纳入教育质量评价的主体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作用,共同对教学行为进行监测、执行和评估等。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的沟通与反馈。建立“学生———教师”“教师———学校”“教师———教师”“学生———学校”的立体式信息反馈机制,在学生中设“信息员”,在教师中设立“督导员”,向学校的教学质量管理部门反馈教师教学活动情况,积极开展听课、评课、说课等活动,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第三,要建立制约和激励机制。加强“标准”建设,可以借鉴国际上的IS09000认证标准,将其引入我国的高校教育质量保障领域,对相关指标进行严格规定,使我国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在高校内部应实施绩效竞争机制,将教育质量指标进行细化,分配到各个部门、每个教师,对于较好完成责任目标的教师和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从薪酬、福利、晋升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打破“平均主义”的铁饭碗,最大限度激发教师的主观能动性。

(三)做好第三方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好行业对高等教育的监管作用借鉴美国的HEA和英国的QAA等相关经验,在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学历认证中心、教育交流会基础上,加强专门面向高等教育质量的行业协会建设,提高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赋予行业协会更高级别的权限。作为“第三方”组织,由行业协会负责高校教育质量的绩效评价,督促学校实施更加严密的教育质量“全面控制“”目标控制”和“过程控制”,对教育行为进行监督,客观地公布相关信息,对全国高校的教育质量进行排名,给学生、学生家长、社会提供借鉴,服务好高校的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学生的实验实训和毕业指导。努力构建“行业协会+高校+政府”的“三位一体”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模式,让行业协会协调高校与政府的关系,组织指导学校的办学实际活动,进行大纲、课程的设置与编写,向上担好政府的参谋,向下服务好高校,搭建招生、就业与提高教育质量的纽带,最终成为我国当前高等教育改革的助推剂。总之,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中存在着保障主体单一、高校自身教育质量保障乏力、“行业”在监管中没有发挥作用的问题。而在未来的发展中,高等教育正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演进,高等教育的发展也将更加多元化、开放化,高校与高校间的教育竞争更加激烈。在这种形势下,只有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教育质量服务机制,健全教育质量管理系统,做好第三方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好行业对高等教育的监管作用,才能够从根本上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模式,促进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

作者:侯宝森单位:河北经贸大学艺术设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