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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公安部明确提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先后经历了加强和深化两个阶段。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载体,是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有效举措。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构建完备的公安执法制度体系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构建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建设专业化的执法队伍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保证。
关键词:法治公安;执法规范化;执法制度;执法责任
一、我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两个阶段
自2008年9月7日公安部党委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执法规范化以来,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全局性、基础性和长远性的战略部署,被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全力推进。迄今为止,我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加强阶段——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加强阶段是从2008年至2012年十八大,该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2008年9月7日,公安部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了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思路,揭开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序幕。在同年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提出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三项建设”,即“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2008年11月12日,公安部印发《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要求。2009年3月10日,公安部印发《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总体安排》,进一步细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要点和具体责任主体。2009年10月28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次对公安机关主要执法流程,做出较为系统全面、明确详细的规定,为公安机关的各类执法实践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导和参考。2009年12月9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会,推广江苏南通市公安局以标准化管理推进执法规范化的经验,以推进执法标准化管理为抓手,进一步推进全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化阶段——以建设法治公安为总目标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化阶段自十八大以来至今,该阶段的总体目标是建设法治公安。建设法治公安这一总体目标的提出,标志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始推向深入,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2013年8月15日,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进一步细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措施、责任主体及主体责任。在2014年的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上,公安部提出“四项建设”,即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2014年12月21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2015年1月27日,公安部印发《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2015年2月17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公安机关管理服务和执法工作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从完善执法办案制度、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执法责任制、人权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系列改革举措。2016年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其中指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要着眼于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的执法办案体系、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有力的执法保障体系,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要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执法监督,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二、当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基础,是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有效举措。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转型,社会结构和执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与之主动适应。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安执法活动既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又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水平。在警务实践中,警察的职能、任务和价值都是通过形式多样的执法活动予以体现。现代政治理论认为,秩序是在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规则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同时需要由相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开展执法予以维持。依法规范执法是实现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保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下的警务制度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程度最直观的反映。换言之,警察的执法水平直接体现出一个国家的民主水平[1]。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进一步深化党对公安工作的正确领导,进一步深化法治公安建设,进一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以最直观的方式实现国家对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承诺。有鉴于此,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我们在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2]。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3]。法治公安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直观地体现了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践行者、推动者、保障者,警务工作法治化水平直接关系职责任务的依法履行和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宪法、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事关政府法治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要更好地发挥公安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生力军作用,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因此,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
(三)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载体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按照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总目标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公安机关的职能,科学界定公安机关职能范围,优化公安机关内部组织体系,强化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当前,我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七大任务包括:一是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二是创新社会治安治理体制;三是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四是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五是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六是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七是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我国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主要聚焦的三个方面:一是着力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提高社会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着力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从政策上、制度上推进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举措。三是着力建设法治公安,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4]。这“七大任务”和“三个方面”的公安改革内容,均需要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予以协调推进,方得使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因此,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载体。
(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应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的有效举措当前我国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期、群体事件频发期和对敌斗争复杂期。一方面,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因素相互交织,民族、宗教矛盾在有些地方相当尖锐,恐怖主义活动依然很猖獗,国际敌对势力和国内的民族分裂分子、“”邪教顽固分子等的破坏活动还或明或暗地时有发生,严重的暴力犯罪不断出现[5]。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日渐迫切,其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不断提高,进而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要求越来越高。此外,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错综复杂。治安、刑事案件发案数高位运行,并有上升趋势,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化、动态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互联网时代的社会治安涉及面广、影响要素复杂,面临着来自境外敌对势力蓄意破坏以及境内网络舆情、互联网政治参与快速发展等多种严峻挑战。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有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绝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或“违背自然”的努力[6],而是需要正义而健全的法律,以及规范有效的执法。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艰巨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复杂敏感的执法环境,公安机关必须以法治精神为基点,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程序正义为基本要求,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应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有效举措。
三、深化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构想
(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公安执法活动就是警察权力在具体警务实践中的运行。因此,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在于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既要科学合理地配置公安执法权力,又要规范地运行公安执法权力。公安执法权力配置和运行的价值目标是巩固政权、维护社会秩序、捍卫社会正义和保障个体合法权利。这也是警察存在的前提。同时应当看到,警察权力过于强大,会存在侵害个体自由权利的风险。这是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存在的一个悖论:一方面社会公众需要足够强大的警察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捍卫社会正义和保障个体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又希望警察的权力能够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以避免警察滥用权力侵害个人合法权利。这也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基本逻辑,即警察权力的运行,既应当保障警务效能,又应当对警察权力进行科学有效地规制。1.“权力法定”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基础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应当坚持“权力法定”。全面梳理准确界定法律授予公安机关在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警务活动中的各项权力,明确权力清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落实越权无效,对于公安机关超越法定权限的执法行为,应当评价为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2.“权利本位”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立场“权利本位”是与“义务本位”或“权力本位”相对应的法律观念。“权利本位”是指在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当中,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性的、起主导作用的。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立足权利本位就是要求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充分保障执法对象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虽然公安执法活动具有激烈的对抗性、即时性和武力威慑性,但是仍然应当将权利本位贯穿于公安执法的全过程。权利的发展有助于增进人与人的相互理解与尊重,构筑和谐而自由的社会关系,尤其是扼制强权的暴虐,从而促进人类的和平与进步[7]。3.“程序正义”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坚持正当程序是法律成为一门精细化科学的重要因素。法律程序控制权力运行进而使得其更好地服从于法律价值。公安执法实践中,警察权力运行过程中应当坚持程序正义的价值指引。不管是警察刑事职权的行使还是警察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唯有如此,才能确实保障警察权准确地服务于法律既定的价值,才能既充分实现警察效能,又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此外,对于严重违反程序,影响执法公正,侵犯个人重要权利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无效,并追究相应责任。4.“警务效能”是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的价值追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是为规范而规范,而是通过规范提升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的履职能力,提升警务实效。因此,完善警察权力运行机制应当保证警务效能的实现。警务效能主要体现在政权得以巩固,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公平正义得以彰显,个人权利得以保障。一方面要保证警察权力运行的时效性,即警察权的配置和运行必须保障警务活动得以及时开展。这就要求警察的执法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及时地对特定人员、特定物品及特殊事件采取行政、刑事措施或作出行政决定,及时行使指挥权、禁止权、许可权、命令权,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及时给予处罚或处理。另一方面,应当保障警察权力运行的有效性,即警察权力的运行应当保障警务活动有效运转,实现警务价值。及时高效的警察权运行机制不仅有益于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安全,更有益于管理者教育公众信仰法律。
(二)构建完备的公安执法制度体系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
1.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建设机制完备的公安执法制度建设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完善各级公安执法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对于公安机关内部已经实行的执法制度,应当进行清理评估,对于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对于新制定的执法制度,应当出具相应的合法性法律意见,按照相关程序备案。二是执法制度建设应当公开协商。对于一项新实行和制定的执法制度,特别是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制度,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意见收集反馈机制。三是执法制度的建设应当立足警务实战。在一项执法制度建立前应当充分考虑警务实战实际,充分征求一线警务人员的意见建议,以提升执法制度建设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建立健全的公安执法标准体系所谓公安执法标准体系就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而建立的符合公安执法的内在联系而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具体而言,以修订完善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为基础,完善公安执法标准体系,主要包括接处警标准体系、案件办理标准体系、证据标准体系、警务管理服务标准体系和公安内部管理标准体系等。以案件办理标准体系为例,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和相关业务警种可以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书和笔录等案卷材料的全国统一标准的国标推荐格式,确保案件质量。进一步修订完善公安执法标准体系,设立执法主体标准、执法行为标准、执法流程标准、执法场所标准、执法保障标准等执法标准的规范内容,通过明确执法活动的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岗位职责,执法内容及其边界,为公安执法实践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引。建立和完善科学、系统、细致、具体、完备的执法标准管理体系,明确执法实体标准、执法程序标准、执法主体标准,严格促进执法程序全程监控、考核记录、责任追究和履职激励等措施,形成完整的执法管理标准体系。
3.构建全面精细的公安执法流程公安执法程序的精细化实质是指执法流程动态控制、明确责任主体和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考核,通过公安执法程序的标准化、具体化和数据化,打造覆盖公安执法活动的全面系统的执法流程,予以规范,从而使公安执法的各个流程受到标准指引,精准控制。通过对公安执法实践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从而精细提炼出公安执法实战的各个流程,促进公安执法的标准化、量化和细化。在网上执法办案系统设计建设中,基于法律的框架和程序流程而设计,同时充分运用视频监控、大数据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等手段和方法,解决执法环节中的具体问题,促进公安执法实践中程序正义的实现。动态的执法活动需设置精细的流程化管理机制,注重具体执法活动的流程化管理体系,明确公安民警的联动配合和各自职责划分,针对不同情形、按照不同岗位细化执法的具体操作步骤和具体操作规范动作,绘制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
4.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安裁量基准包括制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治安行政案件裁量标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完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服务重点环节的操作规范标准。健全公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重点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执法警种和执法领域,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切实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正确实施,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问题,推进执法公正。公安裁量基准应当以合法、合理和科学为原则,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制定并完善符合地方实际的各类公安裁量基准。科学合理的公安裁量基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同一事项受到不同处理问题的发生。同时,结合规范的案例指导,省级公安机关定期汇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一步结合实际指导公安执法实践。5.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针对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加强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推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邪教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犯罪、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犯罪、金融犯罪以及社会公共安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户籍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及时出台制度规范。制定《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配套执法制度。坚持改革和立法相衔接。公安工作各项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通过立法实现改革设想、固化改革成果、保障改革进行。经常清理公安执法的各类法律依据,对于与上位法冲突的要及时修改,经实践证明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要及时修改完善,经执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执法规范要及时制定确立,符合条件的推动上升为法律。
(三)构建系统的执法管理体系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
1.设置专门的执法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各级公安机关一体化常态运作的执法管理机构和岗位,统筹各警种执法权力,整合执法监督力量,实现对整体执法活动的集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运行案件管理中心(室),全面应用执法管理平台,将执法工作中的“人、案、物、场所、卷宗”等核心要素有机融合起来,推动执法管理专业化和精细化。进一步拓展执法渠道,打造受众更广、传播更快、应用更便捷的执法公示平台,提升执法规范的效能。
2.推进公安执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依据、执法进度和执法结果,以公开促进公正。以群众满意为导向,充分运用调解案件和听证案件等典型案例的公开,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增强公安执法的透明度和说理性,提升社会对公安执法的认同度。建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信息化平台,在保障个人信息权利的前提下,提供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查询。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网上执法、管理和服务。
3.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将执法质量考评作为公安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取消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行政拘留数、发案数、退查率、破案率等不合理、不科学的考评标准,科学设立数量、质量与实际效能并重的考评标准,树立正确的执法导向,引导民警多办案、办好案;拓展考评范围,加强对执法重点环节、程序规范、执法能力等执法活动各方面的考评,增加民意导向,将其引入社会评价机制,纳入到执法规范化考核中,作为重要参考。形成日常考评、个案考评、审核考评、阶段考评、专项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动态考评机制,增强考评的时效性,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过失和过错。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办案的投入产出比。
4.夯实公安执法保障在公安经费、基础设施、执法装备、警力配置等方面提升保障水平,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撑。建立健全公安保障机制,是深化执法规范化的物质基础。公安执法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需要加大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投入,增加公安执法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人员编制等保障;细化完善按事权分类的分级保障机制。当前公安执法活动,既有属于各级地方事权的内容,也包括属于中央事权的内容,对于不同事权,需要建立完善由相应事权的级别的经费保障,确保保障的科学性。依法维护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是执法保障机制的组成部分,是推进执法规范化的不可或缺的法律保障。
5.明确公安执法责任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将法律赋予的执法职责细化分解明确到每个执法单位、每个执法岗位和每个执法流程。同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同时,问责机制须以法律为唯一之标准,而不应使责任追究裹胁于舆论之压力,避免“舆论评判”、“道德审判”,确保警察执法之权威,进而树立法律之权威。
6.健全公安执法监督系统全面的权力监督制约系统是警察权力在法治轨道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一是完善法治化的内部监督机制。法制、纪检、检察、上级公安机关等监督部门共同监督公安执法的行为过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办案执法的全程实施动态化、实时化监督。党委、政府、人大应当建立法治化的监督机制。二是探索建全司法监督审查机制。加强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执法活动的监督,不断扩大监督范围,建立健全符合执法实际的监督审查机制。三是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健全特邀监督员制度,大力推行公安执法的社会评议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推行公开透明执法程序,公安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都应公布于众。
(四)建设专业化的执法队伍是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保障
“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①加强执法主体建设是执法规范化的前提和保证。1.坚持完善执法等级资格考试制度,强化执法主体资格准入为配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动将公安民警融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逐步提升公安机关的法治话语权。法治审核人员应纳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资格准入。公安机关内部包括职责、级别、称谓、权限、警力配置等,要同警务运行、执法实践等相对应而匹配,力求科学而合理,从执法体制上保证执法规范化的实现。区分警种、区分岗位、抓住重点、划分层次,把基层公安机关作为工作的重点,同时对已有的岗位规范进行分解整合,去粗取精,制定出一套统一、便于操作执行和考核评定的执法标准和服务规范,并与执法方面的制度、规定相互衔接,互相补充,共同规范执法民警的言行,从而督促公安民警在实践中自觉提高执法服务的素质和水平[8]。2.以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加强新时期公安职业精神建设以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加强新时期公安民警的职业精神建设。首先要将理想信念融入到执法规范化建设当中。“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9]。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不仅要完善教育培训机制,而且还要完善制度保障体系。使理想信念融入到具体的执法制度、执法考评和执法活动中。其次,要积极开展践行职业道德教育。“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认识到不公不廉是最大耻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10]。”最后,要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融入执法队伍建设。即公安民警要具有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品格;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要有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要将清正廉明、无私奉献的职业操守内化于心,外化于行。3.完善实战的执法培训体系,提升公安民警执法实战能力。完善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机制。丰富教育培训的形式,全面推进实战案例教学,加强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办案场所使用、出庭作证、信息化应用、警务技战术、枪支使用管理等执法实战内容的培训。紧紧围绕日常巡逻盘查、疑难警情处置、警械枪支使用、常见案件办理、窗口管理服务等执法岗位要求,健全完善学练考一体化的实战培训体系,同时注重加强对公安民警使用执法信息系统和科技装备的专门培训,提高公安队伍执法素养和实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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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江伟 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