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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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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摘要:在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在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内制度基础上,于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政府信息公开在政治、经济、法学等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我国设置这项制度时间较为短暂,与美国、日本等国家还差很多。我国应通过学习其经验,联系实际条件,提出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在立法、实施、保障等方面找出点滴对策去修改和进步。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价值;发展现状;对策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

政府信息公开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前进而出现的,世界上其他各国相继建设这一项制度。1978年之后,我国的此项政治制度在公众权利得到发展的基础上产生,并在维护人民知情权的基础上得以实践。2015年10月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2016年2月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新规定。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述

(一)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法定机关组织依法主动将政府信息向公众公开或经申请而向特定人或特定组织公开信息的制度。政府在对其拥有的信息进行公布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去操作,主要有: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真实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可分割性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机制1.政治价值。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制度,其政治价值有:增强社会认同感;使运转步骤简单化,产生最大效益;优化公共治理环境。2.经济价值。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有突出的政治价值,在经济上的价值在于:(1)建立并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提高市场效率。建立这样的公开制度,首先,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组织可以根据政府公开的信息,通过有效合理的预期,安排自己的发展计划;其次,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就需要政策的出台,而政府信息在这一运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价值。(2)调整社会资源配置。政府公开的信息中蕴含着丰富的各种社会资源,这就极大程度上方便了社会上各种资源的互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3)营造公平自由的经济环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打破长久以来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对经济特别是市场的垄断,这样就提高了市场上各主体的平等地位,这种公平平等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3.法律价值。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带来政治经济作用,还产生法律影响,宪政文化方面是其主要表现。宪政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制为基础,共同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形态。政府信息公开将权力运作透明化,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保证公众知情权、参政权的实现。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条例》的实施,为打破政府机关对工作信息的垄断,保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一)法律规范不成熟我国的《条例》是部门规章,远不及外国的法律形式档次高,虽然它也推动了我国信息公开的发展,但其下位法地位无法改变,与法律的权威相差太多,表现出控制较弱。

(二)政府的信息公开重视程度不高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国政府机关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官本位与特权思想,忽视政府信息的公开,破坏国家民主政治,损害人民知情权,更严重者利用信息的优势地位,单纯追求自身的利益,这种思想观念上的落后,严重影响国家信息公开的进度。

(三)信息公开的范围模糊且没有统一标准我国对关于公共安全、第三人利益的信息不得公布,这与上文提出的第一项原则相矛盾,不公开事务没有明确地得到规定,信息例外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加之公开的信息多为形式上的、正面的,使民众没有办法明确公开活动中的义务主体和监督主体。另外,我国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地区各自制定条例,内容规范不统一,导致政府信息公开争议案件增多,加剧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矛盾。(四)监督救济机制不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我国的新生制度,信息是否实现有效的公开完全依赖于行政主体的自觉性,这就需要一系列的监督救济机制去完善。然而,我国的监督机制存在一些不足。首先,政府机关作为政府信息主管和公开主体同时存在,导致监督身份与公开身份重合。在救济方面,我国现存行政复议和诉讼两种补救方法,其发展之路坎坷。此项机制的落后,无疑是我国信息公开的一大短板。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

由于我国这项制度刚刚开始,通过对现有问题的分析,本人提出以下几个方面供参照。

(一)提高立法层级,制定专门法信息公开进程较好的国家在建设之初以法规或条例加以维护,当进步到必要的程度后用法律确定。日本的立法历程就是如此。我国《条例》的执行,积累了大量的工作实践基础,对制定全国范围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提供了巨大的资源支持。其制定需要注意的有:第一,主体范围的扩大;第二,不公开信息范围具体化;第三,限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权。

(二)重视信息公开,转变公开理念要使本制度全面实施,改变部门机关和民众的传统观念至关重要。要解决观念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转变其“官本位”旧思想,树立为人民服务意识,充分认识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公开信息是权力也是义务,这样才能认识到其重要程度;另一方面,对应的一方应强化政治参与意识和信息意识,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能够快速获得并有效使用政府的信息资源,才能使此项制度获得高效发展。

(三)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第一,使用排除法限定主动的规模。我国采取简要罗列,与美国、日本等国采用的排除法相比较,容易出现漏缺。我们可借用其他国家“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标准,并审查保密的内容,向社会提供更高层次的资讯。第二,明确保护的范围。我国在关于隐秘规制方面不太严谨,应准确限定各类特殊资料,这样就可以防止义务主体借用保密不对外,既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不恰当使用,也可以实现社会的知情权。第三,实施有限度公开政府信息,即对待情况特殊的政府信息有限地进行公开,可以部分公开与特定公开。对待综合性的文件,剔除不公开的信息,其余的应主动公开,对于需要高层次的信息应特别公开。

(四)全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在前文中提到重在对义务主体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民众的参与权。本文提供以下三条来完善:第一,使各行政机关进行自我监管,形成有效的内部责任制;第二,建立上下级机构的垂直管理,成立层次监督体制;第三,提高对媒体及社会监督的认识层次。新闻媒体与政府信息公开有机结合和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形成广泛而有效的全面监督,为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进步保驾护航。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制度,但政府信息义务主体处于强势地位,需要建立信息审查机制和设置复议前置对现有救济体制进行补充。当今信息时代,信息就是一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对政治的进步有着促进作用,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方面的价值最为重大,要想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的前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已是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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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庆风 单位: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