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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在法律制度创新中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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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在法律制度创新中的影响力

1信息技术法律制度创新的促进

这个阶段信息技术的作用愈发的明显,除了信息的收集和传递之外,更多的是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性的分析工具。互联网的应用开发也是一个持续的热点,电视机、手机、个人数字助理(PDA)等家用电器和个人信息设备都向网络终端设备的方向发展,形成了网络终端设备的多样性和个性化,打破了计算机上网一统天下的局面;同时促进了法律制度的亲民程度。

2信息技术对环境法法典化的推动

法典化离不开信息技术的强大动力,法典化的前提是法律制度的发展趋于成熟,而信息技术作为支撑手段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1信息技术促进法律体系化的进程

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在人类环境危机日趋严峻的现实困境下,几十年来获得了极为迅猛的发展,调整领域不断拓展,各种法律规范纷纷制定,已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种类繁杂的法律体系。但是,经过一段粗放式快速发展后,目前环境法又面临着各种法律规范互相割裂和冲突、法律体系不够和谐与统一的问题。如何实现环境立法的综合化、体系化,形成一个有机联系、和谐自洽的环境法律体系,是当前环境法进一步发展完善所必须突破的瓶颈。环境法如何因应挑战、继续进行自身的发展与完善,法典化能否成为环境法下一步发展完善的有效路径通过对法典化进行理论考察,以及对环境法的法典化问题进行多维分析,来探讨环境法发展和完善的可能路径。

2.2信息技术对法典化的意义

历史地看,法典化确乎成为了人类社会法制发展中的主要流向之一。对是否应当进行法典化立法的问题一直存在着巨大争议,反对进行法典化立法的声音一直伴随在历史上几乎每一部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围绕着是否应当法典化的问题所展开的各种论争主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理性主义立法观与经验主义立法观以及与人类的有限理性甚至非理性观的论争。理性主义立法观论者认为,只要通过理性的努力,法学家们便能塑造出一部作为最高立法智慧而由法官机械地运用得完美无缺的法典。经验主义立法观则坚持认为理性并非理想可靠的立法方法,只有经验才是实现完美立法的途径,靠理性支撑的法典编纂在法律实践面前必将暴露出其脆弱的非理性的一面。人的有限理性甚至非理性论者对理性主义立法观也提出了质疑和挑战,指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以及我们的事实性知识的永恒局限二是法典的统一性、普适性与法律调整方法和调整对象的个体性、灵活性之间的矛盾。法典化论者普遍认为,法典在其构成和适用上具备统一性和普适性的品格,使法律更具确定性和透明性。反对法典化论者则认为法典的统一性和普适性优势只是一种幻象,在丰富而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前法典的局限性将会原形毕露。三是法典的完备性、稳定性与静止性、滞后性之间的矛盾。这些问题都可以在信息技术时代给出一个相对满意的答案。

3信息技术对环境法未来发展的意义

环境法还是一个处于急速发展变化中的新兴法律部门,其调整领域尚没有完全划定、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还有待加强与深化,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也处于复杂多变的状态,调整方法也在不断探索、更新和改进。因此,尽管环境法已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在其飞速发展过程中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也确乎存在着很多协调性和逻辑性不足的问题;但是,制定法典并不是当务之急,现有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对各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来解决。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制定环境法典,无异于画地为牢、固步自封,限制甚至扼杀环境法的生命力与创新力,十分不利于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更会严重影响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的科学、及时、有效地对处理。今天我要报告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是,关于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这些问题都可以依靠微电子高效能发展、计算机多极化发展以及网络的进一步发展都会找到解决的方法和途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以及借鉴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就目前整个法律制度而言,知识产权法对信息技术的应用走在整个法律制度的前沿,如何更好的借鉴和学习也是值得我们去探讨的一个课题。

作者:毕兴华单位:河海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