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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在环境程序中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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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在环境程序中的综合运用

1我国环境标准制定程序存在的问题

关于环境标准制定程序,最重要的程序就是环境标准过程中公众参与程序。但是由于我国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并不是能够表达所有公众的意见,也不能准确的把握所有的技术指标,因此造成了我国环境标准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1.1环境标准的制定程序缺乏正确的价值判断

由于公众缺乏了解和沟通,信息不畅通,通常环境标准草案在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各大科研院所、大学以及相关企业起草。专家、学者依据科学、定量的方法起草。标准草案本应是客观、科学的,但在标准制定中常会出现以科学的名义隐含价值判断的现象。在我国,专家、学者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性不足和独立性不强的弊端。而且有些情况下,信息也不能完全得到公开,导致环境标准的制定主要以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而非人体健康,专家在政治压力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下制定的环境标准,其科学性值得怀疑。

1.2重制定、轻维护,缺乏规范及时的修订机制

在我国己颁布的环境标准中,由于时间和客观条件的变化,某些技术指标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而这些环境标准的缺陷和不足却得不到及时的修订,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我国许多比较重要的环境标准都制定于10世纪八九十年代,实施后长期没有进行修订。环境标准也缺乏公开性,也就不能对标准实施的效果进行及时评价。通过评价分析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为以后的标准修订和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量化指标的参考,很显然,我国并没有严格的修订机制。

1.3公众参与机制形同虚设

我国众多的法律法规中,虽然都引入了公众参与制度,但是都没有发挥其本身的作用。同样的在环境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政府环保部门往往担任起环境标准制定的主体,而公众似乎并没有扮演重要的角色。公众没有畅通的渠道去表达自己的意见,或者说,表达了意见却不能被制定主体所采纳,同时我国也没有明确做出针对环境标准公众是否能够提起诉讼的规定。PM1.5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雾霾现象肯定不是一天就出现的,而是经过长期的污染而无法从根本上改善而最终形成的。对于制定PM1.5的呼声不是在雾霾出现后而产生的,早在前几年,公众就要求对其进行监测并尽快制定相关标准。而环境保护部门一直在拖延,1009年开始征集公众意见,1010年仅制定了参考值,1011年开始二次征集意见,终于在1011年最终确定,但是全面实施要到1015年。究竟公众的意见有没有被有效的采用,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

2信息技术在公众参与完善中的具体应用

环境标准的制定程序中引入公众参与制度,以保障环境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我国环境标准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步骤不够多,参与的范围也不够广,参与的程度不够深,这就要求公众参与的力度要加大,范围要拓展,程度要加深。主要就是通过信息技术加强公众参与在环境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作用。

首先,环境标准的制定过程之前,要对社会公众予以公告,告知公众该项标准制定的意义和目标,同时对该标准背后所具有的相关物理因素要予以广泛的宣传。要通过相关的信息技术对公众进行相关的解释,让公众了解具体的环境标准,同时也避免媒体负面带来影响,而干扰环境标准制定程序的顺利进行。

其次,在起草单位对草案启动之前,通过网络等信息技术向公众征求对于该环境标准的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公众也可以自发的以个人或者是团体的形式向政府行政机构提出建立或者修改环境标准的方案。对上述两种信息的收集和资料的查询后,由政府有关机构组织相关部门予以研讨,经过专家论证以及相关重点问题的探讨之后,由政府行政机关作出是否制定该标准的决定。根据所要制定的环境标准的具体情况,编辑招标内容,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环境标准制定的草案。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行业研究所及协会、高等院校以及大型企业等事业单位都可以参与此活动。然后由政府机构对所选择的草案,进行讨论,通过之后在网上予以公布,征求公众对此草案的建议。政府机构还要负责将公众的意见进行汇总,并将意见传达给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可以召开“专家座谈会”,针对意见进行研讨,同时可以选出公众代表参加,听取他们的解释。最终,在反正论证之后,将草案予以确定,提交审批机关。

再次,在环境标准审批以后,要采取更为广泛的方式进行,充分利用新闻会、相关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该环境标准。既对环境标准进行了有效宣传,减少使用上的不便,同样还对后期环境标准的实施阶段起到了一个监督作用,保证环境标准顺利实施。

最后,在环境标准颁布以后,可以试行实施一段时间。在实施过程中,政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公众听证会。公众听证会能够架起公众和政府机构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也是公众参与的最好途径。公众听证会上公众和其他单位都可以对环境标准试实施产生的效果以及对自己的影响进行举证,口头和书面都可以,也可以进行辩论。对于重要的问题,利害关系人还能就重要事实进行交叉询问、辩论,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整个听证会,要做严格的文本记录,保障听证会的公正公开,公开听证会结束时,提供给公众。对于确实需要修改的标准,由起草单位进行修订,然后经审批,并向公众予以说明。对于没有问题的环境标准正式实施。

作者:赵琪文单位:河海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