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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际成本原则相背离会计核算一般是按照企业所取得资产所支付的全部价款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原则进行计价.但是增值税一般指纳税人在纳税后,价税分离,其成本只是支付金额的一部分,在现行税法要求下,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际成本原则相背离,其交增值税科目内容不完整,不能够代表企业所取得资产所支付的全部成本计价.以往的会计核算难以满足现行下税法的要求,会计核算难以理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企业由买方负担的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是企业付出的款项.
1.2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现行税法要求下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主要是通过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纳税申请表以及资产负债表揭示所纳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第一,在资产负债中,增值税会计核算是将企业购进的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在未抵扣前作为企业流动的资产而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揭示,作为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的一部分.而现行的会计处理是要求待抵扣进项税作为未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企业的负债,而这又直接的导致了资产负债报表信息的失真,没有与财务概念结构统一起来,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要求.而且在企业核算利润时,增值税没有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使企业对利润评估错误,企业整个利润不能够完整的体现出来,使报表无法准确的反映企业增值税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程度,以及企业实际的增值税税负情况,不利于企业财政的管理.第二,现行的会计核算实行的价税分离的模式,将企业所获取利润中增值税放在企业损益表中,这种直接导致增值税成为了企业获取利润负面的代表,违背了增值税充分揭示的原则要求,在应交增值税中没有详细的揭示,没有按照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明细表不能充分的反应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不规范、不合理,增值税明细报表的结构和内容不科学、不完整,不利于相关的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同时也不利于有关方面对企业财务的全面分析和了解,不能有效的掌握企业财务情况.
1.3会计主体间的信息可比性缺失现行实行的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导致会计主体间信息可比性缺失,在企业增值税收过程中,增值税和税率的征收率的相对比较稳定,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比例,是我国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行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在企业实施中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在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率却经常调整,导致出口企业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存在着差异,造成企业会计主体间信息的可比性存在矛盾.第一,出口退税率的经常调整,造成企业征税率和退税率的差额计算中存在差异,即使是统一销价情况下,也会产生差异,导致企业各项销售成本缺少了可比性;第二,出口退税率的经常调整,使同一企业对同一经济业务的计算增值税所采取的会计方法存在差异,导致信息缺乏可比性;第三,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该发票为获得认证通过,其存货成本中就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导致同一企业中的存货成本之间也存在差异,不具备可比性.第四,增值纳税人和非增值纳税人,其会计报表中的税收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都不含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性服务企业,其报表中各项条例都含营业税,二者之间出发点和核算的范围以及要求口径的不同都造成二者之间会计形式的不同,影响了两类企业的会计报表的可比性,同时使得两类报表之间合并缺少有效的基础和依据.
1.4税负有失公平、客观我国的税收收入与国际税收管理还存在差距,这主要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影响的,税收收入的稳定要在我国的国情发展下实施的,所以必须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政策.而在这个基础上,我国的税收管理是采取以权责发生制与收复实现制共用作为会计核算基础的,而这种税收收入管理模式在赊销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容易出现一些弊端,赊销双方之间容易出现一些不公平、不客观、不公正的现象,导致赊销双方税收负担大、标准难以统一等不利的影响.
2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原因分析
2.1现行增值税税制本身的影响增值税本身是作为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财务收入起着重要的作用,增值税能够有效的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消除投资恶性膨胀,稳定企业的发展.但是目前,现行增值税税制本身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导致增值税很难充分的发挥其自身的作用,而其一些弊端和问题对税收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2.1.1扣税凭证的不统一、不规范.我国的税收征收一般都是凭借国家专用的发票,但是对于一些无法取得专用的发票的企业则也可以凭借普通发票和购物发票,抵扣进行税额,这就导致税收征收过程中受到的影响大,税收征管的难度提高,使税收征管不能够高效、顺利的进行.
2.1.2税收的范围偏窄.增值税税收的范围窄,对于一些与货物交易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都没有纳入增值税增收范围中,而是直接征收其营业税,使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抵扣链条中断,降低了增值税的税收制约作用.
2.1.3增值税增收过程中减免优惠方式过多.如:直接减免,或者先征收后返回等,征收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增值税增收对象的自主性,加快增值税的应用和发展,但是同时也降低了增值税的效力,使一些偷税、漏税现象普遍发生.
2.2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影响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主要是财税合一,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发展受国家税收制度的影响较大,增加税会计理论不能够按照自身发展要求独立的进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增值税会计理论的应用和发展,而国家实施的税收制度,难以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得到应用和发展,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
3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主要措施
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税收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增值税体系机制也逐渐的走向成熟和稳定,符合我国现代化税收体系的发展和要求.目前,我国的增值税体制制度中海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增值税的发展,导致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不少的问题,针对目前增值税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改善其发展模式,坚持实行“财税分流”的会计核算基础模式,不断的完善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发展和社会经济体制发展的《增值税会计准则》,从而有效的解决我国增值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增值税会计处理质量,使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不断的正规化、合理化.从而更好的发挥增值税的优势,促进我国财务税收的发展.
3.1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目前,我国增值税坚持实行“财税分流”的会计核算模式,有效的提高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经济体制情况,积极的借鉴和引用国外一些先进的增值税收管理理论和核算模式,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完善我国增值税税收体系,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
3.2坚持“财税分离”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财税分离”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主要是将财务会计主体与税收主体相互独立,实现分离机制.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要明确财务主体与税收主体之间的差异,在对增值税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具体的结合增值税收税法要求,使增值税服务于税法税收,同时要考虑相关利益决策者的要求,使增值税会计核算能够在财务会计主体和税务会计主体的结合统一下,实现目标的协调统一.但是,从当前的税法要求而言,将财务会计主体与税收主体相互分离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所以,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混搭的会计核算模式.首先,财务主体要按照增值税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行准确的揭示和反映,提高财务主体会计的规范化.其次,税收主体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要求,规范税法计算准则,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适度的分离.最后,混搭的会计核算模式实施过程中税收主体和财务主体的倾斜程度应该结合会计核算准则,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科学的、合理的分离倾斜.
3.3明确“费用观”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财务分离”的会计处理模式下,对增指数的处理提供了多种处理方法,通过结合所得税的理念和方法,明确“费用观”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具体的处理上,结合所得税会计,增加“增值税费用”对增值税相关的科目进行具体的核算,同时明确明细账户的设置,明确企业企业费用和税费的各个方面,方面企业税费管理,提高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3.4对增值税会计准则加以研究规定结合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推行的新会计准则在不断的成熟和完善,通过充分的借鉴和引用国外先进的会计核算经验和理论基础,为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文献资源.如:美国会计准则的会计理论性基础就很强,但是,目前,美国仍然没有将增值税会计核算加入会计体系研究中,而我国,会计核算体系受到其影响,我国相关企业在对增值税理论的应用和实践过程中,缺少理论依据,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不完善,缺少理论支持.
因此,我国增值税会计体系的发展,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国情,从我国增值税改革历程出发,研究和探讨符合我国国情的增值税会计准则.提高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应用性,充分的调动和发展增值税的优势,为我国税收体系做出贡献.
作者:王晓霞单位: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