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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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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研究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涵

第一,忠诚。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特殊职业群体,作为一名法官,惟有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在法官岗位上捍卫法律的尊严,这是法官首先应具备的品质。第二,公正司法。法官是是非曲直的裁决者,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法官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处于中立、超然的地位,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廉洁自律。没有清正廉洁,就没有司法公正。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八不准”、《法官法》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院党组和人民的监督。法官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不能接受当事人的贿赂或吃请,不能私自与当事人接触,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不能隐弃证据,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不为金钱所诱,不为人情所惑,慎用权力,廉洁司法。第四,为民司法。法官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服务。法官要提升个人修养素质,办案要态度谦和、语言文明,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涵可以概括为八个字“忠诚、廉洁、公正、为民”,忠诚是法官职业道德的灵魂,廉洁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社会意义

第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充分履职尽责的客观需要。一名业务不熟、专业不精、技能不强的法官是无法保障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要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明、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必须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通过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坚守公正司法,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第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保持法官队伍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由于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使得法官成为某些人腐蚀的重点对象。当前社会出现了部分法官利用权力枉法裁判、索贿、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现象,这种现象危害整个法院系统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廉政方面出现的问题,深层次的原因在于道德信念,腐败总是从自我修养的腐化、职业道德的丧失开始的。第三,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思想。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协调各方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职能。法官只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才能在公正司法、为民司法上更好地履职尽责。第四,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才能保持人民法官良好形象。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和维护者,代表国家进行惩罚犯罪、解决纷争,只有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保证司法的权威。因此,必须加强法官道德建设,改变法官的不良职业形象,这样群众的满意度,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才能得到有效树立和维护。

三、现阶段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危机

(一)存在难以保障法官忠诚的危机。忠诚是法官职业道德的灵魂,如果灵魂都没有了,还谈何忠诚?依照《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的规定,还是体现了我国法官任职门槛较低,亦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官准入制度。在法官的任职条件中对法律工作经验的要求不高,对道德修养的要求也不具体。整个法官队伍人员(司法警察转干做法官,部队干部转业当法官,工人转干当法官,刚毕业大学生匆匆上岗做法官)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法官队伍对国家、对法律的忠诚度。只有懂法的人才会信仰法律,信仰公正司法,保持忠诚于法律的心。

(二)存在难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危机。近年虽然有《法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对法官行为的监督,但是还是有违背当事人意愿进行强制调解;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或委托人;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干预他人独立审判;擅自隐匿证据或泄露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现象发生。这些行为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司法的质量和权威。

(三)存在难以保障廉洁的危机。近年来出现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案、辽宁高院、广东高院的院长贪腐案,可以看出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法院系统,在廉政建设方面令人担忧。因受各种利益的诱惑,某些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履行职责时谋取个人私利,私自接受利害关系人的款待、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纵容家庭成员收受贿赂等行为。

(四)存在难以保障司法效率的危机。司法实践中存在某些法官在办理案件时无故拖延,超出审理期限未结案贻误工作,工作马虎大意、不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影响案件的正常审判。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五)法官的良好司法形象存在危机。司法实践中存在不按照有关规定穿法袍、或者法官制服、佩戴徽章;不按时出庭、随意的出入;审判时谈笑风生、玩游戏机等等。法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六)法官职业道德的奖惩监督机制不完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真正发挥对法官行为发生约束力的是《法官行为规范》、《刑法》等。由于法官操守标准低,导致刑事法律和惩处恶性较大的党纪党规成为管理法官的主要手段,而真正的法官职业道德却难以获得应有的地位,说明《准则》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学习,提升法官自身素质和道德修养。首先应当有正确的引导,长期坚持不懈地组织全体法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法官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修身奉法、服务人民的道德信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实践,勇于创新,造就一支政治坚定、司法公正的高素质职业法官队伍。其次,支持和鼓励法官学习更多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的文化水平,通过对法官进行教育和培训,为法官职业道德培养打下坚实的文化基础。最后,把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融入法院工作中,通过分析当前违反职业道德的典型案例,找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

(二)健全监督机制。《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公权力应当置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法官行使的国家审判员职责亦要受监督,不仅仅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还应当包括全国人大、纪检、监察机关、社会舆论的监督。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制定具体而详尽的实施细则,并建立保障机制。同时开放公众监督渠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是具有强大力量的一种监督,是对法官进行道德教育、抑恶扬善的有力武器,能够较有效地促使法官按照一定的行为规范支配自己的行动,调整自己与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促进司法公正。

(三)建立身份保障制度,适当提高法官待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物质需求。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经济高速发展期,导致我国的案件纠纷呈现几何数增长,使法官的工作压力增加。由于我国法官属于公务员系统干部,法官并不属于高收入职业,法官退休之后也没有优厚的退休金,也不可以兼职其他营利性质的工作,使得薪金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法官待遇直接关系着法官们的生活和利益,增加福利,改善待遇,解决法官生活中的困难,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才能尽可能使法官拒绝物质利益的诱惑,同时,减少法官的业外经营活动,有利于法官的清正廉洁。《法官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官职务的终身制与不可更换制,现阶段我国法官是处于一种随时可更换的不稳定状态。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性,是法官职业特性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法官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应该特殊化,法官的任期内,无正当理由,非经法定的程序,法官不得被弹劾或罢免,解决法官后顾之忧。

(四)严格自律,树立自觉的纪律观念。自律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只有廉洁自律的法官才能不受诱惑,不为非法利益所动,洁身自好,严格约束自己的业外行为。严格的监督纪律,对法官的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反腐拒变有指导作用。当然仅有外在的纪律是不够的,关键还在于法官应当树立自觉的纪律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法官应当自觉地以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文来自于《法制与经济》杂志。《法制与经济》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谢斌单位:桂林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