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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规范职业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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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规范职业道德论文

一、教育规范伦理的价值和功能

1.教育工作者自我修身养性的伦理规范“修身进德、正己立德”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教育的典范。孔子讲过:“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孟子讲过:“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平天下。”韩愈讲过:“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不论什么时代,不论什么条件,教师作为专职教育工作者,首要条件是心理健康、人格完善、富有爱心、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教育活动中拥有道德上的善意和爱心。教育活动本质上是人对人的影响、人对人的引导和人对人的期待,是人与人之间通过知识、文化、经验、思想、技术等产生的社会性交往实践活动。也就是说,教师作为专职教育工作者应该是一个合格的、健全的、友善的、真正意义上的“人”。只有当教师作为一个“真正意义的人”,一个充满人性关怀、教育之爱和生命正能量的人,他们才具有影响、引导、教化学生的资格和条件,他们自身的品格、素养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教师要成为一个真正的人,尤其是一个具有“美善”品格的人,需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学习、交往和修炼,以不断提高自身的志趣、能力和素质。譬如,教师要引导学生热爱知识、学习知识,自己就得热爱知识、参悟知识。要引导学生追求真理,自己就得探索真理。要引导学生“立学”、“向学”,自己就得“好学”、“善学”。要引导学生感知、鉴赏美好,自己就得懂得、辨识美好。任何优秀的教师都拥有真性情、真才学、真本领,他们心智健康、人格健全、思想敏锐、情趣高雅、情感丰富、多才多艺。因此,政府、社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决将那些学识浅薄、能力低下、自我封闭、心胸狭隘、情趣低下、品德恶劣的人,拒之于教育工作者的行列之外。譬如,1975年美国全国教育协会颁布的《教育专业伦理规范》提出,“教育专业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国家和国民,基于这种信念,教育工作者必须竭尽全力提高专业标准,促进鼓励行使专业判断的风气,争取条件以吸引值得信赖者从事教育工作,并且帮助阻止不合格者从事本专业”。

2.教育工作者作用于教育对象的伦理规范这是教育伦理规范的重点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对教师规范强调最多的内容。教育工作者作用于教育对象的伦理规范,是相对狭义的教师伦理规范。教师除了具备自我规范性道德之外,其主要的伦理行为直接同教育的对象即学生相关联。如果说教师修身养性的道德是教师伦理规范的内修或者储备,那么教师作用于学生的伦理行为就是教育伦理规范的外化或者实践。教师作为专职人员,其自我修炼、修身养性、陶冶情趣等主要不是为了独善其身、孤芳自赏,而是要转化到教育实践活动中去,直接引导、促进、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反之,如果教师的教育行为延缓、阻碍、压制了学生的健康成长,那么就违背了最重要、最根本的教育伦理规范。譬如说,在科技、经济等领域,“优胜劣汰”是法则、规律。而人的教育则不能遵循“优胜劣汰”的法则。每个学生在教师面前都应该是平等的,都有其独特的价值,拥有学习、发展、成人、成才的权利。“公平教育”、“因材施教”、“激发潜能”、“尊重每一个学生的差异和特点”、“不让每一个孩子掉队”、“着眼学生的终身发展”,等等,都应该是教育工作者从事本职工作重要的伦理规范。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第3条提出,“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规定:“教育工作者相信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从而认识到追求真理、力争卓越和培养民主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这些目标的根本在于保障学和教的自由,并且确保所有人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教育工作者接受这种职责以恪守最高的伦理标准。”

3.教育工作者从事专业和社会工作的伦理规范教师伦理规范除了自我修养的伦理规范和直接作用于学生的伦理规范,还有广义的从事专业和社会工作的伦理规范。如教师同行之间、教师与家长之间、教师与朋友之间、教师与社会各方面交往活动中的伦理规范,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政策咨询、社会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工作的伦理规范。教育工作者从事专业工作的伦理规范包含教师自我修养的伦理规范和直接作用于学生的伦理规范,但教师的专业伦理不仅体现在自己和学生身上,局限于较为狭窄的活动对象和时空范围,更体现在教师参与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反映出教师作为一个完整的、具体的、真实的人的伦理生活和道德面貌。从此意义上讲,教师的家庭、社会身份伦理或者家庭、社会角色伦理,具有更加真实、更加开放、更加丰富的价值和功能。

二、教育智慧伦理的价值和功能教育规范

伦理是教育伦理生活的基础保障,具有基本性、明晰性、条理性、约束性等重要特征。它有利于形成教育伦理制度,构建教育伦理秩序,规范教育伦理生活以及建立教育伦理评价体系。教育工作者以教育规范伦理为纲目,通过“传道、授业、解惑”等方式方法,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引导学生在知识、学业、思想、情感和人格等方面获得发展。教师通过培养一代又一代学生,促进人的发展、文化传承和社会进步。然而,在现实教育生活中,教育规范伦理并不必然导致好的、善的、美的教育行为。“口头上、墙壁上的规范”往往流于形式,形同虚设,难以转化为教师真实的、具体的、美好的教育伦理生活。由于现实教育生活具有时代性、人为性、开放性、情境性、复杂性等重要特征,常常会出现这样两种现象:一是教育工作者不自觉、不自愿遵守教育规范伦理,甚至违背教育规范伦理,导致教育规范伦理的价值偏移、底线下滑、功能虚弱。二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缺乏更高层次尤其是立足于教师道德主体自觉的信念、方向和目标。由于教师道德实践的主体性、自由性、智慧性、创生性等方面的缺失,制度、文本、应然、显性、静态意义上的教育规范伦理,在具体的教育情境中并不能很好地实现其价值,发挥其功能,产生其实效。这就需要一种更具现实性、存在感、动态化、生成性的伦理力量———“教育智慧伦理”去推动、提升、改进、完善教师的伦理生活。概而言之,教师的教育智慧伦理是在教育规范伦理基础上的应用、拓展、提升、深化,是教师主体性、创生性、发展性以及生命开放形态的伦理实践,也是教师道德实践或者伦理生活的“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教育智慧伦理是教育规范伦理具体、合理、明智的应用与转化,是教师在实践中“化规范为人格、化人格为修行、化自律为群享、化知德为智善”的过程。

1.化规范为人格———从义务的道德到主体的道德伦理或道德价值的主体化是书面或观念形态的道德义务转化为真实的、具体的、情境的道德行动的前提。否则道德义务和道德行动就可能是缺乏内在联系、互不相干的“两张皮”。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上讲,道德价值的主体化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是道德义务向主体道德责任的转化,二是主体道德责任与主体道德权利互为前提,相辅相成。这两个方面是由规范伦理转向人格伦理、义务道德转向愿望道德的重要环节。在教师的职业生活中,道德义务是指教师应该且必须这样做;道德责任是指教师意识到自己应该且必须怎样做,并以意志、情感、态度等调控自己的行为;道德权利则是指教师懂得如何正当地履行道德义务和责任,并在这一过程中捍卫道德行动主体的权益,同受教育者一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规避简单、僵化、盲从、虚伪的道德行为。在我国长期的教育实践中,通常更多的是强调教师的道德义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了许多(越来越多)教师应该且必须怎样做的内容,而且将许多公民道德规范直接列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庞杂,且经常变化,缺乏一以贯之的专业伦理精神。如此一来,自主性、专业性、行业性的伦理价值和道德义务反而被遮蔽,若隐若现,时有时无,而且来自政府和社会的“高、大、上”的道德义务难以真正转化为教师主体道德责任和权利。所谓“育人为先”、“德育为首”、“以德立校”、“为人师表”等教育口号,常常流于形式,存于表面,沦为空谈。要真正扭转这种“雷声大雨点小”、“说一套做一套”的局面,则需建立由道德义务向道德责任和权利转化的新观念、新机制、新路径,大力推进教师自治、行业自律、专业自主等方面的教师伦理建设,并建立相应的教师职业道德保障和评价体系,将社会、国家对教师的道德要求与教师个体和团体的伦理诉求结合起来,实现两者的有机联合和相互转换,化规范为人格,化“经师”为“人师”。

2.化人格为修行———从主体的道德到实践的道德在规范的、强制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教师道德人格的过程中,真实的、具体的、情境的、冲突化的道德实践尤为重要。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不能停留于理论学习和条条框框之中,必须立足实践、扎根实践,在实践中修炼、反思、成长。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发展不可逆返地更加开放、更加多元、更加快捷、更加冲突化和复杂化。在这种新异的、前所未有的时代背景下,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必然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改进和提高的过程。对于许多具有时代特点新问题,如网络环境与德育、多元价值与德育、生命安全与德育、个人自由与德育、个性品质与德育等,教师们特别是年轻教师需要在实践中体验、认识、探索,以形成正确的道德观念和人生信条,并转化为积极的、健康的、充分体现育人价值的德育实践,将“知道”与“行道”、“立德”与“立功”、“识善”与“至善”结合在一起,努力做到“知行统一”、“内圣外王”。不可否认,现实的社会环境对教师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教师群体的思想观念、人生信念、价值取向、情感经验、生存状态、生活方式等无不打上了时代的烙印。教师从业者面临的价值冲突和道德困惑并不比其他行业的人要少,世俗主义、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时常会影响、干扰教师的职业操守,少数失节、变节的教师时常被曝光于新闻媒体之上,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议论的焦点。在这种形势之下,教师从业者要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立德正己”、“为人师表”、“行为世范”,就必须积极投身于真实、具体的道德生活实践之中,基于专业伦理精神努力学习做“有自知之明的人、有责任心的人、有爱心的人、有教育情怀的人、有独立精神的人、有正义感的人……”,逐渐修炼成为引领学校道德生活的“当事人”、“明白人”和“责任人”。教育工作者作为在道德上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在道德生活中应该具有“自我同一性”和“群体兼容性”。他们具备诚实、公正、客观、宽容、理解、同情、善良、友爱、关怀、进取、乐观的人生态度和信念,他们的道德需要就是生活本身的需要,而不是生活的伪装。他们的道德追求就是美善意义的追求,而不是伪善的包装。

3.化自律为群享———从个体的道德到团体的道德作为行业职业道德,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除了要求个体自律之外,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团体自治、自觉和共享。团体职业道德是在个体职业道德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制度化、集体性、公约性、共享性的道德,它能有效地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心理氛围和人际关系,保障从业者自觉地履行其工作义务和责任,并维护其合法、正当的权利。同时,团体职业道德可以有效提高、增强个体职业道德的自豪感、成就感、幸福感,满足人的自我尊严、自我实现等高水平需要。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提出的“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6条规范,可以视为新时期教师团体职业道德的6项基本原则,它对于规范新时期教师群体的职业道德,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师德素质和专业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早在1939年,我国近现代著名学者常道直就草拟了《全国教师公约》,该公约是教师在各种关系及活动中所常信守之德义的和专业的原则。教师公约旨在统领教师的责任意识与行为、培养教师的专业意识与能力、维护教师共同体的权利与声誉。教师公约作为教师从业者共同遵守的职业信念和约定,突出教师从业者的道德主体性和道德自律精神,激励、号召教师捍卫教师行业的尊严和地位,增进教师团体的职业自豪感、荣誉感和幸福感,引导教师团体将外在的、法理的、社会的教育伦理规范转化为教师从业者的集体信念、价值准则和共同操守。1989年“台湾全国教师会”通过了《全国教师自律公约》,内容包括“教师应以公义、善良为基本信念,传授学生知识,培养其健全人格、民主素养及独立思考能力”等7条教师专业守则和“教师对其学校学生有教学辅导及成绩评量之权责,基于教育理念不受不当因素干扰及不当利益回避原则”等6条教师自律守则。该“公约”对于加强教师团体的道德自律、抵制教育功利化倾向,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4.化知德为智善———从教化的道德到智慧的道德教育具有道德性,道德具有智慧性。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提出“美德就是知识”,亚里士多德主张道德植根于知识和真理,明智的人善于做好人好事,行知、求真便是行善,因而德行其实是一种很高的智慧。教育工作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教育生活经验的积累和教育智慧领悟的艺术。真正的教育是一种饱含知识、智慧和德性的实践活动。教育工作者的育人艺术和道德教化,仅靠道德知识的积累是不够的,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各种认识和规范,需要在教育实践中转化为“智善”———智慧化的道德实践。“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湖北省蕲春县第四高级中学汪金权老师被媒体誉为“大别山师魂”。汪金权老师身上有许多令人感动的先进事迹,除了“苦行僧”般的爱心和奉献精神之外,他还创设了独具特色的“汪家讲坛”。“汪家讲坛”有五大育人目标:“会说话、会读书、会写字、会作文、会考试。”这“五会”看上去平淡无奇,但对于身处大别山深处的孩子们今后走出大山、成人成才是至关重要的。因而汪老师的这个教学方法不仅是一种育人的智慧,更是一种育人的善行,是一种智慧化的道德实践。追根溯源,正本清源,教育是“化知为识、转识成智”的育人艺术。“化知识为智慧、化智慧为善行”,是教育的真谛和法典,也是时代的呼唤和抉择。当今中国的素质教育,重心和要害不在于知识的掌握,而在于知识的智慧化、生命化和人格化。真正的素质教育是把教育过程中的学生培养成现实的人、人性的人、智慧的人、创新的人的教育。人们常说,“合格的教师是传授知识,优秀的教师是启迪智慧,杰出的教师是点化生命。平庸的教师灌输知识,一般的教师解释知识,优秀的教师演示、再现知识,杰出的教师引导、组织学生去发现知识”。由此判断,平庸的教师对学生发展而言就是“恶”即“非善”,尽管有时会以“伪善”的面目出现。杰出的教师对学生发展而言则是“善”即“智善”。我们不希望看到的是,教师以“伪善”的姿态,或者“出于好心”的目的,做了许多妨碍、干扰、损害学生健康发展的事情,而且这种负面的影响可能伴随他们一生。

作者:靖国平单位:湖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