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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新闻采访职业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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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新闻采访职业道德论文

一、隐性采访应追求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统一

隐性采访和显性采访一样,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记者发现某些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侵害时,应挺身而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不能为了追求“报道效应”,放任自流。例如,最近出现的一条新闻,下雨天,路面有一个大坑,致使行人躲避不及掉入坑中,有记者为了拍到这一画面,在坑前蹲点。这样的行为就是为了所谓的“报道效应”而损害了公众利益,试想,如果记者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是蹲点,而是采取措施提醒路人注意,那就不会有更多的人受害了。记者是一个社会人,要遵循社会道德规范和做人的行为准则。但是,记者又是时代的记录者,职业道德要求他把自己的所见所闻完整地记录下来,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尚有许多丑陋的现象在悄悄滋长和蔓延。记者有责任用他的如椽之笔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将那些丑陋现象公之于众。但记者也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获取信息要取这有道,在新闻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约束自己。当记者在采访中面对抢劫、杀人、自杀或对国家公共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的事件时,必须首先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奋不顾身去加以制止,甚至不惜献出自己的生命。其次才是履行一个记者的职责,真实地记录事件的发生。电视记者要始终为每一个采访对象着想,避免滥用他人隐私。尤其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要有意识地加以保护,要注意保护他们的正面清晰图像,尽量使用背面、逆光或用“马赛克”处理。在现在的一些新闻中,记者为了达到报道的效应和力度,往往选择公开当事人的真实面貌。但是,作为公众媒介,媒体也是会造成伤害的,轻则损害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侵犯其隐私,重则有损于当事人的自尊和生命安全。所以,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要时刻注意人文关怀。

二、隐性采访应具有的职业道德素质

无论记者的采访动机如何,真实目的如何,可能实现的报道效果如何,隐瞒职业身份本身在客观上是一种“欺骗”行为。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必然会对采访对象一次又一次地“撒谎”,这就容易给采访对象造成伤害,记者没有道德上伤害他人的绝对权利。何况,通过欺骗方式得到的信息其可信性在逻辑上有着天然的缺陷。英国新闻道德研究者卡瑞•桑德斯提出,是所有的谎言都要加以谴责,但是我们必须对其负面性有所估量。说谎者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这一谎言是最后不得已的手段,而其他替代的方法都已探求过。作为职业记者,要有一种道德自觉。人在隐蔽身份的情形下,在别人无法知道自己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容易失去严格的道德自律(由网络隐匿性形成的各种网络不道德行为就是一种明证),容易违背道德规范。不可在道德上陷入动机主义和结果主义的片面性。记者在采用隐性采访方式时,最容易用维护公共利益这一条来为自己的行为方式和采用的具体采访手段进行道德辩护,然而,隐性采访维护的到底是不是社会正义、是不是公共利益,其实在很多情况下是模糊的、不清晰的,有时更多的可能是记者的利益或记者所属媒体的利益。一般说来,如果难以判断一些行为是否直接关涉公共利益,这时,记者应该采取保守的方法,即不采取隐匿身份和撒谎的道德风险,那就是说,在公共利益还没有处于明显危机时刻,隐性手段的使用要特别谨慎。有学者甚至指出,什么时候公共利益清楚明了,从而可以以此来证明谎言的合理性?我认为没有,我们至多只能说在那种情况下说谎是最少恶性的行为。

三、结论

目前新闻界业内对隐性采访的态度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完全赞同新闻界使用暗访这一方式;一种是坚决反对记者使用暗访;最后一种是中立的态度,认为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可见,新闻业界总的来说对隐性采访的使用还是偏向谨慎的,因为如前文所述,滥用隐性采访只会让受众产生审丑疲劳,使隐性采访的舆论监督效力下降。所以,在特定情况下、以“不得已而为之”为前提使用隐性采访,才能使得隐性采访能够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只有新闻媒体时刻把公众利益必须放在首位考虑,将隐性采访作为正当的舆论监督手段督使政府部门的决策对公众利益负责,才能确保隐性采访继续朝健康的、有强而有力舆论监督作用的、为受众欢迎的方向发展。

作者:张卢军 单位:三门峡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