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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经济内部审计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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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经济内部审计内涵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内涵;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现状;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分析;实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途径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我国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差、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先天不足、我国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的不平衡、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制建设、重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提高内审人员独立性、实现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其他途径等,具体资料请见:

到2006年底我国的上市公司已有1440家,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最具活力的部分,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上市公司弄虚作假,会计核算不实的现象相当普遍,扰乱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从根本上解决和纠正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仅靠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远远不够,还应依靠公司自身建立起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内部审计是这一机制重要的一环。但因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关系,其信息及管理状况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特别是当前国内外部分上市公司造假案大白天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具有的客观性、权威性,并能对审计对象作出公正判断和评价的必备条件,是企业内部审计充分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内涵

“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独立性一般指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这是2006年5月9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定义。其独立性包含四方面的内容:1.内部审计机构隶属关系的独立性;2.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3.内部审计业务的独立性;4.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二、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现状

1.我国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关于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实施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24项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法律级次明显偏低,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制度缺乏刚性,对维护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只起到指导、参考作用。我国内部审计法规对企业内部审计角色定位不清。一方面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评价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维护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又要受本单位行政领导,工资福利待遇由本单位解决,使得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得不到企业领导的信任,不容易了解到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内幕。

2.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不强。企业的内审机构只是企业众多职能部门之一,既不能监督上司,也不能监督同级,其独立性只能取决于单位领导的认识水平和廉洁自律的程度,难以依法行使职权,影响内审工作正常开展,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在内审机构设置上,目前我国大多公司的内部审计职能由财务部门行使,难免要从管理层的利益角度考虑,受管理层干扰,难以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没有独立性,内部审计作用得不到发挥。

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差。(1)内部审计人员人事任免随意。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中的内审人员是由总经理任免的,内部审计人员的稳定性还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限制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削弱了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独立性。(2)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普遍较差。多数内审人员来自财会部门或从其他部门改行而来,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知识结构单一,人员老化,素质偏低,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巧,习惯于传统的审计方法,现代审计技术手段掌握不够;有些内部审计人员政治思想觉悟不高,职业道德观念不强,敬业精神不足、工作人浮于事,甚至有些审计人员与会计人员沆瀣一气,以权谋私,降低了内审人员的威信和形象。

三、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分析

1.我国内部审计发展的先天不足。我国的内部审计,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后出现的新形势,为了强化审计监督体系,建立和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用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建立的,采用的是“双重领导模式”,既受企业主要领导的管理,又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政府职能已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但内部审计的设置模式、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等尚未有大的改变,法律、法规不健全,级次低,导致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地位上的巨大差异,在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2.我国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的不平衡。(1)过于注重定性分析,缺乏必要的定量研究。(2)研究主要由政府部门发起,缺乏民间团体的参加。(3)研究不太符合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4)内部审计理论滞后。《内部审计法》也迟迟未能出台,法律地位无法确定。

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是内部治理结构。“所有者代表缺位”的制度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先天不足。主要有:(1)股权结构不合理,股东大会形同虚设。(2)董事会难以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约束。(3)独立董事“不独立”。(4)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4.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尽合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建立较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存在多种类型:(1)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会部门,违背了审计与会计不能兼容的原则。(2)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总经理,对本级公司的财务和总经理的经济责任难以进行独立的监督与评价。(3)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在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就形成自己审计自己、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

5.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不完善。(1)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应负责任的部门和人员。(2)在大多数上市公司中,内部审计机构只是企业众多职能部门之一,其独立性只能取决于公司领导的认识水平。(3)审计工作对本单位利益服务的依附性,造成内审人员片面理解内部审计的职责和作用,认为内部审计机构应该维护本单位的利益。(4)内部审计人员的切身利益直接受本公司领导控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5)由于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内审机构成立时间较短,内部审计队伍素质偏低,大大影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实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途径

1.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制建设。(1)加强内部审计理论研究。以定量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注意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加强研究对实际工作的指导。(2)加强内部审计立法工作。由立法机关制定具体、明确的内部审计规范,将内部审计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3)修改《审计法》中的内部审计条款。加强内部审计的企业性,削弱其政府性,加强内部审计的内向型定位。(4)修改《证券法》、《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有利于确立内部审计地位的规定。(5)完善内部审计准则。对诸如内审人员的兼职、工作委派、保守秘密等涉及审计独立性的重要事项加以规范。(6)发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作用。

2.重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1)优化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降低国有股比例,改公司董事长主持股东会议为公司董事会主持股东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加强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引入CEO(首席执行官)制度,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聘任专职CEO,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由监事会提名和聘任,结合我国国情,重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组织模式;由股东监事、职工监事调整为大股东监事、中小股东监事和职工监督,消除公司内部和大股东对监事会的控制和影响,加强监事会职权。(2)内部审计机构管理模式重塑,即以监事会为中心的内部审计体系。公司在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外部监事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组成,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及其人事任免、奖惩、工资资金、福利待遇等均由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决定。(3)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制定一个正式的章程,以书面形式确定内审部门的宗旨、权力和职责,并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确认;内审部门经理必须能和监事会直接交流信息,根据已经批准的工作计划开展审计活动时,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独立行使审计职责;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立,锻造严密的内审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

3.提高内审人员独立性。(1)完善内审人员管理体制。内部审计部门的撤并以及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应由监事会确定;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单列公司预算;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不能参与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执行,而只应承担与检查、评价和建议相关的审计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轮换。(2)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建议国家审计署制定内部审计人员考试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相关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同时建立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扩大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点范围;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加强对内部审计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创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积极推进内部审计人员资格化和人员结构多元化,优化群体结构。

4.实现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其他途径。(1)适当的内部审计外部化,即组织将其内部审计职能部分或全部通过契约委托给组织外部的机构执行。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而言,内部审计职能完全外包会产生很多种后遗症,因此,将部分内审职能外包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即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门,配备熟悉企业情况、业务水平精干的内部审计人员,再根据企业需要,聘请CPA或者其他的专门人才配合内部审计人员共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内部审计任务不多,设置内审部门并配备内审人员将得不偿失,此时内审职能全部外包则可能是企业的最佳选择。(2)实现内部审计职业化。内部审计业务组织不再设置于企业经营者之下.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存在于社会中;企业重大决策、经营项目等内部审计业务委托或委派和审计报告的接受、审计结果的处理等均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进行;内部审计人员全部由内部审计的社会组织管理,内部审计业务由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取得;在建立独立内部审计模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法律、法规约束机制,保证内部审计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