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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济发展的加快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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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经济发展的加快对策

1、我国林业经济的发展历程

从建国初期到目前,我国林业经济可分为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为1949年到1992年。该阶段可称为森林工业阶段。该阶段的显著特点为以林木等林产品生产提供为主;第二阶段为1992年~2012年。该阶段可称为林业经济提速阶段。较具代表性的几个时间点分为1995年《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纲要》的确定:1998年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正式实施;2000年林业经济的重新调整;2002年为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阶段。1995年制定了(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明确了我国林业发展战略的基本框架,1998年开始实施;2000年对林业进行重新定位。表明我国林业的战略性转移开始实施。2002年“六大工程”和“五大转变”的发展策略落实;2007年现代林业建设的推进。该阶段的显著特点为,林业经济在发展中得到了不断的优化;第三阶段为2010年到目前,可称为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统筹兼顾发展阶段。其最显著特点为在发展林业经济的同时,对自然生态以及社会效益的同步关注。

2、加快林业经济发展的具体对策

2.1完善林业产权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五章第13条指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而目前我国林业产权制度还不完善,甚至退耕还林工程的林权证核发工作还相当滞后,致使近年来各地林权纠纷日益突出。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各界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因此,各级政府要抓紧明晰和调处林业产权,尽快核发权属证明,并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林权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此基础上,要鼓励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允许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转等形式参与流转,并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人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各级政府应加强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认真做好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

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收购、参股等方式,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并与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在税赋、融资、规费收取、生态效益补偿、公益性投入等方面享受同等权利和待遇。对从事“四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开发治理的私营业主,可适当延长其拍卖年限,允许继承和转让,并在资金、技术、信息及交通、用水、用电等方面予以必要扶持。依法保护非公有制林业建设者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2.3推进林业产业结构调整

调整优化林业经济结构,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物质保证。在第一产业方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其他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竹林和名特优新经济林建设;在第二产业方面,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促进以低层次原料加工向高层次综合精深加工转变的步伐;在第三产业方面,要加大森林旅游业、花卉业的发展要采取“以二促一带三”的策略,调整生产力布局,淘汰落后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重组,解决林业产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调整林产工业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发展优势产品,努力开拓木材林产品的新用途,延伸产业链,增加附加值,解决林产品结构不合理和产品缺乏竞争力的问题。调整企业布局和资产结构,实施大集团、大公司发展战略,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市场,提高企业专业化程度和产品技术含量,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2.4发展能源型林下经济

人类一些重要的能源面临枯竭,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事实人类把能源开发的对象无奈地转向了植物,玉米等农作物做了首选,但是这又严重地威胁了粮食安全。而能源草类植物的发现和利用有望极大地解决能源危机,再有就是能源矮林,在瑞典等国家已经有了比较成功的经验,在林区发展能源型林下经济将是大有前途的举措。总之,要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业经济的有序发展,必须以制度作保障推动森林经营工作全面开展;以政策为动力激发鼓励群众参与森林经营的智慧和积极性;以培训,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先进设备投入为支撑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经营工作健康发展。

作者:秦文涛单位:延边林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