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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权论文:林业产权机制变革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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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权论文:林业产权机制变革探究

本文作者:沈文军作者单位:盐源县林业

林业资源产权的历史归属以及现状

建国初期,我国林业资源产权主要由私人所有,随着林产制度改革的提出、实施、推进,我国林业资源产权主体也发生着变化。见表1。现如今,在《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导下,我国正在积极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努力完成资源增长、林区和谐、生态良好、农民增收的目标。但由于林业资源涉及到众多因素,我国林权安排还有诸多问题,不利于土地的合理配置以及林农的收入增长,更加不利于我国林业的长远发展。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实例

江西省于2004年9月开始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武宁和铜鼓等8个县市先行试点。并于2005年4月在全省推广,“多予、少取、放活”是其指导思想。江西省宜春市通过大量的宣传活动,统一了干部群众的思想,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明晰产权过程中,林权发证前进行三榜公示,保证了公开透明;补全了责任山、流转山、联营山的合同,明确了权责关系;严格落实减负政策,取消了不合理收费项目。最终评比时显示,该市“林改”工作综合评定结果均达到合格以上。成效明显,初步实现了“林农增收、林业发展、林区稳定”的改革目标。通过“林改”,实现了“一创四增”。

(1)“一创”

创造了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条件。新农村建设的5大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林权制度改革具体落实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指导思想。解决了“四权”(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不清的问题,权责更加的统一,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

(2)“四增”

1)促进了农村社会民主化进程:各地在“林改”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使广大林农真正参与到“林改”当中来。在具体的“林改”过程中,按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操作,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保证了广大林农的“四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做到了“四公开”(程序公开、方法公开、内容公开、结果公开)。广大农民通过这次“林改”,逐渐形成了基本的现代民主管理法制意识,有利于农村社会民主化的进程。2)实现了林农的普遍增收:此次“林改”严格贯彻减负政策(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真正地减轻了林农的负担。据统计,“林改”政策共计让利于人民1•288亿元,由此,山区地区林农年人均收入增加48~156元,平原地区林农人均收入增加11~15元,实现了林农的普遍增收。3)保障了林农的合法权益:“林改”前,林农的利益被严重损害,表现为有些地方木竹市场长期处于个别企业的垄断经营,甚至规定木竹只能以指定价格出售给指定企业,林农被剥夺自主经营权。“林改”后,各地均采取切实措施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经营,规范了木竹市场,保障了林农的合法权益。4)提高了社会投资林业的积极性:“林改”以来,林农、企业以及民间资本对于林业的兴趣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林农造林积极性十分高涨,由“要我造林”转变为“我要造林”;企业造林成为新景象,由向政府要林转变为主动投资造林;民间资本也纷纷涉足林业,由过去政府投资为主转变为民间投资为主。

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方法

1“林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1)林权市场的有效供给不足。虽然山林产权得以明晰,奠定了林木有效流传的基础,但是分产到农户后,大部分林农经营的只是自己家周围的山林,而远处的山林却弃置不管;而且很多林农依然保留“土地就是命根子”的思想,导致他们不愿放弃土地,最终造成市场的供给不足。2)“林改”相关措施落实不到位。在治理木竹经营垄断的方面,虽然引入竞争机制,但是发现个别地方依然存在阶段性垄断经营(限制原木原竹流转、划定销售区域等);在指标的采集方面,个别地区出现指标采集不透明,采集没有落实到户等现象,干扰到最终的评估。3)林业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市场机制条件下,林业同时面临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这两种风险的作用下,林农要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比较困难,个别林农连成本也难以收回。在江西省的例子中,宜春市没有完善林业风险防范机制,影响到了林木使用权,导致林木使用权的需求乏力。4)林业资源的转让以及评估难。随着林业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业资源逐渐增多的有偿转让,林业资产评估的工作亟待开展。目前,各地面临专业机构的缺乏,尽管林业技术人员熟悉林业生产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却没有资质对森林资源进行评估且没有签字权;而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却不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及缺乏林业知识的专业评估技术人才,以至评估价格难以令人满意,影响了林产改革的进程。5)监管措施滞后。林产改革惠及广大林农,但是需要有效的监管,否则容易产生“官商勾结”的现象,容易引发企业的“寻租”行为,使林农没有得到真正的利益,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配置,不符合“林改”的初衷。

2解决方法

1)完善相关法律。有效的市场交易需要有配套的相关法律来保证实施。没有相关法律做后盾,市场交易一定会处于无序的状态;对于企业对管理者的“寻租”举动,应予以严厉打击,决不姑息。2)提供信息平台。各个省市都应根据各地自身的林区规模、交通状况以及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布局林业资源产权交易中心;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的资源,加快林业资源的交易,在各个地区建设信息平台,提高林权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便利林农办理业务。3)合理分配利益。林业资源具有典型的“共有资源”特征,容易引发“搭便车”现象。在产权界定难以保障所有相关人员的利益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就十分必要。一方面要加大对重点林区的财政分配力度,充分发挥重点林区保护生态的作用,在财政上也要得到保障;另一方面,要实施合理的采伐分配机制,在严格控制公益林的商业性采伐的同时,放宽商品林的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