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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有林业改造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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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国有林业改造的有效途径

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历经十多年的摸索和尝试,成效显著。实践证明,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是实现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重要手段,对于国有企业转机改制、提高效益、进行战略性改组、开展资本营运,从而最终搞活国有企业,意义十分重大。

股份制是提高企业和资本运作效率的有效途径

10多年来,我省国有林业企业将改革的重点转向经营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的构建,根据单位实情分别采用经营承包制、租赁经营制或全员风险抵押承包制等改革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两权分离,弱化了政府行政权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干预,提高了企业经营的自主性,改善了企业经营机制,企业效益有了起色。但是,上述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造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日益明显,如企业行为短期化,风险承受能力低下,承包者或租赁者都不关心企业的技术创新和长远发展,特别是在承包或租赁经营期间,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完全失控,所有权功能失效,设备的毁灭性经营现象十分严重,国有资产的流失无法控制。多年来改革实践的利弊分析,人们逐渐认识到,一味依靠国家政策调整,单纯的放权让利和企业经营机制的改造,是不可能彻底解决企业活力不足和营运效率低下等问题的。还必须从制度创新的角度,以产权重组的方式,从企业制度的层面上去构建企业的运行机制和营运环境。也就是说,应该冲破诸如承包、租赁、风险抵押等形式的定势视野,去努力探寻一种能从根本上保证企业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决策权,使企业充分行使产权功能,突出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新的经济组织形式。这样才有可能真正解决国有企业一系列的深层次矛盾,实现国有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思考国有林业企业未来的形态,股份制是必然的选择

股份制成为国有林企组织制度变革必然选择的原因(1)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核心问题,是实现政企职责分开,而股份制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形式。股份制企业的双重产权制度和企业内部两权分离及其组织原则,足以排斥政府的行政干预,从而使企业在经营决策、机构设置、产品定价、内部分配、劳动用工、人事管理、进出口贸易等方面拥有独立的自主权。(2)股份制明确界定了产权关系。企业内各投资者形成各自的股权,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投资主体不再只是国家,而是所有股东。企业董事长和董事会必须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有效地利用企业的人、财、物,合理安排产供销等经济活动,为本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不断改进技术,提高效益,扩大生产,加速发展,进而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的积累和股东生活的改善要靠企业自身发展,从而给企业以较大的压力和极大的动力,使企业充满生机和活力。(3)实行股份制也是调整经济结构,实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在股份制的运作中,由于广泛吸收了社会闲散资金,使非国有资本进入国企,对于促进国企产权多元化,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和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中,由于国有股保持着控制地位,从而给公有制经济成分提供了以少量资金控制数倍、数十倍于己的资金,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份制壮大了公有制经济。同时,国有股通过上市还能使国有资产迅速增值。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我省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自1997年“培罗蒙”股份合作制改造成功以后,“长沙新世纪百货发展有限公司”、“长沙东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湘潭飞鸽药业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长沙通大有限公司”、“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长元人造板股份有限公司”等改制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出。其中除少数企业仍为国家独资外,绝大多数通过吸纳民间资本和外来资本而脱胎换骨,成为基于市场合约之上的投资主体多元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改造的经历和进程,对国有林企产权制度改革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国有林企股份制改造必须重视的几个问题

1、要真正解决股份制姓资姓社的思想认识问题,以及国有企业两个“置换”的观念转变问题(1)股份制的实践在理论界和社会舆论中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论,成为热门话题。事实上,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资本论》和《反杜林论》中早已明确指出:股份经济仍然属于资本主义性质,但股份制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它是适应社会化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中性的新型企业组织制度和产权制度,只要社会经济的性质是社会化商品经济,股份制就必然存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可以存在于不同的经济制度条件下,因而股份制也就会存在于不同的经济制度条件下。股份制是人类文明创造的重要成果之一,它不仅不以能认为等同于资本主义所有制,而且恰恰相反,它的出现和发展深刻地表明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商品经济社会化之间的矛盾,表明了这种私有制关系必然走向自我否定的趋势。(2)股份制改造和机制创新必然涉及到“两个置换”。所谓“两上置换”,即通过产权转让,“置换”企业的国有性质,解除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关系,让企业走向市场;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职工的全民身份,解除职工对企业的依赖关系,让职工走向市场。“两个置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攻坚战,是思想层面上的大突破。不跨越这道“门槛”,就谈不上国企的深化改革,企业就没有出路。关键的问题是要积极引导职工进行观念转变。多年来,许多国有企业推行了各种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可制衡机制依旧是镜中花、水中月,症结何在?问题就出在用人机制上面,出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特殊身份上。置换全民身份后,职工可以配股购股,成为企业的股东,股东才是实实在在的主人。因为股份公司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责”原则,你出多少钱就有多少股,相应就有多少权利和责任。并且,股份还可以转手变现。这些都是看得见、算得清的主人身份的表现。因此,身份转换并不是买断了“主人翁”地位,而是修建了一座国有企业职工从虚幻主人走向真正主人的金桥。无可置疑,这场由“企业人”到“市场人”的革命,必将使企业形成充满竞争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及产权制度,为企业构筑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

2、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国有林企,形成股权多元化的新格局股份制企业具有集聚社会闲散资金,优化资本结构的优势。民间资本进入国企,带来一场实质性的变革,它打破了众多企业的“国有”身份,不仅直接促进了企业内部机制的转换,也促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事实证明,只要企业经营得好,就能开创一种“双赢”的局面,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和个人也实现着利益最大化。省委、省政府对于“民进国退”的态度十分明确:除武器弹药和烟草行业等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外,共他行业原则上都要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的重要企业应由国家控股。如此看来,国有林业企业大量引进民间资本的自由度是相当大的,其中的大型骨干企业,应确保国家股或国家法人股的绝对控制地位,而一般的中、小型企业可将产权逐渐转让给集体或个人。民间资本的“进入”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发行公众股,并逐步减持国有法人股。改制上市,无疑为国企与民间资本联姻找到了一条最便捷的途径。但由于市场容量极为有限,上市额度成为稀缺资源,因此,能上市的林业国企也只有少量佼佼者;二是职工入股,经营者和经营集团持大股。这是一种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通常的作法是先将企业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划分出来,剔除不良资产后,再将绝大部分集体资产按比例配售到人。但职工均衡持股,易造成企业无人负责,可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让经营者和经营集团持大股;三是对国有企业兼并收购或破产重组。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使中、小型企业实现彻底的改制改组。但这种形式难为职工接受。

3、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面向市场转变企业经营机制(1)建立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最主要的是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机制。然而,这种新机制的构建,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困扰。比如,如何正确处理“老三会”同“新三会”的关系,即如何把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加强民主管理,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就是一道值得认真探索的难题。(2)面向市场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是把竞争机制引入国有企业,使企业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必备条件。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的新的经营机制主要包括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技术创新的机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机制,以及建立各方面的责任制度和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等。

4、认真协调好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这三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尽量减少改革过程中的负面影响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许多方面的工作。优势企业的改革、改组和发展,落后企业的关停并转,都要碰到职工的失业与就业,必须正确把握改革与调整的力度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关系,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1)紧密依托以养老、失业保险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为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为退休职工提供养老保险服务。(2)对原企业职工的补偿,应设计出多种补偿方式,供职工选择,以提高职工对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满意度和支持度。(3)要把好国有企业资产产权界定和评估这一关,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国企的产权进行界定,特别是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要划分清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对集体资产的界定和不良资产、“模糊”资产的处理,均应制定政策细则。同时,要研究解决好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后如何在长期内保值增值而不受侵害,以及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有效行使股权等问题。(4)要使股本结构合理化。设计股本结构,是一种艺术。在总股本中,应科学框定国有股占多少,经营者股占多少,职工股占多少,企业外的投资者股占多少。因为这关系到企业权力结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5)在产权改革中要引入市场机制。如吸收新股东、选择经营者,以及经营者持股均应引入市场机制,按市场规律办事,使其公开化、市场化,不可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运作。(6)对于企业内部历史遗贸下来的债务负担,除可以采取财政重新清资、出售闲置资产、债务核销、放松贷款条件等方式处理外,还可以采用债务与股本转换,即考虑在一定比例限制下债权转股权(“贷改投”)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易玮单位:中南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