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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煤矿安全监查几项工作机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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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煤矿安全监查几项工作机制的研究

建立健全了以报告、约谈、曝光为核心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为了切实履行好煤监机构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煤监局经提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监机构监督检查促进煤矿安全监管落实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6号),形成了以报告、约谈、曝光为核心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监察分局对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及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就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市(州)或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并向省或市(州)人民政府报告。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产煤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不落实煤矿整治措施,政府公务人员参股、入股煤矿,或有关部门相互推诿、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对煤监机构提出的监察建议,对不落实、不及时反馈情况的,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督导约谈制度(试行)》,对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将情况向省、市行政监察机关通报,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情节严重的,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意见,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领导约谈、媒体曝光制度。对工作不力、事故多发并被媒体曝光或约谈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同时,湖南煤监局以此为契机,将监督检查与监察执法融为一体,抓住重大问题,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检查。2011年,全局共对市、县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66次,下达监察意见或建议72份,召开监察执法通报会69次,提请省政府领导对冷水江市、耒阳市等部分煤矿安全事故多发、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10人次,较好地促进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有效增强了煤矿安全生产合力。

建立健全了“三个阶段、十个步骤”的集中监察执法工作机制

针对湖南煤矿点多面广,监察力量严重不足,为有效提高监察执法效能,局党组反复研究,借鉴审计等其他部门经验,提出创新监察执法方式,确立了“三个阶段十个步骤”的“十步法”集中监察执法模式。

准备阶段(三个步骤):一是发送联系函。提前1个月,向有关县(市、区)政府发出监督检查联系函,向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出监察执法联系函,并通知该区域所有煤矿开展隐患治理自查自纠。二是对将要进行集中监察的区域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面上督查。全面掌握煤矿基本情况,为科学编制月度监察计划和开展监督检查提供依据。三是编制监察计划,明确计划监察矿井和重点监察内容等。

监察阶段(三个步骤):一是召开见面会。告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及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相关事项、工作要求等,相关煤矿提交隐患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并签订保证如实提供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承诺书。二是对煤矿实施现场监察,依法做出现场处理决定等执法文书。三是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处置阶段(四个步骤):一是研究处置方案。采取集体研究的方式,对现场监察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二是向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沟通反馈监察执法情况和处置意见。三是召开通报大会。召集区域内相关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人、所有煤矿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集中监察执法情况通报大会。通报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处罚决定等,同时,结合相关隐患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和法律法规讲座,扩大执法影响力。四是督促整改落实。通过创新监察执法方式,推广集中监察执法,较好地实现了四个统一: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统一,国家监察与对地方监督检查的统一,监管监察与企业自觉整改的统一,执法行动与宣教行动的统一。同时,得到了市、县(区)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支持,以及市、县(区)煤炭局的全力配合,形成监察监管合力。特别是通过反馈情况和召开通报大会,实现了“监察一个矿、带动一个县”的良好效果。

推广“三项技能”,开展“三项活动”,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

为了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断提高事故处理的质量和水平,省局规定,从事事故调查的监察员都必须掌握“三项技能”(CAD软件绘制事故图,powerpoint软件制作调查报告和通报材料演示文稿,用平面或三维动画技术模拟事故发生过程),确保事故调查情况通报会,直观生动、通俗易懂、图文并茂,让更多层面的人能够最大限度地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事故原因,从而更好地吸取事故教训。同时,全面开展“三项活动”:一是开展事故“约谈”活动。重大事故,由省局组织;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分局组织。较大事故,约谈县一级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一般事故,联系县级政府领导约谈乡镇领导。对一个县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两起较大事故的,由省局对县一级领导进行约谈。二是开展事故调查通报会活动。每起事故调查完毕,在当地召开事故原因分析和调查情况通报会。一般事故在乡一级,较大事故在县一级,重大事故在市一级召开,以事故教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三是以事故矿井“停扣查改”为切入点,督促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一方面,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凡9万吨以•40•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第8卷下的矿井发生3人以上事故一律提请关闭;另一方面,我局与省煤炭工业局联合下文,决定对全省不予关闭的事故矿井实施停工停产、暂扣证照、专家会诊、督促整改等措施(简称“停扣查改”),以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推进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探索形成了“停、扣、查、改”工作机制。通过推广“三项技能”、开展“三项活动”,有效地提高了煤矿防范事故的能力。如郴州“5•29”事故前,每年因矿山火药引发的事故造成60余人死亡,2010年“5•29”重大火药燃烧事故发生后,通过推广“三项技能”、开展“三项活动”,至今未发生煤矿火药引发的事故。特别是通过实施“停扣查改”,事故矿井安全条件得到了根本改善。近年来59处发生事故的矿井,除提请关闭的矿井外,其他53处煤矿都已制订停产整改限期达标方案,投入整改资金1.35亿元,有21处事故矿井已建成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建立健全了以改进作风、示范引导、科技兴安的煤矿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局机关专业人才相对比较集中的优势,切实增强机关人员的服务意识,不断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努力提升湖南煤矿科技兴安的水平,近两年来,湖南煤监局根据湖南煤矿安全监察的实际,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大胆闯出了一条以示范矿创建为载体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新路子。2010年,在全省确立9个示范创建矿井,分别由省局机关9个处室对口联系和指导,目的通过示范创建,带动局机关作风的改进和科技兴安工作,高标准推进煤矿安全发展。这些示范创建矿井主要以建设瓦斯抽放利用与治理示范工程,推进瓦斯灾害防治技术;以建设水害防治示范工程,推进水害治理技术;以建立采煤方法、支护技术、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班组管理示范工程,推进采煤、支护、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班组管理的改革;以建设中小煤矿采掘机械化示范工程,推进全省采掘技术进步。通过一年多的示范指导、服务、帮扶,湖南煤矿终于实现了历史性突破,有4处煤矿实现了综合机械化采煤,有8处煤矿实现了综合机械化掘进,采煤工作面单体支护达到了15%,90%以上的突出矿井建立了地面瓦斯抽放系统,瓦斯抽放利用率达到了16%,水害严重矿井实现了电磁探水。同时,在示范矿井创建中引入专家检查指导机制。以专家为依托,全面开展技术攻关和服务指导,先后引入专家100多人次,帮助解决了示范矿井创建中一系列难题,较好地提升了湖南煤矿安全发展的水平。

本文作者:刘衢立作者单位: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