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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的困难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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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的困难及措施

前几年,由于煤炭市场长期低迷,煤炭企业效益低下,国有企业很难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投入到安全基础设施的装备上,导致大多数煤矿设备严重老化、失修,矿井生产安全系统不完善,特别是“一通三防”系统不完善,在没有了投入或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形成了事故隐患。设备陈旧、机械化程度低。从1992年~2000年煤矿百万t死亡率看,煤矿百万t死亡率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这一时期的采煤机械化程度仅提高1个百分点,采煤机械化投入少,旧设备无法更新。同时,采、掘、机、运、通各大系统新技术与新设备开发相对滞后。大多数新技术与新设备处在摸索阶段,尚不成熟、不稳定。

1主观原因分析

(1)利益驱动矿井违规生产

近几年来,煤炭市场逐渐好转,煤价呈现出恢复性增长的态势。面对难得的机遇和可观的利益,煤炭企业抢抓时机,夜以继日地满负荷甚至超负荷生产。长期超通风能力和矿井提升能力生产,必然导致矿井积弊丛生,隐患重重,发生事故也就在所难免了。

(2)安全管理的放松埋下了事故隐患

安全管理放松主要表现在:①历史安全欠账太多,而后期投入严重不足;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滑坡;③企业技术管理薄弱;④安全培训不到位;⑤一些煤矿干部作风浮飘;⑥煤矿企业的安全文化氛围不浓厚;⑦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⑧一些企业安全管理混乱,“三违”现象严重;⑨劳动组织管理混乱。

(3)机制不全,安全监督乏力

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有“刮风”之嫌;②安全监督检查大多锁定细节。煤矿有无“四证”,职工是否佩戴上岗证,有无“三违”,机电设备是否有异常,巷道有无冒顶,作业是否按操作规程等是某些安监部门安全检查的重点。而对于矿井设计、巷道走向设计是否符合地质构造等具有决定作用的地方,往往成为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③安全监督检查形式呆板,方法单一,以罚代管。检查当中偏重于罚款,而缺少具有较强制约力、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④职工群众的安全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发挥;⑤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

2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的途径

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一是要靠国家不断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二是要靠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员工的共同努力。

2.1健全宏观调控体系

(1)健全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以《煤炭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2)完善经济政策。(3)加强行业管理。

2.2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员工应该作好的工作

(1)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淘汰生产规模小、无安全保障、开采工艺落后、浪费资源的小煤矿。①落实关闭矿井,确保关闭到位;②研究制定关闭煤矿的相关配套政策。

(2)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②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③加强技术管理工作;④加大推进小煤矿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力度,淘汰落后的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⑤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

(3)加快煤炭科技创新①加大科技攻关力度;②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③推进煤矿重大装备国产化;④加快安全高效矿井建设;⑤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

(4)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①坚持开采解放层;②坚持落实“先抽后采”;③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管;④加强通风与瓦斯管理;⑤加强乡镇煤矿低瓦斯矿井的瓦斯管理与检查。必须加强乡镇煤矿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检查与管理,严格瓦斯检查制度,严格矿长对瓦斯日报的审签,加强部门通风和瓦斯管理,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减少瓦斯事故;⑥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减少瓦斯爆炸火源。严禁使用没有安全标志的机电设备,加强对各种机电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减少机电设备失爆现象。严禁工人在井下撤卸矿灯,矿井停电必须撤出作业人员,恢复供电、通风时,要采取瓦斯排放等安全措施。

(5)加强水害治理①完善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灾系统;②制定水害治理方案;③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措施。

(6)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①加强职工全员培训;②加强现场管理人员培训;③建立安全生产教育体系。逐步建立煤矿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安全生产教育体系。

(7)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①加强安全监督检查;②加强对资源整合和基建、技改矿井的监管。要严格新建项目审批,从严控制新矿井建设;加大对资源整合和基建、技改矿井的日常监管,防止基建矿井或技改矿井在扩建区进行生产;③加强事故多发地区的重点监管监察。政府和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将事故多发地区、煤矿企业、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列为重点监察对象。继续实施重点监察,加大对其的监管监察力度,督促其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与安全管理力度,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8)重视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不断提高煤矿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轻职工劳动强度,改善井下作业环境。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整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推广建设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煤矿工人职业健康水平。

(9)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工作力度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政府监管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关系,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搞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事故多发矿井实行挂牌警告制度。

作者:杜鲲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会计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