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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矿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的制定
2004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管理局联合《<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煤矿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的提取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12月,财政部以通知的形式(会计信[2008]号60)又对当前维简费、煤炭安全生产成本核算方法进行了重大的调整。随后2009年6月,财政部又以(财会[2009]8号)文件,再次强调煤矿安全生产费用和维简费成本的核算办法。在短短的几年内我国颁发了这么多的文件来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费的提取提供保障,可见我国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是多么的重视。
二、制度的详细解读安全费用、维简费用新旧制度处理方法在煤炭企业的有关规定
1.煤炭工业部
在《煤炭工业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维简及井巷费”应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在维简费的使用过程中,属费用性支出的,应当直接核销““维简及井巷费”;属于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后,核销“维简及井巷费”,以增加“资本公积”。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又新规定了一些关于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的提取方法
在处理处理企业安全费用、维简费时,会计都要在所有者的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出来,不得有任何的马虎。企业在提取这部分费用的时候,必须切忌“利润分配一一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一专项储备”科目。企业计入的成本费用中应包括,安全费、维简费,,企业计入的资本性支出的“盈余公积一专项储备”中应包括安全费、维简费的费用性支出;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应包括按规定计提折旧的安全费、维简费购建的固定资产。
3.《解释第3号》则重新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同事也应该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安全费用处理.企业在使用安全费、维简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属资本性支出的,资产完工交付时一次全额提取折旧,核销“专项储备”。
三、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处理的个人小建议
1.为煤矿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机制
煤矿安全生产费提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长期持续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单独提取煤矿安全生产费用对煤矿的安全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对于一些效益不好的煤炭企业同事也成为沉重的压力和负担,在一些开采条件复杂的老煤矿和瓦斯高发的老矿井中提取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时占总生产成本的30%以上,这样的提取办法是很难长期实施下去的。尤其是在一些先天性的安全生产设施投资不足的矿井中,仅仅依靠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是很难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想一些新思路,新方法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上是很有必要的,应当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在煤矿安全生产上,比如政府要多做一些煤矿安全生产的思想宣传工作,从根源上提高每一位旷工的安全意识,定期的开设一些矿工安全生产培训课程,提高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安全生产投资;加大政府的投资力度,在煤矿安全科研、应急救等方面上要多下功夫多投入,,应当积极推进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的重组改造工作,及时关闭一些快要破产的煤矿,对一些存在重大煤矿安全隐患的矿井要坚决拆除,禁止私挖乱采,从机制上从根源上最大程度的消除煤矿安全隐患,把煤矿煤矿安全放在第一位,一切工作要围绕矿工的安全展开,把人放在第一位,利益放在第二位。
2.对煤矿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标准要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煤矿地质条件复杂,矿井瓦斯含量较高的地方型的中小型煤矿比较多,这些煤矿的生产技术又相对比较落后,是煤矿安全事故的高发地带,因此严格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是防止这些煤矿事故频发的必要手段。制定这个标准时,必须对各个地区,各个矿山做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尤其是在矿山的地质构造,、生产能力、规模大小,环境等方面,,然后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情况,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理念,为煤炭企业开发一个满足自己安全费用提取情况的标准,这个标准一旦设定,只能上下浮动一定的许可值,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此外监管部门要严格把关,把这些煤矿安全生产费用要切实的落实到位,从而防止企业安全投入不足等。
作者:胡瑞单位:河南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一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