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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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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对策

1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现状

建国以来,由于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监察机构共发生了7次比较大的调整。每一次的调整初期都会出现半空白状态,这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在2005年2月,政府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单独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这次调整,基本理顺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初步建立了国家、地方和企业三位一体的垂直监察煤矿安全体系。虽然我国建立了新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但由于我国煤炭工业的安全措施相对比较薄弱,一些重大的矿难事故仍有发生。2014年前三个季度,在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市、区)共计发生74起事故,其中14%的是属于较大事故以上的级别(含较大事故),死亡人数共计162人,死亡人数同2013年前三季度相比有所下降。这表明现阶段我国的煤矿安全状况趋于好转,但现阶段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还不是很健全。

2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机制问题

2.1技术投入不足

煤炭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地质条件较为复杂。煤矿一般分为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其中井工煤矿所中比重最大,由于其煤层离地表远,一般选择向地下开掘巷道采掘煤炭。随着开采的深度越来越深,顶板的受压能力,通风等问题尤为突出。长期以来,有关负责人没有意识挖煤的复杂性、危险性和科技含量,致使其对煤矿的技术投入不足。

2.2违法组织生产部分矿主目光短浅

为了眼前的巨额利润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无证生产,过度开采。2013年5月10日晚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的乐平镇大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共致12人遇难,2人受伤。经调查发现大山煤矿事故煤层为擅自偷开煤层,在掘进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该煤层不在批准作业范围内,属非法生产。

2.3过度开采、违规操作部分

矿主被利益蒙蔽了双眼,不按设计施工,在同一作业区内设置多个采掘工作面,煤矿的盲目开采和透支会造成地面塌陷。部分煤矿管理者在实际操作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节约资金不设防爆设备、虚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采用局部通风机送风等,同时工人违章放炮,放炮也不检查瓦斯。2012年2月16日凌晨,湖南耒阳南阳镇宏发煤矿发生安全事故,事故涉险人数18人,其中死亡15人,受伤3人。经调查发现事故原因系违规操作,矿车坐人且人货混装。

2.4安全监管制度未能落到实处

经过多年的实践证明,在我国,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中各个行业的监管,有效的监管机制离不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干预。我国目前有较多的乡镇煤矿,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只有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有安全监管职能,乡镇有限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利于进行安全监管工作。虽然我国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已基本覆盖县乡,但由于体制原因,乡镇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从而致使安全监管工作未落到实处。

2.5监察机构与各级人民政府的权责不合理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4条规定,在煤矿安全监管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察煤矿安全。然而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2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和其他矿山安全特大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人民政府的权责不合理。

2.6处罚力度较低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对煤矿企业的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额仅为20万元,这与私营矿主的利润相比,实在是太低。即使后来处罚金额达到了200万元,但据调查发现,这与煤矿主所获取的巨额利润来比,根本就不值一提,起不到威慑的效果。虽然我国也有相应的刑罚,但依据政府公布的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来看,刑罚的威慑力远远不够,主要是因为各地区在刑事审判的量刑幅度不一样,刑事责任追究与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出现脱节,缓刑、假释和减刑的使用比例较高。

3健全我国煤矿安全监管机制的相应措施

3.1完善法律法规

美国、日本、德国和澳大利亚的煤矿事故的伤亡率极低,这得益于其制定的完善的法律体系,除了制定煤矿安全法律之外,还制定了配套的安全规程和实施细则。因此,政府应进一步完善煤矿业相关的法律。①政府应重新划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目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各级人民政府的权责不合理,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难以到位,同时也不能发挥地方监察机构的作用。因此,重新划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是健全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工作的重中之重。②应将技术和设备标准上升到法律层次。我国多起煤矿事故起因皆为设备质量不达标,将技术和设备标准上升到法律层次有利于煤矿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③在立法过程中还可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我国应加强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已经有相对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国家合作与交流,健全我国的煤矿相关法律体系。

3.2对煤矿生产进行突袭式安全检查

由于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安全监察机构实施检查的次数和检查的具体内容,造成了实践中的检查形同虚设,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挥的是事后督查作用。为了保证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突袭式安全检查,应当对于经常性安全检查的次数、内容和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突袭式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以便于监督。

4结语

总而言之,政府既是安全生产秩序的制定者,也是安全生产秩序的维护者、监督者。因此,建立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建立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需要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一方面政府加强法律的严密性,政府机构对煤矿生产进行突袭式安全检查;另一方面每一个公民应参与进来,行使自己的举报权,与政府一同监督煤矿企业,推动全国更多煤矿实现“零死亡”的目标,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折力兵 单位:西山煤电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