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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面对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本文分析了目前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包括煤矿企业及煤矿安全监察队伍面临的问题。总结分析了新形势下如何通过改革创新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察;面临问题;改革创新;安全生产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产煤国,煤炭产量约占世界总产量的40%左右,而且煤矿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煤炭作为最主要的能源结构在未来几十年里将不会发生根本改变。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呈稳定好转的态势,但是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煤矿安全生产依然面临诸多较为严峻的挑战。1999年国务院决定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截至目前全国共设有27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76个区域监察分局,作为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部门,确立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主体地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成立对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全国煤炭年产量由10亿多吨增长到38亿吨、增长近3倍;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由每年近7000人减少到2015年的420人左右、下降94%;重大以上事故起数由每年70余起减少到2起、约下降97%;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由5.4降到0.113。
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逐渐稳定好转,各类煤矿事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是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仍面临较多的困难,新常态下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进一步改革创新,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力度。
1.1煤矿企业事故安全隐患突出,排查治理工作滞后
(1)个别煤矿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有待提升。存在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安全教育培训不实,应急救援能力较差,生产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
(2)煤矿事故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滞后,事故隐患隐蔽性突出。随着煤炭市场不断下行的趋势,煤矿企业出现效益下滑甚至亏损,煤矿企业出现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工作滑坡,人才流失、职工队伍不稳定,超能力生产、采掘失调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会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不利因素。随着矿井开采水平不断延伸,规模继续扩大,地质条件越来越复杂,煤矿企业安全隐患的隐蔽性更加突出。
(3)煤矿职业危害问题日益严重。部分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粉尘等危害因素超标,煤矿职工对个人职业防护的意识较差。煤矿企业对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4)煤矿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大型煤炭企业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虽然在日常安全监察工作中下达了停产停建指令并进行了行政处罚,但仍不能彻底解决这类问题。
1.2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新形势给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也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
(1)执法环境更加复杂。随着煤炭市场持续低迷,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煤矿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投入减少,出现安全管理人员缩减、生产状态不连续、安全设备设施检测维护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事故的导火索,给企业埋下安全隐患的同时也给安全监察人员的执法工作带来挑战。
(2)执法队伍业务水平亟待提高。各地煤监系统都存在监察人员少、监察任务重的情况,近年来采掘设备及采矿工艺有了较大的更新,需要监察人员不断学习掌握新的监察知识,提升监察水平。随着依法治安工作的推进,要求监察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制化监察能力,规范监察执法行为,廉洁执法。
(3)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给监察工作带来新的课题。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考核、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方面工作的变化,都成为监察人员要适应和面对的新课题。
(4)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思想信念放松。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面对成绩有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产生了自满和松懈情绪,认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水平,现阶段的技术装备力量和煤矿职工的素质决定了发生一些事故也在所难免,降低了工作要求、放松了安全工作的思想信念。
(5)安全监察工作创新能力不足。改革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思维因循守旧,在有效提升监察效能方面的手段方法少。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察工作手段方法等方面缺乏新招、实招,在提升监察效能方面工作有待提高。
2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改革与创新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必须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长期性、严峻性、反复性、突发性,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底线思维,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加强安全监察工作就要不断创新监察工作方式,有效提升监察效能。
2.1充分发挥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能作用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加强对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对于煤矿暴露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以及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监管情况,要定期向地方政府通报、报告,督促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监督煤矿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和期限。
(2)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出台有关政策,明确监察、监管部门的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合检查、联席会议等制度,提高安全检查执法效率。
(3)理顺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行业管理部门职责,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提高地方监管、行业管理部门人员素质,提高监管能力。
2.2不断创新煤矿现场安全监察执法手段
(1)坚持“四不两直”安全监察方式。2014年9月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工作制度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96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广泛开展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活动,深查问题、深挖隐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2015年以来共720人次对249座矿井进行了暗查暗访,“四不两直”监察方式占到了总监察的53%,全年查出安全事故隐患1030条,责令停产整顿7矿次,经济处罚1682万元。通过“四不两直”的安全监察方式,一是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业务水平、政治纪律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极大地促进了安全监察工作作风;二是能够体现煤矿企业的真实安全生产状态,有利于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安全管理的加强。
(2)推广异地执法、联合执法、专家会诊、集中执法等监察执法方式。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近年来探索性的开展“集中示范精细化”监察。2015年对6座煤矿开展了“集中示范精细化”监察,共查出安全隐患214条,处行政罚款151万元。在集中示范监察中,分局从各科室抽调人员10人左右,组成“集中监察队”,制定工作方案,由分局局长或副局长带队,利用两个工作日,对煤矿进行全面、细致的监察。监察结束后召集煤矿上级企业集团公司及附近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并邀请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通报会,通报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行政处罚情况,同时也对近期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进行宣传贯彻,观看辖区煤矿事故警示教育片。起到“监察一个矿,多矿受教育”的作用。通过“集中示范精细化”监察方式,提高了煤矿企业对安全管理的认识,对重点监察煤矿起到了很好的促动作用。
(3)探索建立涉嫌犯罪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超层越界开采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移送国土部门,对存在不缴纳罚款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停产整顿煤矿擅自生产、重大隐患不进行整治的,如涉嫌犯罪可移送公安机关;国有大型企业违规违章生产,重大隐患不治理、冒险作业,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甚至检察机关移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应向地方政府报告。利用好“行刑衔接”这一重要手段,对于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2.3不断提升监察执法工作信息化水平
(1)及时公开重大执法信息。对于企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安全生产信用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建立的微信公众平台,及时煤矿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2)推动监察执法手段信息化。开发煤矿安全情况信息网、电子化执法文书系统、携带式智能执法设备,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的效能。推动现场执法信息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等多种安全管理软件服务执法工作。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对执法的支撑作用,利用好安全监控系统,全面监控掌握煤矿的各主要生产系统、生产环节的情况,以弥补监管监察人员力量的不足;利用视频技术实施掌握停产整顿煤矿是否擅自进行生产的情况;利用网络媒体宣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事故警示教育等。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使用了现场检查电子执法终端记录仪,可实时记录检查情况,使得监察执法过程更加便捷,同时规范了执法行为。同时利用微博、微信及网站有关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行业信息、事故警示教育等,宣传效果有了明显提升。
3结语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于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就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改革和创新监察工作方面要下大力气。通过创新监察执法方式方法,不断提升监察执法工作信息化水平,有效发挥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职能作用。不断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作者:韩俊庆,王帅 单位: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