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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我国农产品电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非常好的发展良机。然而,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造成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工作产生了一些问题。有鉴于此,一定要大力健全完善农民群众权益保护以及农产品电商交易法律保护机制,从而促进我国农产品电商企业取得更好的发展。本文阐述了互联网+时代下实施农产品电商交易法律保护机制的迫切性,分析了互联网+时代下我国农产品电商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了互联网+时代下完善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机制的对策选择。
关键词:互联网+;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
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产品加工行业发展的意见,提出把农产品加工行业列入到“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之中,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以及云计算等新型信息化技术,不断改进网络化与智能化的现代农产品加工方式。要致力于开发农产品电商教育,进一步打破传统意义上农产品消费所具有的地域制约,从而适应于当代消费人群所具有的消费行为特点,进一步强化我国农产品以及农产品企业的品牌培育及其传播。然而,农产品电商的本质属于经济类的活动,在其产生与发展进程中也会产生各类相关的法律问题。所以,在大力开发农产品电商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电商法律保护体系建设,显得尤为迫切。
一、互联网+时代下实施农产品电商交易法律保护机制的迫切性
一是有助于农民群众增收致富。推动农民群体加入到现代网络销售之中,不仅能让农民群众享受到现代科技发展所取得的成果,也是农民群众加入到现代化发展进程的主要路径。农产品电商交易能够彻底改变原先农产品交易过程之中对时间与地域上的制约,能够有效地拓展农产品市场营销的范围以及时间。电子商务交易对农产品营销途径进行拓展、推广以及压缩中间成本均具有非重要的价值。为进一步确保农民群众在电商交易活动之中的正常运转,强化农产品电商交易法律保护机制建设十分紧迫。二是有助于扩大农产品销售的规模。我国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产品生产大国,我国具备了农村地区分布广、农产品生产和需求量非常大等鲜明特征。在以前传统意义上的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因为农产品产地与地区上的差别、相互信息沟通不够顺畅等因素,造成了农产品销售主要是以相邻地区和固定供应商、采购商为其主体。然而,在电子商务销售增加到农产品销售之后,就为农产品销售提供了革命性之变革。农产品销售主要是依赖于电商交易所进行的,通过实施便利化的互联网销售与传播,从而让农产品对外销售的地域更为广泛、销售的规模也在拓展,农产品物流运输的方法也变得更为便利。在电商交易进入到农产品交易之后,由于农产品生产与销售规模的持续拓展,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因而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在农产品电商交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三是有助于推动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速度。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浪之下,农产品市场营销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中国农产品经济发展的整体实力乃至于我国综合国力之发展。在以前传统的农产品市场销售中,由于宣传与推广、营销等技术均比较落后,造成销售状况还不够理想。然而,电商交易的融入,很好地推动了我国农产品在世界范围之中的销售。随后而产生的则是因为有关电商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而造成的市场交易缺少健全法律机制保护的问题,这也是中国农产品营销在全球农产品市场中缺乏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互联网+时代下我国农产品电商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互联网+时代下我国农产品电商发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基本建设与安全机制不够完善上。当前尽管我国农产品电商相关网站在持续地增加,电子商务能够为农产品销售加以提供的商业发展契机也吸引了非常多的农产品市场销售人才。然而,无法否认的是我国农产品电商开发进程中尚存在着大量问题。一方面是农产品电商基本设施的建设和农产品电商发展的规模需求间还具有一定的差别,我国网络设施尽管也在持续发展之中,但是依然难以满足我国农产品电商行业发展之所需。另一方面,农产品电商产业发展过程中的信用体系健全不够完善,我国农产品电商发展还缺少完善的信用体系。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与销售中还存在着过量使用对人体存在害处的农药、化肥以及激素等物质,在农产品对外销售中还存在着欺诈等安全方面的隐患。互联网+时代下我国农产品电商发展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农产品电商法律保护机制还不够健全。鉴于我国电子商务事业的持续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体系也在持续健全之中。1996年,国务院就公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领域的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又出台了互联网络域名注册领域的暂行管理办法以及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方面的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正式出台了电信条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我国首部实质性的电子商务法律《电子签名法》正式出台;2010年,我国又开始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和相关服务行为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国家平等对待线上和线下各类商务活动,推动线上和线下实现融合发展。但是,还应当看到,我国农产品电商法律保护机制还不够健全,必须继续抓紧时间出台涉及农产品电商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助推农产品电商的法制化发展进程。
三、互联网+时代下完善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机制的对策选择
一是健全旨在保护农民群众权益的农产品电商相关法律法规。农产品电商的全面发展无法离开农民群众的主动参与。然而,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农民群众得到收入的渠道已经变得愈来愈多元化。一旦在农产品电商生产和销售进程之中,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护,其后果就是农民群众对于农产品电商生产将会失去主动性,以至于农产品电商主体的数量相当匮乏。二是完善农产品电商安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农产品电商发展进程中的一大问题即为安全问题。因为互联网技术所具有的特殊属性,造成在农产品电商交易中具有较大的安全方面隐患。其一是在农产品电商活动中,很有可能会因为黑客们的恶意攻击而造成农产品电商交易主体之权益遭受损失;其二是农产品电商交易过程中证据是否合法的问题、电子合同是否具有效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是否健全完善等相关问题,以至于农产品电商交易要比传统意义上的交易方式具有更大的风险性。所以,一定要依据现实之中所存在的安全性问题,不断健全农产品电商安全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上的充分保障。三是强化对现有法律体系的梳理工作。当前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业务还处于发展阶段,在今后还会出现诸多新的变化,而且还会产生大量新问题。所以,我国立法机构应当准确地认识到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体系,除了应当就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实施法律层面上的健全完善之外,还应当对目前的涉农产品电商法律体系加以梳理,不断提升法律法律体系的健全性,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能随着农产品电商务的发展而有所改变,避免我国法律与农产品电商业务发展间产生不匹配性。这就需要对农产品经营领域的法律加以修正。电子商务始终处在变化当中,以前的农产品电商立法对于当代农产品电商而言具备了某种陈旧性,特别是在经营领域丧失了管理限制之含义。所以,国家应当对经营领域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对于新产生的有关问题加以解决,并且把经营过程中所牵涉到的部分新内容结合到立法体系当中。同时,要注重诚信方面的指引与制约。诚信问题始终是影响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在我国农产品电商发展进程中自然也不会例外,往往会产生诚信等方面的顾虑。所以,在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建设中,要不断强化对互联网环境之维护和管理,切实提升网络情境所具有的真实性,对于网络之中的违法与违规等问题加以处置,提倡农产品电商交易之中的诚信度,并且在法律层面上对诚信问题加以明文规定。当然,还应当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争端实施有针对性的立法。交易争端会在农产品交易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目前,我国农产品实体贸易中已建立起了比较好的争端处理办法,但在互联网交易中尚缺少足够有效的体制支持。所以,大量农民群众在实施农产品电商交易中均很难对争端加以合理解决,以至于交易双方的利益会遭受到极大的损失。所以,我国相关立法部门要全面认识到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参照实体交易过程中的争端解决办法,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交易争端实施立法,以实现调解和解决争端之目标。四是开展执法监督促进法律法规落实。当前我国所实施的法律法规中有一些法律和农产品电商之间具有直接的联系,能够发挥维护农民群众权益与规范农产品电商之价值。然而,在实际生活之中,以上立法却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所以,政府部门不仅要做好立法工作,而且还应当注重法律法规的执行工作,在现实生活之中不断推动和农产品电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工作。五是维护法律公正实施透明执法。建立法律制度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全力保护公平与正义,真正维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我国一些地方,执法者在其执法过程之中却未能很好地加以执行,甚至于滥用与私用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影响到了我国司法机关的正面形象,还会造成广大民众对于司法机关不再加以信任。在调查之后可以发现,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等问题在农产品电商领域中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所以,有关部门必须强化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对于存在问题的执法者实施严厉的处分,以求落实执法中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并且大力倡导司法部门更加透明公正地执法,让农民群众对于执法者形成信任感,并且在实施农产品电商交易中更加积极地遵守相关法律。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大潮之下,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已经为我国农村地区推进农产品销售增添了强劲的动力。然而,因为我国各地农村的专业技术水平、农民群众的思想意识以及法律保护机制不够健全等因素,导致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还不够规范化,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强化我国农产品电商法律保护体系构建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国农产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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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莹 单位:南华大学经济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