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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一项综合工作,它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的全过程,尤其体现在设计、施工、使用三个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的高低是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些重点的公共项目、民生项目还被赋予了更大的社会责任,确保这些项目工程质量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关系到政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问题。通过这些年的工程实践,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科学管理依然需要长期深入的实践与总结。
1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设计阶段审查优化图纸不完善
事实证明,多达40%的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引起的。目前施工图审查尽管在规范施工图设计、确保行业各项强制性条文推进上有促进作用,但也存在局限:1)审图机构有行政和市场运作的双重身份,体制上存在一些矛盾;2)建设单位对于审图的必要性认识不够,整改不到位;3)审图作为规范设计的重要一环,对质量风险控制缺乏延续性。今后可以将施工图审查工作逐步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工作的独立、公正、科学,为规范设计行为更好服务。建设单位往往认为只有施工影响到工程质量,当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把责任全部推给施工单位,连带推给监理单位。俗话说:未雨绸缪,建设单位认识不到设计对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影响,往往在设计阶段显得匆忙草率,推进过快,对设计单位过于依赖,殊不知设计单位是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建设单位如果对设计任务要求不到位,不去与设计单位就设计成果文件进行全面而详细的沟通交流,督促设计单位进行优化,就会把存在的问题带到施工阶段,给开工建设后的工程质量留下遗憾。
1.2施工阶段管理控制质量不严格
通过对施工阶段质量的预判和预控,可以使质量管理控制工作做到心中有数,更加合理地配置监管资源。委托质量检测是质量管理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对质量的量化评价,给质量结果的判定提供参考依据。但与被委托单位的利益关系会导致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缺乏公正独立性,尤其仅对监理来样负责,对工程质量的量化评价不全面,使得质量检测机构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到位。委托监理是质量管理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委托监理工作虽有《建筑法》的制度支撑,但现实让监理工作开展不够扎实。目前建筑市场上,监理的实际管理权限仅局限于施工阶段,而无法参与到项目的全方位管理中。另外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受制于建设单位,不能做到真正公正、独立工作的第三方,很多工作停留在了表面上、形式上,削弱了《建筑法》赋予监理的社会使命,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
1.3使用阶段质量保修服务不到位
“工程质量承诺易保修难”是使用阶段质量保修存在的难点,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目前建筑市场显现的法规制度缺陷有关的。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法规制度给予了质量保修行为一定的制度支撑。但制度体系不健全,没有相适应的保修实施细则和辅助制度来确保制度体系在工程实践中落到实处。主要体现为: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设置不合理、保修责任主体不明、工程保修金的留置比例和最低期限设定不明确。质量保修服务工作开展不规范,执行层面不严格。施工单位在竣工交付使用后人员相继撤出,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回访与保修措施。目前施工单位普遍采用的是项目经理制,项目经理不会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派人常驻服务,一般在接到建设单位质量反映后才会派人前往维修。有的施工单位是等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满前,才与建设单位联系并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与维修,不做详细的回访记录,也不能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回访签字工作。
2目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2.1直接原因
与工程质量事故密切相关的显性原因,属于直接原因。外在直接原因往往是难以预料控制的,大风、沙尘、雨雪、地震等异常天气自然条件往往是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外在直接原因。而内在直接原因主要涉及施工技术、组织工序以及项目管理,相对较易避免和控制。施工单位使用以次充好的建筑材料及构件,采用不合理的施工技术和工艺直接产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任意更改设计用途、随意加层或增加建筑荷载、使用维护管理不当也是可能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内在直接原因。
2.2间接原因
对于间接原因,其根源在于各责任主体的不规范行为,往往不直接造成质量事故的发生。建筑工程质量的过程是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严密的系统管理过程。工程质量是各方共同的责任,受制于局部的群体行为甚至是全局性的系统行为。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各方的管理缺陷以及目前建筑市场环境的种种弊端,最终表现为项目实施过程的不合理,影响了质量的控制管理。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必须要端正建筑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态度,规范建筑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
2.3根本原因
对于根本原因,这是与我国目前建筑企业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市场环境与法制环境先天脆弱的属性密切相关的。建筑企业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会直接造成工作失误。因人而异的管理方式,又会带来管理混乱。对老问题来不及总结,对新问题没有足够的经验和思维能力去预判,加之建筑工程质量本身的脆弱性,致使以往在工程上发生的问题一再发生。实践中显现出来的我国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制的不完善,需要从根本上加以更新完善。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必须要下功夫从各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自身做起,在日趋完善之中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中有序经营生产。
3探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3.1强化设计质量管理,自源头上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加强设计质量管理,从源头上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强设计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1)加强设计文件的识别与风险防控。以严格施工审图为前提,以控制变更为手段,降低项目技术质量风险。对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阶段进行严格预控;2)强化设计文件的建设可行性,确保设计文件符合行业强制性及规范条文,充分考虑设计对象所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施工环境,进一步论证设计对象的功能和建设可行性;3)发挥建设单位各责任主体专家的技术优势,推广传统成熟技术和已试点且成熟的新技术,对其应用过程进行严格管控,努力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3.2严格施工质量管理,在实施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严格施工质量管理,在实施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突破原有管理体制的关键点,分别体现在以下阶段:1)做好事前预控,建立质量管理预控体系,实现积极有效的事前控制;2)防治质量通病,有效降低质量风险,通过强化要素管理、控制质量诱因,从施工资质审查、核查现场管理人员、材料设备准入、工艺样板引路和质量通病防冶等重要环节着手深入;3)施工监控覆盖,建立数字化质量监控平台。实行覆盖整个施工动态过程的电子监控管理;完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跟踪控制平台是强化过程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对于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采取监理旁站等动态形式,与电子监控平台协同跟踪严密管控整个施工现场,以求实现在实施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目的。
3.3完善保修质量管理,自使用后继续完善质量管理
完善质量保修管理,自使用后继续完善质量管理。制定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使用维护管理工作,尽可能避免使用不当而引发的一系列琐碎问题。自使用后继续完善质量管理的建议措施为:1)严格按《建筑法》第62条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中明确的建设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责任等划分各责任主体的任务,以制度及保留工程结算价的3%~5%为工程保修金来约束质量保修行为;2)担当施工主体角色的施工单位须对缺陷责任期内的年使用情况进行回访调查,出具回访验收记录,根据需要可以向建设单位及使用部门广泛征求意见,通常凡属施工质量缺陷保修期内的通病问题,都应当由施工单位进行维修;3)担当使用主体角色的建设单位,因使用不当或者不可抗力造成建筑功能损坏,不属于施工单位保修范围,应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维修,以达到完善建筑成品使用功能的目的。
4结语
本文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高的任务重点分解到设计、施工、使用等三个阶段中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势在必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实施会截断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人逃避工程质量事故追究的出路,加大了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人的约束力,有利于增强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人的责任感,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建立无疑对于提升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今后,我们应该坚持按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进行质量管理,秉承监帮结合的优秀传统,将质量管理体系中各个割裂的重大环节有机整合,优化配置管理资源,逐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追求“质量第一”这一核心目标的最优实现。
作者:李光平 单位:喀什大学基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