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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够在评标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加分,增加本企业的中标概率,施工企业会在投标文件中委派业绩较佳、业界口碑良好、所负责工程多次获奖的“明星项目经理”参与投标。在中标后项目开工建设中,部分工程的项目经理并不会驻守工程施工现场,有的项目经理每隔一段时间会来施工现场处理一些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在需要签字认可的文件、单据上签上项目经理名字;有的项目经理自工程开工建设以来,从未出现在施工现场,其职责由同公司、同资质的其他项目经理代为履行。所以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或现场项目经理与中标通知书所注人员名称不符,且不能出示相关项目经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情况频繁发生,就成为政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各类工程项目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对项目经理变更现象分析
2.1为增加中标概率使用“明星项目经理”在投标过程中,施工企业会推荐本企业的“明星项目经理”参与投标,为了在投标过程中利用项目经理自身的优良业绩,获得评标专家更高的打分,从而在激烈的施工企业竞争中承揽到更多的工程项目,以维持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和不断壮大。“明星项目经理”自身也受益于此,可以藉此不断为自己增加业绩“光环”。正是因为实现了“双赢”,才使得这一行为成为行业内的普遍现象。
2.2项目经理为公司领导层人员
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中,存在部分工程项目的中标项目经理为本施工企业的高层领导人员。他们在管理部门健全、分公司众多的施工企业过程中,已经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几乎无暇顾及中标工程的施工过程,于是便出具委托书,委派本企业其他的项目经理全权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组织,所出具的委托书仅为本施工企业认可的文件,并未到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正规的项目经理变更手续。
2.3确因工作需要而发生变更
部分施工企业在中标工程后,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内部组织机构或人员结构发生变化,加之各施工企业工作人员的流动性较大,为了使工程组织管理机构能够符合规范要求,并确保工程质量,确实需要变更中标项目经理。
三、对项目经理变更应采取的对策
3.1调整评标打分标准,从源头进行治理
因为在评标过程中,“明星项目经理”可以获得更高的专家打分,从而促使大部分施工企业竞相使用该办法,私自进行变更,造成项目内部管理混乱,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行为,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埋下了相互扯皮、推诿的隐患。形成该现状的关键就在专家评标标准中“明星项目经理”可以得到加分。在各项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负责这些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大部分都是非“明星项目经理”,这些工程项目基本上都能通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竣工验收,由此可见“非明星项目经理”和“明星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同样“适用”,但“名声”却属于“明星项目经理”,对实际付出艰辛的那些“非明星项目经理”们存在着不公。可以调整现有的评标办法,取消对“明星项目经理”的加分规定,使各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在投标过程中享有同等待遇,而加分的标准则侧重于整个施工企业的业绩。可以按施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承揽工程数量的多少,给予一定量的加分,以此可以淘汰掉弱小的施工企业,集中力量培养一批有实力、有声誉的优秀施工企业;按施工企业一段时期内所承建工程获奖情况给予一定量的加分,逐步培养企业走上良性竞争的道路。通过制定科学的、有效的评分办法,可以有效改善、避免“明星项目经理”的出现,从而杜绝频繁出现的项目经理变更现象,使项目经理能够连续、全面、细致地“跟随”建筑工程项目的“成长”过程。因为政府各相关政策的最终目标,也是最重要目标就是确保工程项目能够安全、合法、如期地交付给业主使用,工程质量的优劣、安全与项目经理是否是“明星”没有必然联系,却与项目经理是否履职尽责、恪尽职守的工作有密切的关系。
3.2加强对“权力寻租”行为的制约,理顺变更通道
就整个社会而言,“寻租”是一场损失大于收益的竞赛,是一项“和为负数”的游戏,其后果导致社会经济的“内耗”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寻租”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它会导致腐败日益严重,会产生出一种恶性化的趋势。由于“寻租者”不需要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通过某种手段就能轻而易举地获得高额利润或超高额利润,这就为寻租者提供了强烈的刺激作用,因而吸引更多的人参加寻租,造成更为严重的腐败行为。权力失去制约必将引起腐败,比腐败更可怕的是人为设置障碍去谋求“寻租”。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是要在其切实履行办理义务的基础上进行的,避免出现“又要马儿跑,又不喂马儿草”的现象。因为没有一家施工企业及其项目经理愿意冒着被停止投标报名资格的风险,出现违规行为,但是如果守规的成本过高、期限过长,那么“被寻租”现象也将时有发生,却属无奈之举。若出现上述情况,既影响职能机构的公信力,降低了自身威信,又为日常的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尴尬。完善和健全部门内部各项监督机制并不能有效解决存在的“寻租”现象,关键在于相关的制裁措施是否能够落到实处,使违规部门和人员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逐步杜绝“寻租”现象的发生。相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行动,制裁措施必须要有力度,能够对敢于进行权力“寻租”的当事人行为起到“伤筋动骨”的作用,才能有效遏制“寻租”行为的发生,解除项目经理变更过程中,行政职能部门所造成的桎梏。各行政职能部门应积极引导、协助需要进行变更的项目经理,及时为其办理所需的变更手续,理顺项目经理的变更通道,使项目经理能够名正言顺的开展工程管理工作。
作者:周志宏单位:太原市建筑工程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