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农业保险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深化保险业改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我们一定要按照这个要求,进一步强化相关扶持政策措施,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着力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
在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农业的基础作用日益突出。我们必须更加自觉地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要引导要素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国民收入分配切实向“三农”倾斜,根据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切实加大“三农”投入力度。按照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强财税、货币政策的协调和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近年来,国家在对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棉花等保险给予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又推出了能繁母猪保险、油菜保险和奶牛保险等保费补贴政策,农业保险发展呈现出可喜局面。
当前,我们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农业保险的作用,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着力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所造成的损失,稳定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供应。我国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发生灾害的频率高、范围广、损失大。而且,农业容易受到不利气候、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是风险较大的产业。如果缺乏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手段,在农民承担风险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许多农业经营者就会担心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和相关灾害,不敢也不愿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会影响农产品的供应,也会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稳定。因此,发展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就显得十分重要。
第二,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资金效率。在农业保险不健全的情况下,当发生灾情时,很难准确评估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和标准,救灾资金在使用上就会有很大的局限性。与单纯的救灾相比,对农业保险提供财政支持,可以发挥财政的杠杆效应,调动多方力量分担农业风险。同时,农业保险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按照商业原则和保险合同运作,可以有效避免财政资金被挪用,有利于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对农业保险提供财政支持,通过保险这种市场化的手段,使临时性的救灾补贴变为保险赔偿的经济契约行为,定损赔付和资金的发放标准相对有据可依,受灾程度也有技术人员专门勘定。从这个角度看,通过保险办法解决灾后补偿问题,有利于弥补财政救灾资金的不足,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筹措救灾资金的负担。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保险是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能够有效地改变农民“一次重灾.即刻致贫”的现状,稳定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也能够使农业发展摆脱“一年受灾.三年难翻身”的局面,稳定农业再生产能力:同时.农业保险也是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之一.并已成为WTO成员支持本国农业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之一。
正如在现代保险制度体系中.写作论文一般可概括为商业性金融保险与政策性金融保险两大相互对称、平行、并列和补充的金融保险中介那样.在农业保险领域也应该包括农业商业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保险两类性质不同的基本险别鉴于农业保险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创时期的高赔付、低收益的运作情况.商业性保险一般不愿或无力承保,所以,农业保险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专门机构承担、主责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农业政策性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而且主要是指狭义的、具有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特性的经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社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即针对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两业保险。这种狭义的农业保险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和政府支持的重点险种,也是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缺位及其专门经营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义不容辞地率先承担农业保险这项政策性业务.尽快建立起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
一、政府介入与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广大农村.只有同时存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农业保险制度才是完善和协调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去承保和经营农业保险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低收益甚至负收益、以及农业保险中长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在这种条件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或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我们可以运用供求曲线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民自愿投保而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严格按市场规则经营农业保险出现不断萎缩是必然的如图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不仅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而且受农业本身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的约束,加之农民一般不是风险回避者这一特点,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需求曲线是D。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在这种条件下两条曲线不可能相交。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得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E点.成交数量为QE。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负.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QA
一、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数量少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农业各方面(自然、经济和技术优势)的不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日益发展,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半自给经济呈现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化的趋势,相应的农业保险制度也应有所差别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保险的需要,所以目前针对性不强、不够灵活,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的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数量少无法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二)金额偏高的农业保险收费标准
作为盈利机构的保险公司开说,经营的险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才行的。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高于一般险种,农业保险费率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来说通常高于一般财产和人寿保险。但作为参保的大量农民而言,过高的收费标准不仅让他们在经济上无法承受,同时也因保险意识淡薄大大减低了投保的热情。因此,当突发灾害来临时,不足或没有的农业保险补偿不了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自然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三)数量偏少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
摘要:文章从广东农业保险近年来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呈急剧下降的经营现状出发,指出农业保险经营处于“需求有限、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状态。通过对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和正外部性特征、信息不对称等方面进行经济学分析,探讨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经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广东;农业保险;外部性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保险是保险人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损失分摊,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的方式。农业保险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由投保的农户共同分担风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得到经济补偿,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保险经营的地域限制进一步对外资企业放开。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展业深入,人们保险意识的普遍提升,保险公司也借此契机大力开展各类保险业务,广东保险业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然而,这种繁荣却无法掩盖长期以来广东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现实,与其他险种开展得热火朝天的状况相比,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性就越发突显出来,农业保险的萎缩与广东经济强省的现状极不协调。
根据统计,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97年的4225.3万元,急剧萎缩到2005年的1402.7万元,减少了2822.6万元;在保费收入急速下降的带动下,赔款支出也急速下降,由1997年的3952.2万元,下降到2005年的1115.5万元,减少了2836.7万元;广东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徘徊,九年的平均赔付率高达70.8%(见表1)。
根据表1可以清晰的看到,从1997年开始到2005年,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呈急剧下降趋势。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和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随着近年来广东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保险经营已处于“需求有限、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状态。农业保险这一经济补偿机制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对金融的需求。
1体制健全运营比较成功的美国和日本模式
美国农业保险的原保险经历了3次模式变迁,基本可概括为单轨模式—双轨模式—单轨模式。美国在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于1939年开始了政府经营的农业保险,但在这种模式中亏损问题比较严重,仅在1974年~1980年,政府平均每年增加51亿美元的支出。从1980年开始,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和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各项措施鼓励私营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政府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对私营农业保险进行再保险,美国的农业保险进入政府与私营公司并行的双轨制。1996年以后,美国政府逐渐退出农保市场,仅对其提供再保险,美国农业保险进入了由私营公司单独经营的“单轨制”时代,并且这种模式沿用至今。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共济组合的形式。农业保险以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基层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合作组织,直接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县级机构成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承担共济组合的分保;以政府为领导的农业保险机关承担共济组合份额以外的全部再保险额。这样就形成了政府领导与农民共济组合相结合的自上而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一般情况下,上述组织各自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为:共济组合10%~20%,联合会20%~30%,政府50%~70%。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由此可见,日本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是:共济组合经营原保险,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一级再保险,政府提供二级再保险。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我国的农业保险仍然比较落后。主要有以下的几个原因:①灾害严重,系统性强;②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③农户分散增加经营费用;④农户有效需求不足;⑤法律支持不足。除上述几个原因外,还有农保机构内部人员少,业务素质不高,农村环境恶化等诸多因素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我们应抓住主要矛盾,由主到次,逐步解决,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农业保险机制。
2我国农业保险模式
2.1有选择地建立全国统保机制
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可选最为重要的几种,如小麦、玉米、水稻,开展全国性的统一强制保险,然后逐步推广到更多的险种。对于强制保险的标准,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如种植小麦达到一亩应强制参加保险。
2.2建立有针对性的地方农业保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