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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农业保险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农业保险

做好农业保险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深化保险业改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我们一定要按照这个要求,进一步强化相关扶持政策措施,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着力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

在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农业的基础作用日益突出。我们必须更加自觉地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不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力度。要引导要素资源合理配置,推动国民收入分配切实向“三农”倾斜,根据统筹城乡发展要求切实加大“三农”投入力度。按照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强财税、货币政策的协调和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开展业务,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制和发展模式,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形成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

近年来,国家在对小麦、水稻、玉米、大豆、棉花等保险给予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又推出了能繁母猪保险、油菜保险和奶牛保险等保费补贴政策,农业保险发展呈现出可喜局面。

当前,我们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农业保险的作用,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着力减轻自然灾害对农业所造成的损失,稳定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供应。我国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发生灾害的频率高、范围广、损失大。而且,农业容易受到不利气候、病虫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是风险较大的产业。如果缺乏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手段,在农民承担风险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许多农业经营者就会担心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和相关灾害,不敢也不愿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会影响农产品的供应,也会影响农民收入的增加和稳定。因此,发展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就显得十分重要。

第二,进一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资金效率。在农业保险不健全的情况下,当发生灾情时,很难准确评估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和标准,救灾资金在使用上就会有很大的局限性。与单纯的救灾相比,对农业保险提供财政支持,可以发挥财政的杠杆效应,调动多方力量分担农业风险。同时,农业保险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按照商业原则和保险合同运作,可以有效避免财政资金被挪用,有利于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对农业保险提供财政支持,通过保险这种市场化的手段,使临时性的救灾补贴变为保险赔偿的经济契约行为,定损赔付和资金的发放标准相对有据可依,受灾程度也有技术人员专门勘定。从这个角度看,通过保险办法解决灾后补偿问题,有利于弥补财政救灾资金的不足,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筹措救灾资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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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现状

摘要:文章从广东农业保险近年来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呈急剧下降的经营现状出发,指出农业保险经营处于“需求有限、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状态。通过对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和正外部性特征、信息不对称等方面进行经济学分析,探讨政府介入农业保险经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广东;农业保险;外部性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保险是保险人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损失分摊,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的方式。农业保险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由投保的农户共同分担风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得到经济补偿,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保险经营的地域限制进一步对外资企业放开。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展业深入,人们保险意识的普遍提升,保险公司也借此契机大力开展各类保险业务,广东保险业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然而,这种繁荣却无法掩盖长期以来广东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现实,与其他险种开展得热火朝天的状况相比,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性就越发突显出来,农业保险的萎缩与广东经济强省的现状极不协调。

根据统计,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97年的4225.3万元,急剧萎缩到2005年的1402.7万元,减少了2822.6万元;在保费收入急速下降的带动下,赔款支出也急速下降,由1997年的3952.2万元,下降到2005年的1115.5万元,减少了2836.7万元;广东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徘徊,九年的平均赔付率高达70.8%(见表1)。

根据表1可以清晰的看到,从1997年开始到2005年,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呈急剧下降趋势。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和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随着近年来广东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保险经营已处于“需求有限、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状态。农业保险这一经济补偿机制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对金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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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协调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业保险是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能够有效地改变农民“一次重灾.即刻致贫”的现状,稳定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也能够使农业发展摆脱“一年受灾.三年难翻身”的局面,稳定农业再生产能力:同时.农业保险也是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之一.并已成为WTO成员支持本国农业的基本手段和方式之一。

正如在现代保险制度体系中.写作论文一般可概括为商业性金融保险与政策性金融保险两大相互对称、平行、并列和补充的金融保险中介那样.在农业保险领域也应该包括农业商业性保险与农业政策性保险两类性质不同的基本险别鉴于农业保险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创时期的高赔付、低收益的运作情况.商业性保险一般不愿或无力承保,所以,农业保险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专门机构承担、主责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农业政策性保险或政策性农业保险,而且主要是指狭义的、具有高风险与高赔付率并存特性的经济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社会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即针对农业(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两业保险。这种狭义的农业保险应该成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和政府支持的重点险种,也是农业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

根据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缺位及其专门经营机构缺失的情况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该义不容辞地率先承担农业保险这项政策性业务.尽快建立起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原保险、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农业再保险的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分工与合作经营机制。

一、政府介入与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广大农村.只有同时存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农业商业性保险.农业保险制度才是完善和协调的。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去承保和经营农业保险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高风险、高成本、高价格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较低,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高赔付、低收益甚至负收益、以及农业保险中长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在这种条件下,这部分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或向其他产业部门转移,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我们可以运用供求曲线分析商业保险公司在农民自愿投保而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严格按市场规则经营农业保险出现不断萎缩是必然的如图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不仅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而且受农业本身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的约束,加之农民一般不是风险回避者这一特点,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需求曲线是D。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在这种条件下两条曲线不可能相交。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得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E点.成交数量为QE。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负.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供给曲线可能会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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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探讨

一、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数量少

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农业各方面(自然、经济和技术优势)的不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日益发展,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半自给经济呈现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经济转化的趋势,相应的农业保险制度也应有所差别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保险的需要,所以目前针对性不强、不够灵活,设计保险产品,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的农业保险产品品种单一,数量少无法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

(二)金额偏高的农业保险收费标准

作为盈利机构的保险公司开说,经营的险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才行的。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高于一般险种,农业保险费率从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来说通常高于一般财产和人寿保险。但作为参保的大量农民而言,过高的收费标准不仅让他们在经济上无法承受,同时也因保险意识淡薄大大减低了投保的热情。因此,当突发灾害来临时,不足或没有的农业保险补偿不了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自然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三)数量偏少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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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模式抉择

一、我国农业巨灾损失情况及保险现状

1.我国农业巨灾损失情况。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频度高、覆盖面广、损失巨大。联合国的统计资料表明:20世纪以来,全世界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事件中有8个发生在中国。近几十年来,由于在农业生产中忽视自然规律,我国农业自然灾害的频次增多、危害加重,造成的损失呈直线上升趋势。20世纪60年代我国平均每年的自然灾害损失约300亿元人民币,70年代520亿元,80年代620亿元,90年代迅速攀升到1724亿元。进入21世纪后,前五年平均每年的经济损失已达1840亿元,比20世纪80年代增长了3倍。尤其2008年初的雪灾和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地震,更是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毁。洪涝和干旱是对农业危害最大的两种自然灾害,其出现的时间和地区都比较集中危害程度很大。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平均每两年就发生了一次大的旱涝灾害,一般的旱涝灾害更是频繁,因此造成的损失巨大。近10多年来,我国每年平均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00多亿元。农业巨灾不仅每年对农业部门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直接导致农业劳动者减产减收并因灾致贫、返贫。因此,我国应加强对农业和农民的补偿和保险。加入WTO后,现行的农产品价格补贴与出口补贴受到限制,但WTO允许建立社会化的保障制度来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利益,这意味着我国需要调整对农业与农业劳动者的保护与支持机制。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建立农业巨灾政策性保险制度,无疑是一种非常合理而有效的举措。那么,我国的农业巨灾保险情况如何呢?

2.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现状。农业不仅是比较利益最低的产业,而且也是自然风险最大的产业。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巨灾损失,我国应当尽快确立农业灾害保险制度。然而,我国的农业灾害保险现实却是严重滞后。尽管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农业保险试点,但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推进,整个保险业都走上一条商品化、市场化的不归之路,农业保险的尝试因其风险、费率和赔付率畸高,保险公司与农业生产者均不堪重负,到20世纪末,农业保险不仅未能得到普及,而且持续萎缩。致使我国农业保险极度缺失,农业保险发展缓慢、规模狭小、范围过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极其脆弱,与发达国家差距大。1998年长江流域与东北地区的大水灾,水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600多亿元,而在水灾中遭受重大损失的全国农业生产者只获得保险赔款1000万元左右,只占当年全国特大水灾保险赔款总数的1/300。又如2006年,我国农作物受损面积41091•3公顷,因灾直接损失达2528•1亿元。而中央累计投入各类抗灾救灾资金111•98亿元,社会各界捐款35•89亿元,其他物资折价4•69亿元,农业保险赔款5•84亿元(农作物赔款只是其中一部分)。由此可见,农民主要还是采取自救、依靠政府救济(社会捐助)等方法来防范和分散农业风险,农业保险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非常有限的“稳定器”与“助推器”作用。2008年年初,历史罕见的巨大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件的赔付事实更是证明,我国农业保险业的发展很不够,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据中国保监会数据,截至2月12日,保险业共接到报案85•1万件,已付赔款10•4亿元。但在已赔付的赔款构成中,机动车辆险和企财险、建工险占80%以上,而受巨灾影响最大的农业领域投保率很低,赔款占比极低。对于纯农业的赔付额度不足1%,总额也就4千万元,农民住宅方面不到600万元。由于农业保险业的产品开发也存在不少空白,像湖南7300万亩油菜绝收,却没有相关保险产品,受灾农户得不到一分钱的保险赔偿。由于一些农作物品种的保险尚未启动,使农业保险的报案率和最终赔款占总损失比例明显偏低,这反映出目前很多农业保险产品还没有推出来,保险的覆盖面还不能适应群众的要求。国外巨灾后,保险赔款可承担30%以上的损失补偿,发达国家甚至可达60%-70%。相比之下,我国的农业保险明显落后,与发达国家差距大。

二、合理定位我国农业巨灾保险性质

频发的自然灾害给我国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也导致了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进而制约了农业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要使我国农业保险业务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减轻农业巨灾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中的作用,首先必须对农业保险性质进行合理定位。根据农业保险自身的特质和属性,也根据国内外农业保险的经验和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现状,将农业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

1.农业保险的特质和属性决定了农业巨灾保险为政策性保险。对于农业保险的产品属性,国内有关理论研究文献很多。刘京生(2003)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商品和非商品的两重性;陈璐(2004)提出,农业保险属于混合产品中的第三种类型,是具有利益外溢特征的产品;冯文丽(2004)认为,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是各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般原因;孙秀清(2005)则明确提出,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商业性经营已陷入困境。Hazell(1992)把商业性保险公司持续发展的条件界定为:(A+I)/P<1,其中A为平均费用,I为平均赔款支出,P为平均保费收入。其含义是保费收入必须大于赔款支出和管理费用之和才能盈利,否则就会亏损。C•Uiggi(1994)认为,没有一个国家能连续使农业保险费收入足以弥补赔款支出的管理成本。实践也证明,农业保险的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低,具有显著的公益物品性质或外部性特点,是一种公共产品。同时,农业既是基础产业又是弱质产业。因此,在实际中,应根据农业自然风险的特性和农业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以及农业的重要战略地位,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巨灾风险的政策性保险机制。也就是说农业保险应由政府来主导其供给,政府要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准公共物品,给予经营性补贴和其它扶持,它以追求社会效益为宗旨,不以追求赢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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