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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保险;农业保险;保险发展对策
【论文摘要】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若想大力发展海南的农业保险,首先应该明确海南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选择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政府、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农户(企)多方参与,相互配合,摸索出一条较为符合海南省本土情况的政策性的发展农业保险的路子。
一、农业保险的意义
农业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有生命的动植物发生死亡或损毁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广义上说农民所面临的农业风险主要有自然灾害风险、资源风险、市场风险、资产风险、健康风险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一般而言,从保险责任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可分为单一责任险、混合责任险和一切险;从生产对象的角度可划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而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又可根据生产管理的不同特点分作农作物保险、收获期农作物保险、森林保险、园林苗圃保险、畜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以及其他特种养殖保险。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延伸到在农业领域的一种尝试,在保险业务分类上属财产保险范围。与其他商业险种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低保额、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等特点。
农业保险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为农业发展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功能。发展农业保险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第二,它是提升农村经济质量的机制保障;第三,它是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综合性、宽领域、一揽子提供支农保险服务的最佳方式;第四,通过农业保险,集中金融、政策、资本、市场等资源,能够有效化解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弥补损失,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善农民信贷条件,促进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有利于国家财政收支的稳定,是实现城乡大统筹的一个重要环节;第五,政策性农业保险也是保护农民利益的制度创新。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保险,要求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海南省委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对“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在《关于海南经济特区体制创新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创新政府对农业补贴的实现形式,通过将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在海南省政府领导的指示下,由海南保监局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地税有关人员组成的农业保险调研组,曾于2006年8月1日至28日,赴澄迈、东方市、乐东3市县对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和需求等进行过实地调研。
二、海南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在商业保险蓬勃发展的今天,像海南这样的农业大省,农业保险应该是个巨大的市场,农业保险应该成为保险业的主角。但是自1992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了发展缓慢、市场有效供给明显不足等现象。尽管海南省的农业保险起步于1985年,可由于经济效益不明显,除人保海南省分公司外,其它保险公司基本不涉足。21年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积极搜索适应地方经济的农业保险发展途径,开发了橡胶、香蕉、西瓜保险等业务,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经营状况却不甚理想。至2003年,海南省的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4306.5万元,累计赔款支出5225.4万元,综合赔付率高达121.3%,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农业保险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2000年至2006年,海南省每年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农业损失均高达数亿乃至数十亿、数百亿,却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应对风险的措施一般都停留在对灾民的救济上。灾后,除政府对一部分生产、生活困难农户进行救助外,绝大部分的经济损失由农户自己承担。由于没有保险来“转嫁”风险,几乎所有农作物的损失都沉甸甸地压在农民的肩上。大公司和少数资金雄厚的个体农户承受灾害能力还比较强,而那些资金薄弱的个体小农户,往往因台风致贫甚至破产。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防灾防损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由于自然灾害、疫病突发的大面积、不可预期性,使保险公司从技术上无法回避风险,所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维持赔付。另外,在险种的管理上,农险的地域性很强,要求提供的保障种类很多,无法进行标准化操作,管理成本很高。经济、体制、管理和技术上的具体问题,使农险具有了“三低三高”的特点(即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风险与利润极不相称,除了上海等个别地方外,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缺失,财政补贴的缺位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产品”的发展。所以,目前农业保险自然成了剃头挑子一头热:农民需求迫切,却不受保险公司的欢迎。高赔付导致农业险的高保费,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农业险走入了日渐萎缩的“怪圈”。
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2000至2003年的农险业务经营情况为例,便可集中反映出商业保险公司按商业化模式开办农业保险的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总体亏损,在不考虑公司业务费用的情况下,2000至2003年农险综合赔付率高达109%;二是效益险种规模不大,高风险业务上升速度较快,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情况较为突出,理赔时较难定损等;三是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公司经营农险业务整体规模不大,积极性不高;四是多数商业保险公司已经上市或准备上市,要对股东负责,因此农业保险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吸引力不大。在四面环海的海南省,在台风和旱灾等自然灾害之间苦苦挣扎的海南农业,农业保险的推广缺乏纵深和广度,也陷入了两难境地。
三、海南农业保险的发展对策
首先,发展农业保险要尊重农业经济和农业保险规律。农业及农业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应区别于其他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在政策法规的制定、组织机构的设置、费率的厘定以及理赔等环节,都应充分按农业规律及农村的实际办事,现存的其他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方法不能简单加以套用;其次,农业保险的发展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因为农民这个利益阶层在经济上承受能力脆弱,思想上相对保守,我国农民受传统农业的影响较大,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农业保险也应是个渐进的过程;同时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要求农业保险的发展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因势利导、循序渐进,因为急功近利是办不好中国农业保险的,1953年我国全面停办农村保险业务就是一个教训。
农业保险具有“低保额、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等特点,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需要政府、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农户(企)多方参与,相互配合,并通过不断的实践,才能摸索出一条较为符合我省情况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路子。因此,海南省发展农业保险,必须要坚持从省情出发,近期目标应以补偿自然灾害损失,提高农民灾后生活自救和恢复生产的能力为主。重点是保障符合海南省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的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以及农民(渔民)的人身意外伤害、健康医疗保障等,防止农民因灾致贫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笔者认为,中国农业保险萎缩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发展农业保险干预方式存在问题。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经营农业保险,但是由于农业保险亏损严重,当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经济人角色从事商业保险业务后,必然理性地选择减少亏损较大的农业保险供给,增大盈利性险种开发的经营方式。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缺少国家财政支持,导致其经营亏损无处补贴、无人补贴,保险公司只能尽可能向农民收取保费,进而导致了农民支付高额保险费率,保费支付过高又使得农民不欢迎农业保险。农民拒绝农业保险反过来导致农业保险业务进一步萎缩,从而经营农业保险更加亏损,但国家对农业保险缺少有力的财政支持,又使农业保险陷入亏损无人补贴的状态。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怪圈的源头就是政府干预农业保险方式没有转变,政府对农业保险财政支持不足。因此,要完善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设计完善的保险机制,以更好地分散风险,使小赔付、高覆盖、普受惠的农业保险走进农村的千家万户。超级秘书网
我们建议由省政府牵头成立一个组织,成员单位应包括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海南保监局和有关保险公司,其主要职责是:拟定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农业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我们认为海南农业保险试点的标的宜选择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农业产业政策、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且有一定品牌优势的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综合考虑保险责任、受自然灾害影响程度和风险损失的可计量性等因素,同时考虑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海南省分公司在海南省少量开办过香蕉和橡胶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新华人寿海口分公司已介入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失地农民健康和养老保险的实际,建议先选取海南大力推广的超级杂交水稻及博II优15、II优128和特灿占25等水稻品种,香蕉或橡胶等经济作物品种;渔民意外伤害保险、失地农民健康和养老保险等险种作为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业务的保险标的或险种。
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建议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筹集:一是政府注资。把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列入公共财政体系,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保险进行一定补贴并划入风险补偿基金。像海南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有限,建议国家发改委从救灾资金、支农资金中划一部分出来支持农业保险,且制定《农业投入法》和《农业保险法》加以保障资金投入,扶持农业保险。二是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部分盈余。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在政府政策及财政支持下开展的一项政策性保险业务,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一般以持平或保持微利为原则。因此,在保险公司当年利润率超过一定比例时,超过部分应化入风险补偿基金。三是资金运用收益。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部门可以在保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对资金进行运作,资金运作收益划入风险补偿基金。四是社会各界捐赠。五是税收优惠返还。六是将政府每年筹集到的救灾款,单独提取一部分,建立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变短期支持为长期支持农业生产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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