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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小额信贷保险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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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小额信贷保险发展问题

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协调性发展的理论基础和现状

(一)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协调性发展的理论基础T.W舒尔茨认为,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产生了对制度的新需求,一些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是用来满足这些需求的。C.K.普雷哈拉德关于“金字塔底部”的财富论述,则为保险公司作为小额信贷保险的提供方介入低收入群体保险市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并且,保险作为转嫁风险的一种财务安排,按照著名的贝努利原理,富裕人群和风险爱好者的重合,决定了小额信贷保险客户不能只定位于富人;而低收入农户和风险厌恶者的重合,则决定了其对小额信贷保险的庞大需求。同时,小额信贷保险也是期权理论的一种运用,通过利用“小额保险”这一制度安排对“小额贷款”面临的风险进行“套期保值”,促使信贷机构贷款条件的放宽以及农民信贷风险的降低,进而形成二者的有效对接。在我国,农户人数众多且收入较低,这就需要不断将小额信贷保险的“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有效需求”。

(二)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协调性发展的现状我国农村长期处于严重的金融抑制之中,金融供给主体被边缘化。大型金融机构撤离农村领域;地方法人银行、邮储等金融机构则“存多贷少”,占领着农村金融的中高端市场,扮演“抽水机”的角色。农户主要依靠非正规甚至非法的民间借贷,利息成本使农户无法接受,而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经济主体同时具备直接和间接融资的优先权。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现实及特殊性的主要根源在于,信贷风险和损失无法得到有效分散和补偿。不少农户刚刚脱贫或身处贫困的边缘,往往被排斥在传统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由于缺乏抵御风险的手段,很容易再次沦为赤贫者,急需保障机制。但现实却是,传统的商业保险主要是针对社会上的中上收入阶层,社会保险则主要是针对从事稳定职业、有固定收入的社会“中间群体”,而社会救助主要针对几乎无法维持生活的失业、伤残、赤贫群体,因此不少农户对保障保险的潜在需求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无法完全获得满足。实践中,农户小额信贷通常采取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两种形式。就小额信用贷款而言,农户的资信评定主要依赖于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但由于没有第二还款来源,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信用意识薄弱,甚至没有区别小额信贷与财政扶贫资金,不愿还贷,加之小额信贷分散,执法成本高,难以给予有效的法律约束,道德风险时常发生。而组建联保贷款模式,由于条件过于苛刻,且贷款客户的同质性、农业产业的弱质性,加之农户经济收入有限,导致小额信贷供给的不足,对农村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协调发展是实现“三赢”格局之举

小额信贷保险发挥了抵押品替代功能,弥补了低收入者的抵押不足,带来了显性的信用增值。将其引入农村信贷链条,可以解决农户找担保难的问题,增强了小额信贷机构对农户的偏好,推动了农村信贷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就农户而言,小额信贷可以让其脱贫,但并未降低其面对的风险;而以信贷保险为核心的小额信贷与小额保险协同合作,则可使其在保险和信贷两方面获益:其一,小额信贷保险转移了农户因意外导致没有能力如期还贷的风险,为其按时还贷提供了保障,有效减轻了被保险人家庭的还款压力,也极大降低了意外致贫的可能性;其二,降低了小额信贷机构风险,可促使其加大放贷力度,缩小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从而切实减轻农户贷款的成本。就小额信贷机构而言,小额信贷保险为其设立了第二道风险防护网,以保额作为抵押,解决因农户意外身故、伤残后或自然灾害带来的无力偿还贷款时获得及时充分的给付,提高了贷款的安全系数,改观了“惜贷”问题,避免了“使命漂移”现象;同时,也拓展了贷款业务的深度和广度,有助于促进信贷资金供给端的多样化,使其在解决银行贷款集中度问题的同时,获取了手续费,扩大了中间业务,有效地提升了经营效益和质量。就保险公司而言,面对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急需探索新的销售渠道,积累新的客户资源,谋求新的业务增长点。农村保险市场薄弱,但潜力巨大,蕴藏着巨大商机。小额信贷保险为保险公司和农户的长远合作提供了空间:针对供求矛盾,通过以全新的视角审视低端保险市场的现实风险需求和未来需求潜力,突破了传统保险供给的“不可保”障碍,并结合多种措施,尝试解决了“可保性”扩展约束。保险公司可借助小额信贷保险平台,打入农村保险新市场,合作开展保险业务,不但可降低开拓成本、交易成本,还可扩大保险服务领域,增加保费收入。小额信贷保险理应受到各方的欢迎。然而,目前我国农村1.2亿农户有贷款需求,每年的资金缺口高达1万亿元,而大部分农户却不能取得信贷,与之匹配的农村小额保险的覆盖率尚不足30%。缘何小额信贷保险与小额信贷未能同步协调发展,症结何在?

制约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协调发展的内在原因

(一)农户保险意识淡薄,信贷员专业保险知识缺乏一是长期以来,农户习惯将风险自留,靠自己、靠亲友来应对风险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二是由于疏于宣传指导,农户对小额信贷保险知之甚少;三是经济状况较差,以及意外事故的不确定性,常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投保多余;四是认为购买人身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不吉利,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五是认识模糊,认为是搭车收保费的手段;六是担负着推销员角色的信贷员,自身对保险知识一知半解,既无法进行有效的宣传,也无法给予合理的释疑。实践中,一方面保险公司疏于对信贷员进行系统、规范和长期的专业培训;另一方面,信贷员则为了提高业绩,盲目推销,造成销售误导,使得农户产生强烈的抵触心理。

(二)理赔机制不健全,市场认同感低,理赔效率亟需提升一是赔付时间跨度长,包括伤残事故认定程序和环节较多,需逐级报批,理赔手续也很苛刻。二是农户意外出险后不懂得收集理赔材料,信贷员不熟悉业务,保险公司也不及时告知,致使影响索赔事件时有发生。此外,由于乡镇基本未设保险机构,农户办理保险事宜需在城乡之间往返多次,消耗了人力,财力。三是小额信贷机构、保险公司大多从自身利益出发,主要关心农户是否参保,而农户一旦遭受意外,则又利用免责条款尽量为自身开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理赔难”。特别是,当超过索赔时限而无法得到保险金给付时,便会发生纠纷,继而农户对保险公司会产生怨恨、排斥或抵触情绪。这种“负面影响”经口口相传会被不断放大,进一步加剧了小额信贷保险的普及与推广难度。

(三)保险品种单一且非标准化,创新不够保险公司在指导思想上未能突破商业保险的束缚,目前大多仅推出“小额信贷+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定期寿险鲜有开展,保障范围十分有限。在费率厘定、保险责任划分以及理赔服务上也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尤其是仍不能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需求层次来提供相应的小额信贷保险产品。另外,短贷、短保且贷款额度小,虽然对传统农业来说,生产周期和资金供给是匹配的;但对高附加值的林木业、养殖业等生产周期长的产业而言,明显不相匹配。同时,小额信贷保险条款长、专业术语多,产品又非标准化,成为阻碍农户购买的又一道门槛。单一的产品、同质性的服务难以对接农村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四)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加之相关监管政策的出台,更是制约了其推广和发展1.纯商业运作的风险、成本较大,难以持续发展一是农村保险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业务繁琐,利润空间较小,短期看不到绩效,未来方向不明,参与谨慎。二是费率低,每笔保费收入大多是几十元,而一旦出现还贷风险时,却由保险公司独自承担,风险分担不对称,且缺乏合适的风险补偿机制,介入积极性自然不高。三是保险公司面临农户退保时已支付的手续费可能无法追回的风险。四是最大受益人是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这会刺激其向原本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贷款,增加了保险公司理赔概率。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无法获知投保人健康状况,承担了逆向选择风险。2.政府支持力度不足,保险公司、农户缺乏参与动力作为一项具有政策性因素的惠民保险,缺乏政府的政策支持,其公信力和影响力明显不足。农户不仅需要承担上浮贷款利率较高的融资成本,还要支付保费。若无财政补贴,农户货币购买能力不足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化解。在小额信贷机构“强制要求”与农户“节支缩需”之下,小额信贷保险给双方带来的效用水平改进程度便大打折扣。同时,小额信贷保险设立的初衷是缓解农户意外后的困境、保障小额信贷机构的利益不受损害,与保险公司追求的利润最大化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国际实践一再证明,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实现支持和保护农户的目标是不可能的,必须对小额信贷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而我国开展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基本与商业性保险待遇相一致,并无额外支持举措,诸如保险公司亏损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等。3.监管措施进一步抑制业务的拓展为降低贷款的相关费用,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七不准”等一系列的监管措施,禁止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搭售相关保险产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担心开展小额信贷保险业务会被银监部门认定为搭车收费,违反“七不准”规定,一旦被发现并被处罚则得不偿失,只能进行风险提示,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拓展小额信贷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五)银保合作机制不完善,有待进一步深化保险公司与小额信贷机构之间多数以约定模糊、相对松散的协议合作模式,合作关系表象化。保险公司仅是依赖于小额信贷机构推销保险产品,扩大业务规模和占领市场;小额信贷机构也只是将视作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手段,忽视对农户投保条件的审查等,且保险业务收入所占比重偏小,重视程度不够,双方共赢的利益交叉点不足,致使合作无法很好地衔接,未能形成风险利益共同体。小额信贷机构依据手续费高低直接决定销售力度,迫使各保险公司不择手段,手续费交替攀升的无序竞争,影响双方的长期合作。另外,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各自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实际需要各自为政,而不是从整个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形态的内在要求出发来建立配套制度上的合作机制,以实现彼此间的协同发展。同时,合作协议中未明确具体目标计划数,而小额信贷机构也未下达具体考核任务指标和激励措施,缺乏有效的推广刺激机制。

利益均沾下推进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协调发展的策略选择

(一)广泛宣传,提高保险意识一是充分利用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人缘、地缘和资源优势,广泛宣传和推介小额信贷保险。二是注重宣传形式,强化宣传效果: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杂志等多种媒体,大力宣讲其作用和意义,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也可以生活中典型赔付实例作宣传,让农户深入了解其保障功能;还可借助“三下乡”活动,并充分利用宣传单、墙体广告、村级政务公开栏、流动宣传车、文化娱乐活动、保险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农户受到保险知识的熏陶。三是村委会等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会等方式,利用面对面沟通的机会,提高农户对小额信贷保险的认知度。四是保险公司也应从点滴做起,宣传要真实,切忌夸大,树立良好的形象,提升公信力。

(二)建立多层次的培训体系,创新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应加大在机构铺设、硬件配备、人员培训、销售服务等方面的投入,提高小额信贷保险服务能力。保险公司要定期派人对信贷员进行培训,提升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转变以往对销售渠道“使用多,养护少”的经营作风,培养出一批既懂银行理论和实务,又掌握保险理论和实务的人才。同时,应开展有特色的营销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和效率,创新管理流程,在核保、收费及理赔等管理流程方面创新,切实提高效率、优化流程,减少客户等待的时间与往返次数。此外,根据小额贷款保险特点,开辟理赔绿色通道,积极协助农户办理报案、结案等理赔手续,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认可与信任。最后,还需强化考核,将绩效与工资挂钩,并对经办员按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三)加强产品创新力度,有效对接农户的真实需求找准信贷与保险的结合点和对接点,设计并推出更贴近农村现实、吻合农户实际需求的产品,有效满足农村市场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充分体现惠农性。一是在贷款期限上,根据农产品生产周期确定偿还期限;对从事高附加值产业的农户,期限可适当延长。在贷款额度上,按照生产方式和生产规模,以及农户层次确定贷款额度;对于种养大户,额度可相应提高。在保障范围上,借鉴“小额信贷+意外伤害”,不断扩围,形成“小额信贷+保险”,如“小额信贷+养老保险”“、小额信贷+教育保险”等。二是在产品标准化之下,农户只需根据保险公司附加的服务进行选择;保险公司则需不断完善服务品质,竞争重点转移到服务创新上。三是引入信誉机制,实行费率优惠。借鉴机动车辆保险方式,实行动态费率制,针对信誉良好、资信度高的农户,提供优惠保险费率,以此激励按时还款及在平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同时,应根据风险定价原则,简化投保后农户小额信贷的程序,使农户投保、续保等都能方便进行、简单操作。

(四)政府积极参与其中,发挥财税金融政策的导向功能小额信贷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其推广须得到政府的扶持。改“银行+保险”模式为“银行+保险公司+政府”模式。目前,我国支农投入以直接的财政补贴为主,财税杠杆效应较低。可将一定比例的财政投入转化为保费补贴,充分发挥补贴的放大效应,降低农户负担,激发参保积极性,撬动农村资金有效配置。对保险公司给予费用补贴,试行减免该业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收优惠,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其经营小额信贷保险的积极性。同时,亦给予小额信贷机构一定的优惠,比如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税收减免等,适当放宽对农村小额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尽快出台规范的财政补贴政策,明确政府补贴方式、补贴对象、补贴额度、补贴效率,使农村信贷机构、保险公司营利性目的得到保障,让农户的保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监管协调机制银监会和保监会应加强沟通,密切合作,跟进监管,建立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明确保险的流程,规范信贷人员和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严格规定费率厘定、核保核赔流程,确定合理的手续费水平,防止彼此之间的恶性竞争,为其营造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小额信贷保险不但不应纳入“七不准”的监管范围,还应大力推广。同时,不断完善小额信贷保险的法律法规,建立适合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客户的投诉渠道及解决机制,通过采取检查、设立举报电话、签订合规经营承诺书等形式,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其业务经营行为,杜绝以保险为贷款条件强制搭售保险产品的现象。

(六)进一步深化银保合作机制,协同推进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费率确定、利率优惠、风险分担与控制等方面与小额信贷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形成风险共担的机制,促使小额信贷机构利用其信息资源对农户进行二次审核,排除不合格的申请者,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同时,小额信贷机构也应摒弃仅将小额信贷保险业务作为获取中间收入手段的片面认识,控制小额信贷风险,对购买小额信贷保险的农户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以弥补农户购买小额保险的成本支出,调动农户购保的积极性。此外,对于退保带来的成本支出风险,可约定手续费按照已到期保险费数额定期支付。银保双方应不断加大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创新合作方式,大力开拓新的保险销售渠道,拓展市场空间,由原先主要针对农户,扩大至城镇居民,提高小额保险的渗透力和覆盖率。

作者:邱峰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镇江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