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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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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模式探讨

1体制健全运营比较成功的美国和日本模式

美国农业保险的原保险经历了3次模式变迁,基本可概括为单轨模式—双轨模式—单轨模式。美国在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于1939年开始了政府经营的农业保险,但在这种模式中亏损问题比较严重,仅在1974年~1980年,政府平均每年增加51亿美元的支出。从1980年开始,为了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和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美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各项措施鼓励私营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政府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对私营农业保险进行再保险,美国的农业保险进入政府与私营公司并行的双轨制。1996年以后,美国政府逐渐退出农保市场,仅对其提供再保险,美国农业保险进入了由私营公司单独经营的“单轨制”时代,并且这种模式沿用至今。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共济组合的形式。农业保险以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为基层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合作组织,直接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县级机构成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承担共济组合的分保;以政府为领导的农业保险机关承担共济组合份额以外的全部再保险额。这样就形成了政府领导与农民共济组合相结合的自上而下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一般情况下,上述组织各自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为:共济组合10%~20%,联合会20%~30%,政府50%~70%。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赔款。由此可见,日本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是:共济组合经营原保险,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一级再保险,政府提供二级再保险。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我国的农业保险仍然比较落后。主要有以下的几个原因:①灾害严重,系统性强;②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③农户分散增加经营费用;④农户有效需求不足;⑤法律支持不足。除上述几个原因外,还有农保机构内部人员少,业务素质不高,农村环境恶化等诸多因素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我们应抓住主要矛盾,由主到次,逐步解决,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农业保险机制。

2我国农业保险模式

2.1有选择地建立全国统保机制

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可选最为重要的几种,如小麦、玉米、水稻,开展全国性的统一强制保险,然后逐步推广到更多的险种。对于强制保险的标准,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如种植小麦达到一亩应强制参加保险。

2.2建立有针对性的地方农业保险体系

对于不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种植、养殖,但在省市范围内非常普遍,且对于地方农村经济有很大影响的农产品,可开展地方范围的农业保险,如大棚蔬菜种植、特种养殖等。对于地方保险,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优惠政策而不实行强制,如参保可以获得低息贷款等,鼓励农民参保。

2.3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我国农业保险到现在基本没有风险分散的机制,既没有再保险体系也没有巨灾风险基金,保险机构一旦承保了农业风险基本无法分散,当出现较大灾害,保险机构只能自己承担或向政府求助,制度很不完善,建立风险分散机制问题亟待解决。

3农业保险各参与方应更好的合作

增强政府的责任意识,提高保险机构业务能力,加强农户的风险意识。美国模式和日本模式给了我们宝贵的经验,在其共性部分,如立法、强制保险、再保险和费用保费补贴等方面,我们可以直接借鉴,然而结合我国的国情又不能照搬照抄。我国近代农业保险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历经新中国成立前20年代的小范围内试办阶段、20世纪50年代农业保险的兴起和停办阶段、20世纪80年代前期开始的恢复和试办等阶段。新中国成立后的阶段主要经历了政府主导的模式和商业化探索模式,虽然步履维艰,但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04年起,我国开始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工作,但总的来看我国的农业保险仍然相当落后,存在的问题也很多,比较突出的是有效供给、有效需求以及制度供给不足。现阶段虽然有新的发展,但是还处于探索阶段。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也很单一,仅在保费和经营费用补贴等方面有作为,税收优惠等措施基本是空白。面对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从全局的角度提出:中央与地方两个统筹,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组织等多渠道开展原保险,多种方式激励再保险,政府力促巨灾风险基金设立的模式,希望能通过这种体系模式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但是在具体实践方面还有待研究,在将来的实践中可以进一步完善这个模式,对于费率补贴、再保险分出比率、巨灾风险基金来源比例等方面还须进行实践研究,形成一个更加完善的模式。

作者:岱沁单位:内蒙古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