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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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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农业保险论文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商业保险拓展了服务空间

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商业保险拓展了服务空间我国2007年推行了由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资料显示,自2007年至2012年,农业保险提供的风险保障从1126亿元,增长到9006亿元,共计向1.13亿农户支付赔款551亿元。2013年3月《农业保险条例》实施后,各地农业、财政、林业、畜牧兽医、金融办和保监局各相关政府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分工明确,流程清晰透明,极大地激发了农户的参保热情,农业保险发展迅猛。2013年1月-7月,农险在财产险所占比重,由2012年末的5.34%上升至6.1%,承保利润率高达20.44%。2013年前10个月,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突破10亿亩,初步实现了农民满意、保险发展、政府肯定、社会认可的多赢局面。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效应政策性

农业保险,政府不仅财力上大力支持,而且从承保到理赔都有政府的参与,保证了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较好地分担了农民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减轻了政府救灾的压力,使财政资金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效应。具体分析如下:

(一)农户得到了实惠由于农业对自然条件的高度依赖,受动植物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并且农业风险相对集中,风险损失相对严重。高损失率必然带来高赔付率,农业保险的纯保费也必然高;我国大部分农村现代化程度不高,保险承保、理赔都较分散,农业保险的附加费也比较高。双高下的保险费组成,单靠农户的收入很难形成同舟共济的保险机制。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解决了农业保险这种相对成本较高的风险分散方式,在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中运行,让农户承担少量的保险费,大部分保险费由政府来承担。从保险公平交易角度来看,政策性农业保险,使农户所得到的实惠,保险保障由原来的十倍多放大十五倍以上。

(二)政府确定了支持农业的政策我国政府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制定一系列多予少取,城市支持农村的重大政策。乌拉圭回合农产品贸易谈判,将不同的国内支持农业生产的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如自然灾害救济支付、农业科研等称绿箱政策,可免予减让承诺;另一类是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如价格补贴以及种子、肥料等投入补贴等称黄箱政策,协议要求应逐步予以削减。农业保险补贴属于绿箱政策的范围,可增加政府对农业的间接补贴,并不存在支出的上限规定。我国政府基于国际农业补贴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将农业保险定位为保障广大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稳定器,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并在财政给予优先支持。政府不仅体现在财政上支持,而且由于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防灾防损的经营,完善了其救灾机制。每当自然灾情降临,政府都会不计成本的抗灾救灾,但对农民恢复生产的资金往往缺位,影响了农业稳定持续的发展。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改变了农业受灾害后完全靠政府救济的办法,形成了防保结合的保险机制,“防、救、赔”联用,使农民的权益在得到保障的同时,减小了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三)保险公司践行了行业价值理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2012年我国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约1.549万亿元。保险业在业务规模增长的同时,行业形象并没有随着高速增长的业务规模而提升,保险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保险公信力缺失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保险公司践行保险核心价值理念的平台。基于农业生产特点,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很大。承担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为己任的保险公司,如果不参与农业的风险管理,将失掉了人们心目中保险的很大一部分社会价值。况且,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也为“三农”保险发挥作用提供了广阔舞台。因此,保险公司要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三农”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支持“三农”的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作用,体现了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提升了保险行业的形象,客观上也起到了对保险的宣传作用。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中的问题

(一)农户的保险需求有待提升尽管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在普及阶段,但因以下原因,农户的保险需求有待提升。一是农户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不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尽管农户只负担少量的保险费,但这些保险费在农户的总收入占比也是比较高的,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再加上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农户遇到自然灾害,政府出资出力,为农户无偿提供帮助,农户失去了防御自然灾害的自主性,在宣传力度不到位的前提下,农户总抱有侥幸的心理,不愿加入到保险的行列中来。二是农业保险的险种少,农户不能按需求选择。农产品市场是一个比较接近完全竞争市场,农户要根据自己对市场的研判,决定种植或养殖的农产品。各省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多的农产品作为保险标的,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不能根据农产品风险的大小,选择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

(二)政府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时,除依法享受营业税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外,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对农户实行保险费补贴。但是,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暴露出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中的参与人员,利用虚假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问题。农户参保,绝大部分的保险费由财政负担,农户支付少量的保险费,就可以获得保险保障。因宣传上的漏洞,有的农户对这一制度不了解,并没有投保;保险公司在办理承保业务时,又没有严格执行已明确的承保和核保程序,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其他人员,在未投保农户不知情时,以农户名义代缴保费,虚构农户参保信息,骗钱财政补贴资金,既影响了政府形象,又易诱发农户参保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三)保险公司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地提高随着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逐步深入,保险公司暴露了服务质量有待提升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查勘定损的时效性难以保证。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生命性,生长过程的不同阶段,对自然风险所造成的最终损失具有重要影响。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对农业保险标的核灾定损是保险补偿的关键问题,也是农业保险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目前,承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一般只是在县级以上城市设分支机构,而风险事故的发生,大都距离县区较远的农村。所以,保险公司查勘定损的时效性难以得到保证,定损的精确性也往往受到影响,有时农户和保险公司容易产生分歧,在损失程度、损失范围等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易让农户产生“理赔难”的联想。

四、三大利益主体共谋农业保障大局

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和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利益主体;作为社会利益主体的政府,运用“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实现管理农业经济的社会效益。“三大利益主体”,目标明确,希望长期的合作共赢,需要三方的利益兼顾,在合作中采取其实可行的措施,消除不和谐的“音符”,弹奏出农业保障的和谐新曲。

(一)把惠农政策落实的实处,以提高农户保险需求把惠农政策落实的实处,是实现支持农业发展的关键。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和保险公司应从以下两个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农户的保险需求。一方面政府要加快实施涉农政策,提高农民收入。2014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应切实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加农民收入,比如,加快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土地的流转机制,采取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产业等措施。农业生产的科学化、集约化,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也使得农业经营风险更为集中,更需要保险来为农业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政府和保险公司要齐心协力,共同加大保险宣传力度,以提升农户保险意识。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知,是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关键,直接决定了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意愿。提升农户的农业保险意识,需要保险公司与各级政府部门合作,特别是县及以下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因为其既是政府的代表,又对农业科技的专业和对农业风险认识的全面,在农民心目中有较高的威望,深受农民的信任。保险公司应与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建立互助互信关系,共同推动保险宣传工作。在形式上,既可以通过农业科技推广单位组织村级干部集中学习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农业科技推广单位推广种植技术、种子、化肥等机会,以点带面,用身边的实例进行保险宣传。在内容上,保险公司人员首先从开发产品的深度,把将要签约的保险合同向农业科技推广单位人员解释清楚,听从其对该保险合同的评判,让其认为该保险合同是解决自然灾害风险的最理想的处理方式;其次保险公司人员利用自己保险宣传的优势,策划好每一项与农民接触的机会或者场合,与农业科技推广单位人员共同解答农民提出的保险问题。

(二)保险公司狠抓服务质量,让政府放心,让农户物有所值一是提高查勘定损的工作效率。在灾情发生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要对承保情况有较为详尽的掌握,查抄保单抄件、承保清单以及保费的交纳情况等,做到承保情况明确,心中有数。根据定损、理赔都要到户的要求,在成立农业、财政等部门的核损理赔专家组的同时,相关人员及时到位,与当地政府部门共同安抚农民情绪,将核损理赔事宜向农民进行解释,争得农民的理解。并运用如遥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核损理赔环节的处理速度,以提高查勘定损的准确度和客观性。依据应明示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务规程,完成立案、核定损失、理算与核赔等工作。二是加快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满足农民不同需求。全国各省的农民大都依据当地的自然条件,运用传统的耕作方式,种植着不同的粮食作物,抗当地自然灾害强的作物就多种,相反就少种,即使是遇到当地比较大的自然灾害,由于种植的数量少,损失也不严重。所以某种种植保险只有在种植作物单一、种植面积较大的农户中有市场。现在农民越来越多地关注着市场,市场的需求是农民种养选择的对象,所以农民不再单纯注意自然灾害的问题,而是市场的销售情况。所以政策农业保险要依据这种变化,在经营好粮食作物保险的同时,应根据农民种养的变化开发新的保险产品,特别是根据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开发符合特色农业,以及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需求的保险产品,以适应农业专业化,以及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需要。

(三)强化政府之责,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驾护航首先,培育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目前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主要是保费补贴,较少地对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进行鼓励,税收优惠政策也只是体现在营业税和印花税方面,影响了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新产品开发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应研究制定对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建立对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激励机制,使保险公司为农户提供的服务越多、越好,则对其在开发新险种的奖励、经营管理费补贴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就越大,形成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之间良性互动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政府、农民和保险公司三者的合作共赢。其次,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体系,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处于一种临时化、碎片化的状态。依据《农业保险条例》,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财政、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农业保险管理的相关工作。所以,一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农业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其遵规守法地进行经营。另一方面要强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建立财政、保险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的合力,多部门协同推进,杜绝以任何形式套取财政资金和骗取赔款等行为的发生。第三,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农业风险与其他可保风险相比,具有集中度高、区域性强的特点,使得农业风险单位在自然灾害中常常表现出时间与空间上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巨灾损失,将会吞噬农险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甚至是资本金,严重损害投保农民的切身利益。2013年12月8日财政部印发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要求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提取“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这是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基础性设计,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情况,还需要设计省级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和国家层面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形成保险公司、省级政府和国家层面的三级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作者:张凡雷单位:齐鲁工业大学财政与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