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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农业保险需求方)对农业保险的影响农民是农业保险需求方,农民行为直接影响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一是农民风险分散方式的多样化。农民通常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来分散农业风险,这也是农民最为积极的最常用的农业风险分散方式。此外,农民还可以通过风险自担、政府救济等方式分散风险。二是非农收入的提高导致农业保险。在城镇化建设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非农收入在农民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日趋上升,一方面导致农民“惜种”,不愿从事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导致农民忽视农业保险。三是种植技术的进步,使得农民可以通过良种增收、滴灌防旱、水利工程防洪等手段来减轻农业风险的损失,侥幸心理也随之增加。四是农户对农业保险的“半信半疑”。农业保险费率过高,而且一旦没有发生农业风险保险公司也不退还保费,即使发生了农业危险,扣除掉免赔额、考虑到保险金额、赔偿比例等因素,保险赔偿往往非常低,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一亩小麦保费3元,赔偿4元的情况。导致农民认为农业保险“没必要”、“不值得”,是“多找事”的行为。
2、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方)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首先,纯商业化的农业保险面临亏损困境。这主要是由农业风险复杂多样,危险概率高、损失程度大,不是纯粹的可保标的;农业保险承保数量少,不能发挥保险的“大数法则”,不能有效分散风险;农业保险保户零星分散、展业和理赔成本较高;农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增加了保险的成本等原因引起的。亏损困境导致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下降。其次,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使农业保险难以有效发挥风险保障的作用。保险机构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开展农业保险的目的只是希望能够“以险养险”,利用农业保险达到获取在农村市场开展其他经济效益好的保险险种(如家庭财产险、人寿保险等)的“优先权”,农业保险成为抢占农村市场的“敲门砖”和“有效工具”。在开展农业保险时,也必然将发展重点放在营利大、风险小的农业险种,而不会考虑到对农民的风险保障。
3、政府(农业保险推动方)行为对农业保险的影响政府支持“三农发展”的主要方式有农产品价格支持体系、农民收入保障机制、农业生产补贴;以及政府补偿机制、受灾救济。目前农业危险损失补偿中仅有10%来源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且这个比例随着中国人民财险公司的股份制转型越来越低,90%仍然来源于政府补偿,农业保险对农业危险的损失补偿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这一方面造成了政府财政压力过大,政府不能为经济发展集中资金,另一方面造成了政府灾害救助对农业保险的“挤出效应”,也不利于促进农业保险作用的发挥。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利益相关者视角分析
1、农民(农业保险需求方)存在的问题分析在主观上,农民对农业保险和保险机构缺乏清晰的认识。农民不了解农业保险、不清楚农业保险的作用、看不到农业保险的收益、看不清农业保险较政府救济的优势,不信任保险公司,不明白一旦发生农业危险能否得到赔偿、赔偿多少、什么时候赔偿等问题降低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在客观上,保险产品不符合实际需求,农民想保的保险公司不提供;保险金额过低,不足以补偿生产成本;保险费过高;农业保险保障风险范围狭窄,难于全面覆盖农业危险;索赔难,手续繁琐,历时“悠久”;理赔结果不公开、暗箱操作等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尤其是补偿算不合理,起赔点过高。按照《河南省2010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和保险条款规定,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造成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起赔,或者旱灾、病虫草鼠害造成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起赔,赔款时对每次事故扣除10%的绝对免赔率,这极大影响了农民投保积极性。
2、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供给方)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是保险公司借虚假承保和虚假理赔套取政府补贴资金。保险公司伙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联合造假,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配套资金;或者虚报、夸大风险损失,进行虚假理赔;或者联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均摊理赔款。二是保险公司基层队伍不健全。目前,保险公司的基层机构一般只设到县级,乡镇或者村级没有保险公司网点,而且公司人员较少、力量薄弱、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有限。没有足够的力量进行逐地、逐户、逐项的宣传、展业和理赔,只能够借助基层行政组织来动员开展保险、上报损失情况、发放保险赔款,不可避免的产生赔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现象。三是保险公司的逆向选择问题。出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保险公司愿意开展利润较高的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人身保险等险种,或者提供农业干旱、洪涝保险,或者只能提供成本保险,而不愿或不能提供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
3、政府(农业保险推动方)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是政府保费补贴规模有限,面对保险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的农业保险市场,中央和地方财政面临着巨额的保费补贴缺口,这将极大增加政府财政负担。个别地方政府不够重视农业保险或者财政困难,难以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影响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二是农业保险运行机制不健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不力目前农业保险由各级财政监督,由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畜牧、水利、气象、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但有些地方尚未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保险工作交由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有些地方虽成立了班子,但人员不固定,不作为、“不管事”,形同虚设。三是监管缺失。保险公司上报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的投保档案,相关部门不询问、不调查、不核实,就想当然地盖章确认,使得保险公司产生投机获利心理,出现虚保、骗保、冒保、替保、垫保等违规行为。农业保险监管缺失是导致农业保险种种违规行为的根本原因。
三、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改进建议———利益相关者视角分析
1、采取措施增加农民的农业保险需求(1)加强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农业保险知识。通过政府工作人员下基层,保险公司人员深入农户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方式多样化,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通过制定专栏、植入宣传、海报宣传等方式,普及农业保险知识。(2)要针对农民群众需求,开发满足农民需要,适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地方风险特色的保险产品;开发多种风险组合的“套餐”,满足农民对保障农业收入、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财产的多样化保险需求。(3)降低农民缴费压力。各级财政承担适当增加保费补贴标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
2、保险公司要完善操作规范,简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1)完善基层服务网络,强化服务意识。保险公司要切实将服务窗口前移到涉农的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灾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时能够第一时间得到保险服务。积极完善核心业务系统,培养高素质的农业保险人员队伍,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组织基础。(2)简化、规范业务流程。尽量简化保险业务流程,保险公司要提高在保费收取、保单签发、凭证入户、查勘定损、赔款支付等环节的实施效率。在承保方面,要做好条款费率的解释说明,为农民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投保服务,防止误导或强迫农民投保。在理赔方面,保险公司要简化理赔程序、减少兑付环节,做到快速查勘定损和优先理赔,保证受灾农民尽快拿到赔款,及早恢复生产。要按照“应赔尽赔、能赔则赔”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3)提高赔偿标准、简化保险程序。降低起赔门槛,取消10%的绝对免赔率,在达到赔偿标准的赔偿中,增加赔偿比例,做到应赔尽赔,足额赔付。简化保险赔偿程序,做到尽快落实赔偿款,帮助农民及时恢复生产,理赔结果做到公开、透明,公示期不少于7天,确保理赔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4)推进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通过保险市场金融和技术创新为保险机构提供了处理农业风险的方法,如改良保险条款,推进农业保险团体(区域)保险和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减少单一农户逆选择风险等。(5)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首先,建立稳定再保险业务关系。通过中国再保险公司,在国内搭建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对保险机构形成稳定的再保险支持,使农业风险逐层分担。对于因灾害过大导致的系统损失,政府以财政拨款的形式对农业赔款进行补充,对面对保险体系的过度影响。在国际范围内,鼓励国内保险机构同国际再保险机构建立稳定长期的农业再保险合作,使农业风险向外转移。其次,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巨灾保障制度是抵御农业及其他巨灾风险手段之一,巨灾准备金则是巨灾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保险行业、农业和社会相关单元均可以不同程度地参与巨灾准备金建设,共同享有保风险保障。再次,增加金融工具应用,借助资本市场减少农业保险提供者面临的风险,将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设计启动巨灾股票、应急准备金债券和巨灾证券。
3、政府履行公共财政和监督职能,加大财政补贴和监督力度(1)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协同合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努力确保政策落实。(2)政府财政部门要完善农业保险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监管机制。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加强农业保险绩效考评;保监会可以设立农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做到保费补贴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控,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保费补贴资金真正惠农。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对内部控制制度、机制不完善,有重大虚假承保和虚假理赔的保险公司实行市场禁入制度,涉嫌犯罪的,依法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统筹农业保险理赔资金和救灾补助资金,防止救灾补助资金对农业保险的“挤出效应”。切实保障农民利益、减轻农民受灾损失。要以救灾资金补助为契机,积极引导受灾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统筹协调农业保险理赔资金和救灾补助资金,明确受灾农民在获得理赔款的同时可优先享受救灾补助资金,增强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
作者:黄颖单位:信阳师范学院经济学院